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投资克隆基金时,仍然要像投资新的母本基金一样进行全面的分析,分析其风险与收益,不要过于受其过往业绩的影响。两只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完全相同或者相近的基金,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发行和运作,结果是完全不同的,这是必须提醒投资者的。
4.提防克隆基金的“表面陷阱”。
克隆基金表面上看来其基金的名称、投资方向、投资目标、投资政策、投资策略、风险偏好和运作方式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和母本是一致的;但是克隆基金并不完全是与原版基金“同质化”,毕竟市场环境与上市公司天天在变化,克隆基金更多的只是克隆原版基金的核心理念、策略与方法。基金“同质化”是形式上不同的基金、实际内容相近,尽管所宣称的投资策略千差万别,但公布的投资组合却很相近,这无疑会误导投资者 。克隆基金则截然相反,非但形式上相同,实际内容也相同;不仅投资策略相同,公布的投资组合更相似,这给了投资者明确的预期,更易受到投资者的认同和参与。
被克隆的基金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这是投资者首先要弄清的问题,一般说来,运作周期较长、长年业绩稳定、净值较高、或者规模过大以致影响运作的基金,其克隆基金对于投资者来说更有意义。虽然目前监管层在审批时会替投资者把一下关,但投资者也有必要练就自己的“火眼金睛”。克隆基金在运作流程中也会遵循其母本一致的投资策略和风格,但也不会完全照搬母本的投资组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公司、或金融界等网站,或者基金公司的季报,定期查核克隆基金的持仓明细情况。
总之,即使是同一只基金,过往业绩也不能代表其将来收益,所以在购买克隆基金前一样要参考新基金的一切购买原则,不要被克隆基金的表面的面纱所迷惑。
基金拆分与大比例分红
大比例分红和基金拆分被业内人士形象的称为基金营销的两大利器,孰优孰劣?他们对基民的投资有什么样的影响?以下具体进行分析:
基金拆分是指在保持基金投资者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总份额的对应关系,重新计算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假设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A,当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60元,则其对应的基金资产为1.60×10000=16000元。对该基金按1:1.60的比例进行拆分操作后,基金净值变为1.00元,而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10000份变为10000×1.6=16000份,其对应的基金资产仍为1.00×16000=16000元,资产规模不发生变化。
基金公司在基金拆分之后,原本的投资组合并不发生改变,不必像大比例分红一样需要卖出手中的股票。基金拆分唯一的缺陷是如果后市下跌,选择分红的投资者会比选择拆分的相对来说少承担一些损失。但理论上讲,市场上涨和下跌的几率是一样的。如果基金拆分仅仅是为了迎合投资人的净值恐高心理而采取的营销措施,不对投资人造成实质损害。而事实是基金公司以这样的投资方式扩大规模,往往会让投资人牺牲很大的利益。
基金拆分为一些恐高的投资者提供了一次购买优质老基金的好机会。同时,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虽然进行拆分的大多是老牌绩优基金,但如果将基金作为一个稳健的理财工具, 还是应该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与基金拆分一样,基金的大比例分红作为基金公司的一种营销手段,目的也是为了扩大老基金的规模,能够持续营销,降低净值,迎合基民买低不买高的心理。
不同的是基金分红需要先抛售股票,形成可实现收益,然后再实施分红。基金持有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分红收益,但这一过程中必然会给二级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还会增加交易成本。而基金拆分就没有上述缺点,基金拆分有点像上市公司送红股,基金拆分前后资产总值不会发生变化,对持有人权益也没有实质性影响。
对于投资者而言,到底该选择分红的基金还是选择拆分的基金呢?对基金的拆分和大比例分红基民应该理性看问题。
基金大比例分红,是将基金所有已实现收益一次性全额分红,分红实施后,该基金净值基本回落到1元左右大比例分红只是把基金获利的一部分以现金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基金投资者拿到的是本来就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得到额外收益。此外,大比例分红对基金正常运作会造成较大影响,但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影响的效果不尽相同。在市场上扬的情况下,对基金产生的负面影响较突出,因为大比例分红产生的现金需求使得基金所持有的一些具有上升空间的股票不得不被卖掉,随后持续营销大量涌入的现金也不得不追涨买股票建仓,老持有人利益被严重摊薄。而在市场振荡下跌的情况下,基金经理本身可能就会有变卖获利股票锁定一部分收益和降低仓位的需求,新流入的资金也能有效降低基金的仓位,基金可较自如地应对振荡和选择低点建仓,这种情况下大比例分红对基金产生的影响就较小。
业内人士认为,这两种方式都是基金公司所采取的有效的持续性销售手段,他们都是通过降低基金份额净值使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基金份额,促进基金份额销售;而不同的在于,基金份额拆分可以将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地调整为1.00元,而大比例分红难以精确地将基金份额净值正好调整为1.00元,基本上只能调整到1.00元左右。按照现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只有已实现的收益才能进行收益分配。采用大比例分红的方法,在理想状态下,将已实现收益全部分配后,基金的资产净值即为实收基金与未实现利得两个会计科目的合计。由于未实现利得几乎不可能为零,所以无法通过分红的方法将基金份额净值准确地调整为1.00元。
