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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我国学校与家长合作的发展历程(1)

一、我国家校合作的发展过程

要想了解我国家校合作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首先应当从分析我国家校合作的发展阶段开始。

(一)思想萌芽阶段

以上内容中我们讲到,在学校诞生之前,不存在家庭与学校的相互联系问题。在清末(1903年)时期首个以法令形式公布,并在全国推行的学校教育制度——“癸卯学制”颁布之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学校诞生了。

随着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发展,有关家校合作的教育思想开始萌芽。民国初年,著名爱国将领朱庆澜在《家庭教育》一书中就倡导“家庭同学堂要一气”。他在书中谈到教育不仅是学校、社会的事,也是家庭的事,家长同样要担负教育子女的责任。家长不但是子女的启蒙老师,而且是教导子女成才的老师。所谓家庭同学堂要一气,即家庭与学校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在现代教育史上,1925年教育家陈鹤琴出版的《家庭教育——怎样教小孩》一书,以深入研究分析儿童心理为基础,着重分析了我国家庭教育的思想和方法,阐明了家庭与学校相互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并进一步阐述了家庭教育对儿童个体成长发育的作用、家庭教育应具备的要素和家庭教育应遵循的原则等。陈鹤琴认为:“如果父母的文化习惯好,儿童就可以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再与学校教育相结合,自然就相得益彰。父母的文化习惯不好,那么在进入学校之前,无形之中儿童早已养成不良的习惯,即便学校教育很好,收效也就甚微了。”而且,“活教育”理论作为他教育思想的核心,更是明确指出教育的目的是“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人”,认为“爱国家、爱人类、爱真理”应成为我们当今对儿童进行教育的目的之一。书中反复强调“活教材”的作用,主张以大自然、大社会为出发点,使儿童在与自然、社会的直接接触中,在亲身观察中获取知识和经验,将孩子引向生活,把生活引向孩子,追求自然、社会、儿童生活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为了提高家长的素质,提高我国家庭教育的水平,国民政府教育部曾于1938年12月颁布《中等以下学校推行家庭教育的办法》,1940年9月又颁布了《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41年5月28日,国民政府教育部根据《推行家庭教育办法》中的有关条例,制定并颁布了《家庭教育讲习班暂行办法》。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颁布的这几项家庭教育的法规中,具有以下特点:

1.国民政府教育部民国时期颁布的三部全国性的关于家庭教育的法规,关注的主要问题是怎样推行家庭教育,也就是怎样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2.在民国时期,作为家庭教育指导(家长教育)的最重要的力量,各级学校,特别是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特别重视。这些法规说明进行家长教育最重要的机构是学校,也说明学校教育要支持家庭教育。所以说学校除了要搞好校内的教育工作外,还必须密切联系并支持、指导家庭教育。

3.民国时期,有关推行家庭教育的三部全国性的法规是一组系列文件,它们在逻辑、内容上是前后联系,互相衔接的,条文中内容分为指导性的和操作性的。这些法规不仅规定了各类各级学校和社会教育机构在推行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还规定了这些机构在推行家庭教育工作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4.这些法规中透露出,在60多年前我国家校合作就受到关注,而在理想的家校合作中,学校的家长教育应优先于家长参与。

(二)初露端倪阶段

1952年人民政府颁布的《小学暂时规程》中指出,小学应成立由家长代表、教育委员、校长组成的家长委员会,定时举行会议,反映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听取学校的工作报告,增强家庭和学校的密切联系,并协助学校解决问题。规程中明确了家长委员会的构成,及其成员在学校活动中所产生的作用,它可以看成我国实施家校合作的开始。一些地区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政策,如1956年,北京市教育局要求“学校应加强家长工作”。1957年,北京市区大部分及郊区一部分小学成立了“家庭小组”,起到指导家庭教育的作用。但是随着学校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学校逐渐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系统。这使得学校教育更加完善与专业,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隔阂与分离。

(三)步入正轨阶段

自上世纪80年代起,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深刻地认识到脱离了社会、家庭的学校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难以实现育人重责,因此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关系又重新闯进人们的视线。在教育实践中许多学校逐渐体会到学校要主动争取家庭、社会的参与和配合,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家长、学校和社会三方结合教育的方法与形式。

此外,我国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家校合作的政策法规。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和家庭作为平等的力量并列出现在国家法律条文中。《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于1988年12月颁布,它指出:“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社会与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于1989年颁布,它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主动争取家庭、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与配合,在实践中探索三结合教育的方法和形式。”很多地方在中央政策的推动下,纷纷开展“青少年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机制的研究”,并开始以开设家教讲座、办家长学校、聘请校外辅导员等方面的活动来寻求家校合作的道路。

