一般的永久性会议。在公司组织内,有些永久性的会议必须召开,例如《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条文等等。这些会议都是永久性会议公司每年必须召开,否则将会受到各种质疑。对于这些会议我们就需要在章程中确定法定人数的多少。如果章程中没有规定,则必须以有资格开会的成员过半数为开会额数。例如董事会就可以是总体占出资额的半数以上的董事数出席。但是在召开这类会议时,还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可以列席人数。例如《公司法》规定,召开董事会时,应该有监事等列席人员。
如果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众多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况且还有具体工作职能,因此只能是从职工中选出代表来参加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中符合开会条件的员工在20人以上,则应选出5人代表其他员工参加会议,此时的代表人数为最佳法定人数;在50人至100人之间,那么开会的代表法定人数以9人为最佳;如果是数百人以上的公司组织,选择15到21人为最佳;如果公司员工在数千人以上,员工代表选择二十分之一比较合适。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成分也比较复杂,例如有些公司内临时工较多,那么虽然公司的工作人员很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候仍只能以正式员工为参会条件。
总之开会法定人数的确定,总要依照团体的性质而定。综合以上各种情况,详细而周密的确定人数后才能召开会议。但在会议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该参加会议的人却没有来,这就需要区别对待。
2.如何对待没有参加会议的人员
虽然都是参加会议没有来,但因参会人员所属性质不同,而产生的责任也不相同。如果公司内设有监事和监事会、董事和董事会以及经理办公室会议等常设性机构,参加会议的人员对于需要他们参加的会议有绝对义务,参加会议并不是给与他们的权利或者是荣誉。所以说对于他们不参加会议不但应该追究为什么,还要考虑处罚措施。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应该立刻受到批评。如果未到会的次数达到一定程度,应该取消某人的某种权利作为惩罚。
但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类似情况的会议中却少有惩罚,这种惩罚思想应该亟待确立,特别是针对大股东或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至于一般的职工代表大会则是职工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虽然对于没有到会的代表也应该询问没有到会的原因,达到一定次数也应该惩罚,但惩罚的手段一般只是改选其他人员,而绝不能对之以开除工作为威胁。如果这样做,换来的只是对行政领导层的唯唯诺诺。
如果我们不能够按照上面所说的对该到会的人员给与适当的惩罚,那就会让其他人有了“我不来开会,也没什么”的思想,范围扩大后就会出现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的重大问题出现。
3.不够法定人数时的解决办法
当会议召开时出现了不够法定人数的情况,那么这将意味着一件重大问题的出现。对于会议的组织者和主持人来说,唯一的办法就是先休会。虽然我们可以对议题进行辩论,但是因为不够法定人数就没有代表性,有些会议因为法律限制就会违法,因此大会的决议不受法律保护,在这种形势下的决议形同废纸,所以不能够进行选举和投票。不能进行投票和选举,那么召开审议性会议的目的又怎么才能达成?所以说这种情况下也就根本没有必要再进行会议了。
在休会期间应该积极鼓励未参会人员到会,如果经过积极运作,仍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企业的领导者就应该思考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或者把会一改为非审议性会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可以考虑强制要求没有充分理由的未到会人员。具体的强制措施只能是语言谴责或是文件记录以及物质处罚措施,被强制人员若对处罚不服则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申辩,当然,他也可以用前来参会这种形式来规避强制措施的实行。
【实战练习】
1.想一想
请根据下面文字的叙述,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宣判?请注意我们上文提到的一些知识,否则将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2005年上海某女士刚刚拿到4个月股权证,便被人告上了法庭。原来在2004年某女士所在的国有企业开始改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员工或成为股东或分流。分流方案的内容是,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二,股东当事人协商一致,乙方(包括某女士在内的28名股东)退出股份。三,甲方(原企业)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其中含乙方的退职、退股费10万元及乙方至法定退休日的社会保障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每年3000元。没想到半年以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28名职工,每人和原公司的董事长某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并公开声明:我们虽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退股!