基金拆分对基金运作的影响要比大比例分红小。基金拆分的方法,通过直接调整基金份额数量达到降低基金份额净值的目的,不影响基金的已实现收益、未实现利得、实收基金等会计科目及其比例关系,对投资者的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所以拆分本身其实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只是把高净值基金拆分为更多的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下降,基金份额增加,基金的资产规模、资产价值并不发生变化。但持续营销带来的大量现金资产对基金的影响和大比例分红是一样的。
对广大基民来说其实这两种营销手段各有优缺点,投资者所关心的还有另一个问题,这些营销手段是否属于变相的“圈钱”?如果用上市公司来比较,能够给予一个直观的了解,规范、诚信、透明、公开,能够给予投资者良好回报的优质上市公司,即使实施再融资,也会得到市场的青睐,但那些从未给过投资者好回报的,再融资往往会被认作是恶意圈钱。
但是,如果目标基金投资研究水平出色,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比较完善,这些营销创新其实是给投资者创造了用低价购买优质基金的的机会。今后,管理部门可能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诚信记录和以往业绩水平,来审批是否可以开展二次营销,这必然会引导投资者向优质基金转移,迫使一些绩差基金退出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基金市场的长期发展。稳定了基金市场的运行规律。
基金公司的微观运作
眼下,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投资基金。那么,基金公司究竟是如何运作的?
1.实行严格的隔离制度。
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立严格的“防火墙”。 基金公司的内部“防火墙”制度的设置,是确保基金资产运作安全的重要措施。“防火墙”所防范的重点,是严格防止基金公司的内部人员利用权力和所获取的信息,为任何投资人之外的个人或法人谋取利益。这种“防火墙”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股东、董事(指非管理董事)及监事等相关人员的信息隔离。
他们无权了解基金正在进行的投资状况,更不能干预基金公司的日常运作。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隔离。
除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之外,任何高级管理人员都没有获取公司的投资信息的权力。
(3)各部门之间的隔离。
不仅非投资部门不能了解基金的投资方面的信息,即使在投资部门内,也不是所有的岗位都能全部了解公司的投资信息。
2.设立独立的稽查部门和督察员岗位。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文规定,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管理公司应设督察员,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可列席管理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如发现管理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报告。督察员的任免,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设立督察员职务,既是执行基金公司内部监督法规和各项制度实施情况的要求,也是证券监管部门通过这个岗位了解公司全部管理情况的重要手段。
3.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
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由三项内容构成:对投资项目的调研和建议、对投资建议报告的分析和决策、对决策意见的组织实施。这三项工作体现为三项权力,即投资项目的建议权、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和投资决策的执行权。
这三项权力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实行严格的分立。投资项目的建议一般由公司的研究开发部门提出,建议报告由研究人员通过对市场的深入调研或对市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以后形成,然后递交给投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评审。评审的时候,可以请研究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但决策权集中在决策机构,建议人员没有决策权。决策机构(大部分公司都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人数3至7人不等)在经过论证之后,决定投资,通过投资指令下达给投资部门执行。投资部门在实施决策意见时,应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具体入市的时间和买卖数量。
这种三权分立的投资决策体系,使行使投资建议权的部门不知道自己的建议是否被采纳,或者什么时候被采纳;行使投资决策权的人士也不知道决策的内容究竟在什么时点上被执行;投资部门自身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投资,但在执行决策意见的时候又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会,使决策的执行取得最大的效益。这种三权分立的结构,对于防止内部人侵权和控制投资风险,都是十分必需的。