上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的改革与开放更需要家庭与学校的有机结合,有关家校合作方面的实践、研究更为丰富。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文件,推动家校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对有关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明确的规定。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于1991年3月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我国政府于1992年2月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在“九十年代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中明确指出,要“使90%儿童(14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在“策略与措施”中规定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起家庭教育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并指出“在城市,依托于社区,创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及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父母学校与县、乡、村的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广播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以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层层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干。”这一规划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创办各类家长学校从而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更是从国家政策上明确了家校合作的基本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颁布,在第六章“教育与社会”中的第46条,提到了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适当形式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的建设。因此,包括家庭在内的各种组织、团体,甚至个人参与学校管理和支持学校建设的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在这一条中并没有非常明确地提到家长在学校管理和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在第49条中指出父母有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的职责,其中,家长只扮演一个辅助的角色。该法同时也指出学校、老师可以对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教育法是教育领域里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相对而言,20世纪90年代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提法,无论是在观点还是在措施方面都更到位。而在此教育法中,不仅是家庭的地位,而且在学校对家庭的指导的提法上都比较保守。也许正因为此法的权威性,所以在推进家校合作中的观念和举措上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但无论如何,在此部根本大法中,我们看到了家长对学校教育的作用,也看到了学校对家庭教育的责任,而这恰恰是未来家校合作的基础。

全国妇联、国家教委在1998年3月颁布了《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该意见在家长学校的性质、任务、管理、办学质量等各方面作了明确的要求,指出家长学校在促进家长素质提高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家校合作中的意义与作用。这说明国家肯定了家长学校是家校合作、特别是家长教育中最基本的形式。该意见对家长学校的评估也列出了具体的内容,如把家庭和学校的配合情况作为评价家长学校的标准。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家长素质的培养,而且再一次说明了家校合作是个重要课题,更表明了在家校合作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地完善与健全。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家庭教育工作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大发展,并且80年代初在学校中开始创立指导家庭教育的“家长学校”。作为家校合作的有效方式之一,家长学校已经在全国各地发展壮大起来。到现在为止,全国共创办了数十万所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

21世纪以来,家校合作在社会发展与开放的新形势下,更是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于2004年2月正式颁布,此条例是针对目前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提出的。条例特别强调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在一起的意义与作用。其中第3条指出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各自面临的任务与形势,而在家庭教育方面,由于人员流动性加大,一些家庭则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一些家长在教育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的方法和观念上存在误区,给未成年人教育带来新的问题;即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问题依然存在,推进素质教育的任务艰巨,老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第13条指出,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家庭教育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而且倡导将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妇联组织和中小学校应切实承担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职责,在重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合作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级组织要办好家长学校、创办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二、我国家校合作的研究成果的分析

本书的另外几章中反映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和境外、国外家校合作领域的科研成果,接下来我们从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这两个方面,对本书其他章节没有涉及到的研究成果进行讲解和论述。

理论研究

(一)家校合作的分类方式

不少学者对家校合作如何分类,已进行过探讨。其中主要是通过家长担任的角色、家长参与的层次、合作活动的目的三个角度来进行划分。

1.按家长担任的角色分类

它的划分方式有两类,其一是美国学者大卫·威廉姆斯(David Williams)的观点,家长在学校中希望扮演不同的角色,其角色范畴可从学生指导或课堂辅助到参与校委会制订学校规章等。其二是学者兰根布伦纳(Langen brunner)和索恩伯格(Thorn bury)的观点,二人将参与学校教育过程中的家长角色划分为三类。

(1)支持者和学习者

家长参与的传统模式即以这种角色身份参与孩子教育,也是最常见的角色分类。它主要是以家校双方的交流沟通活动为特色,以学校获得家长的支持为目的,家长可以在活动中学习相关的教育理论和方法。这类参与的具体方式有如下几种:家长小报、家长会议、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咨询、家校书信联系、电话联系、个别家长约见等。

(2)自愿参与者

作为学校活动的自愿参与者,家长为学校提供无偿服务,他们参与的活动范围广泛而且自愿参与者的范围也很广,参与活动的不单单是在校学生的家长。但是这种参与方式对家庭和学校的要求都较高,家长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与修养,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并且还要有积极的参与欲望。这类家校合作的方式主要有:家长报告会、课外辅导、家长协助指导职业实习和特殊技能训练以及参加不直接与学生打交道的工作。如负责家长室的工作、整理或设计课堂资料和学习游戏等。

(3)决策参与者

学校教育决策的全部环节即决策形成、决策执行和决策监督。家长应参与其中。这类合作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家长咨询委员会、家长——教师会、家长出任校董事会成员等。

2.家长参与的层次分类

因为家长的兴趣、利益、需求和动机各不相同,所以在家校合作过程中家长希望参与的活动方式也处于不同的层次。按家长参与的活动层次分类,有如下三类划分方式。

一是马忠虎在《对家校合作中几个问题的认识》一文提到的刘力的划分,其划分有三个层次。

(1)形式上的参与

形式上的参与通常由学校主导着,这类活动是最表面化的参与层次。在得到邀请后家长访问学校,参与家长——老师会议、开放日、学生作业展览等活动。此外家长信息簿、家长小报、家庭教育通讯等也归为此类。这一层次的参与作用与作为支持者、学习者的家长所参与的活动作用相似。

(2)人际的参与

这是一种双向交流式参与,家长和老师在较融洽的氛围中相互交流意见和建议。此类包括经常性家访、家长参与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协助制作教具、为学校募集资金等。这一层次的参与兼有作为支持者、学习者的家长和作为学校活动自愿参与者的家长所参与的活动及所起的作用。

(3)管理式的参与

这一层次的参与与作为学校教育决策参与者的家长所参与的活动及所起的作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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