剩余的16名股东勃然大怒,“董事长仅仅是对外代表企业的股东、一个形象,她没有这个权利来搞这个东西,除非我们股东大会决定了”。经过查找原因,终于使16名股东明白了事情的缘故。
原来某董事长在上任后,将企业下属的六家店面全部出租,用来收取租金。16名股东坚决反对,在股东大会上股东们对某董事长进行了罢免,但股东大会召开后没几天,一封有28人签名的公开信出现在了公司,公开信中写道:“股东们坚决不同意法人代表某董事长的辞职报告,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某董事长的工作,请求某董事长撤回辞职报告”。某董事长声言自己有三分之二的股东,股份达到了52%,因此把16名股东轰赶出了公司。
请问公司董事长的作为正确吗?法院将如何处理?
2.测一测
下面文字中某甲和某乙的争论中有什么思想是错误的。
某甲:“老兄,我的权利就这么大,不能把你弄进董事会呀。”某乙:“怎么不成,你是董事长,有什么不行的!”某甲:“现在已经有十三名董事了,再加入一名可就十四人了,违法了。”某乙:“我不管违法不违法,法是人定的,可以通融吗?要不然,你弄掉一个。”某甲“要不然,我把你安排成监事,你看行不行。”某乙:“监事?”某乙沉思了片刻,某乙:“那好吧。我就当个监事,我这个总经理当不了董事,当个监事也成呀”。
3.挑错误。在本节中我们重点训练的就是遵守法律法规。请看下面的法律条文,你能否挑出监事会的监事不具备的法律权利。(1)检查核心机密;(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想一想。根据“小提醒”所说,我们应该遵守地方法规(不能称为法律,如果法规与法律冲突,按照法律规则应该遵守法律),我们已经给出了上海这一地区,而且也点明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此,我们就需要找到上海有关这方面的法规。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的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如果28名职工在退职后仍保留股权的话,他们作为非在职职工持股的比例显然已经远远超过了10%。某董事长和某女士等人签订的保留股东身份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某董事长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董事长的职权范围一般是限定在对外的事务性处理上,但对内关于股权身份的确认,因为她也仅仅是其中一个股东而已。因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某女士不享有原企业的股权。
测一测。在本例中我们看到了典型的不遵守法律的两个人,某甲作为董事长应该站在本公司的立场上考虑,却为了所谓的情谊而置法律于他处。公然违反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挑错误。监事没有查阅公司核心机密的权利;监事虽然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主持股东会议的权利。但必须在董事会不能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因此这一条并不完全正确。
第三(节)确定委员会
关键词原则工作方法
学习作用大型会议中需要设立许多相关委员会,如果我们不能够充分理解委员会的确立方法,那么在我们的工作中将遇到许多问题。
思想来源《罗伯特议事规则》第二十二节、四十六节、五十三节、五十六节、第四条等(1)
在现实生活中委员会不是一个必备的机构,如果公司是很小的公司其会议也必然是小型比较简单的会议,会议组织者就可以审查会员的资格。会议闭幕的监督执行,只要交给某个人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委员会。但是对于大型的会议则需要成立专门的“会员资格委员会”,而且会议的委员会不单单仅此一项工作,委员会还包括为了更好的进行会议而成立的“会务委员会”、监督决议执行情况的常设委员会、负责起草或修改某个议案的“决议起草委员会”等等。
深入理解
在进行诸如“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审议性会议的时候,常常利用某个委员会来进行工作。例如我们常常在电视上听到全国两会中有个“法律起草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性质就相当于“决议起草委员会”。
1.委员会的基本形式和权利
委员会的设立包括法律要求必须设立的委员会、公司为了更好的召开而决定自行设立的委员会、监督执行大会决议的委员会等。
(1)《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写作,较为符合西方人的阅读,而对于中国人来说,似乎有些困难。因此,对于本节的内容在结合原书的基础上,进行了符合国人阅读习惯的整理,特别增加了一些知识。
本书在委员会知识点上,进行的最大革新是“增加了非组织内的委员会和委员会人员”(第四节)。除此以外,本书对委员会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较大的改进,这样更有利于现实的操作。
例如法律要求:有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规模很小的则需要设立董事和监事。自行设立的委员会则有各类“顾问委员会”等,那么这些委员会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