4.实行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双重控制。
基金公司对管理风险的控制,可借助于内、外两个控制系统。
(1)系统外的控制系统。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监管、指导,重点是防止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和公司内部人侵权事件的发生。证监会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可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基金公司及时整改。
托管银行对基金公司的管理风险也负有监督责任。特别是在股票交易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超比例投资、大额度逆市操作等),应及时发现并提出提示性公告,引起基金公司高层领导注意。此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中国证监会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这也是有效控制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2)系统内的控制系统,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是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监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法定的程序,有权修改基金契约、有权提前终止基金、有权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持有人大会的这些权力的赋予与行使,对于防范基金的风险,特别是管理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基金公司内部设立的稽查部门和督察员岗位,可以督促和推动公司的日常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必须依照基金契约和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原则进行。
三是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及对公司发起人、非管理董事、监事的“防火墙”制度的严格实施,也有助于公司对管理风险的控制。
四是公司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自律意识的培育,以及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使公司在管理风险的防范中,逐步形成了基础性条件。
基金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于投资决策的失当造成基金资产不应有的损失。基金公司对经营风险的控制,也借助于内、外两个控制系统。
(1)系统外的控制系统,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或授权的机构的检查稽核功能,以及托管银行风险控制功能所组成。托管人在基金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作用中,其功能独特,有十分重要的“过滤”作用。由于基金的投资行为,必须通过托管人的核准付款才能完成。因此,基金管理人一般无法突破国家法规规定的一些基本比例,如股票投资与国债投资的比例、投资一个股票的比例等。另外,由于托管人的存在,基金公司很难发生“超买”行为,即超过所持货币资产的能力,买入股票或国债,或者向外机构融入资金进行投资,这就从根本上控制了基金公司的重大非系统风险的发生。
(2)在基金公司内部,也已构成较为缜密的经营风险控制系统。
其一,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制度,制约了个别人出于不良动机决定买卖某一证券的可能性。
其二,投资组合原则和集体决策机制,能较好地避免某一个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对市场趋势的错误判断,而造成投资失误的可能性。
其三,在实施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逐级授权制度——从基金经理到操盘人都有明确的权限,和及时纠偏制度——对于投资目标发生较大偏离的项目定期评判、确定对策,可以使投资目标的偏离或投资失误,控制在最小范围。
其四,对员工的激励竞争机制的建立,使每一次较大的投资风险的发生,都成为有效地淘汰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人员、筛选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基金经理人的机会,从而不断降低投资风险的发生率。
其五,由公司稽核部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的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机构,专司公司投资风险的分析评价功能,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状态的经常性的“说三道四”,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处于相对透明状态,不至于“日积月累”,酿成不可逆转的大风险。
其六,基金公司内部设有高效、及时的电子预警系统,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于接近或超过公司自己预定的投资界限的,都能及时发出警报。
可见,基金管理公司在控制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方面,有着相对完善的系统保证,有助于基金资产能有效地规避非系统风险,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