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会的名称可以是“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是“某某委员会”或其他。例如“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官员选举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决议起草委员会”等等,常务委员会虽然不是公司组织的习惯称谓,但某些委员会在实质上仍然起着常务委员会的性质,例如经理办公会议和董事会议及监事会和工会等等。
委员会委员的来源。一般的委员来源于公司组织内,但也有特别的形式,例如我们熟悉的“独立董事”就是非公司组织内的人员。如果委员是来源于企业内,那么委员之间是没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不同。如果有的委员并非来自企业内部,那么这些委员和来自于企业内部的委员之间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来自于企业外的委员并没有除了委员会工作外的其他义务,他们的义务只是做好在委员会中的工作。
会务机构。大型会议为了更好的召开好大会,常常成立专门为大会服务的委员会,它有一个专有名词“会务机构”作为自己的称谓。它包括至少五个临时性的委员会,例如会务委员会。它负责大会的组织和安排以及协调和承办其他事务的工作;文书委员会。负责起草大会的决议,印刷和发放以及管理大会的决议和记录以及信息简报的编写等;宣传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宣传,新闻的报道;生活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吃穿住行;保卫委员会。负责大会秩序的维持工作,特别是当出现有人在会议上因为严重违反会议规则而被惩罚的时候,被惩罚人因为会心有不甘,可能阻碍大会的进行,这时保卫委员会的威慑作用就应该显现出来。
2.委员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点
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为大会服务,其运作方式除了会务机构外,其他委员会在召开委员会内部会议的时候,其性质都是审议性质会议。在工作前首先要遇到第一个任务就是选举官员。
选举官员。因为一个委员会就是一个小型的会议,因此它和大会一样都需要规则的约束,它的官员选举同样首先是选举出委员会的主持人员和记录秘书。如果是常设性委员会,在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由委员会的领导者充当主持人。诸如董事会的领导者就是董事长,董事会议的召开就由董事长主持。常设性会议的领导者不但可以主持委员会会议,而且可以主持大会。例如董事长就是股东大会的当然主持人。
如果不是常设性委员会的会议,就需要按照大会选择秘书和主持人一样,选举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和秘书。如同大会的主持人必须是会员一样,委员会的主持也必须是委员。
委员会召集。因为委员会分为常务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因此委员会的召集也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由委员会的领导召集,委员会的领导充当主持人。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虽然也分为永久性会议和临时型会议,但是两种类型会议的召集都是由委员会的领导召集。如果委员会的领导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则将由第二领导进行召集和主持。
临时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一般由委员会成员在大会选举时得票最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
如果委员会的主持人缺席,如果因为休会时并未约定下次开会时间等原因,委员会会议不能召开了,则任何两名委员联合也可以召集委员会开会。主持人员则可以由会员进行选举。
3.委员会工作基本形式
委员会的工作包括起草或修改某个提案、评价并总结所有决议执行情况、决定所辖范围内关于组织的发展等。因为起草或修改某个提案与本书关联紧密,所以重点介绍起草或修改提案的工作形式。
当大会把某个提案交给委员会进行修改的时候,会议的主持人应该宣读这份提案。在宣读过程中应该逐段的宣读,读完一个段落暂停一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各位委员提出自己的修正意见。如果没有修正意见,主持人则继续宣读;如果有修正意见,主持人应该停下来听取修正意见。对于修正意见可以进行辩论也可以直接进行表决。如果表决通过修正意见则对原词条进行修正,如果没有通过,主持人则继续宣读,直至整个提案宣读完毕为止。
当大会把某个提案的起草工作交给委员会的时候,提案的起草将经过各委员的协商和辩论最终形成。当提案起草完毕后,主持人员没有必要逐段进行宣读,只需要询问委员们还有无意见。如果没有意见,则将交给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