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曾说过:”就个别人说,他的行为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大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
而从心理学上来看,人的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需要引起的,没有需要就不可能产生动机。打个比方,你的面前摆着一个苹果,你想去吃,所以你才伸手去拿它,这说明你需要它,由此才会产生了想去拿的动机,从而引起了接下来去拿苹果和吃苹果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任何的需要都能成为动机,只有当需要指向某一个特定的目标时,并且有需要达到目标的可能性时,才能形成动机,从而产生对行为的一种推动力。简单来说,动机,除了要有需要的产生外,还要有诱因作为根本条件。
所以,形成动机的条件有两点:一点是内在条件,也就是对目标的需要和欲望;另一点就是外在条件,也就是诱因和刺激。当满足这两点后,动机也就随之产生。
犯罪的动机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形成动机的两点条件支配,相信也就不可能造成犯罪这一行为的产生。
之所以要用这么多的文字去介绍犯罪动机的形成,就是因为接下来要记录下的案件和形成动机的两点条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个人,当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隐瞒一个被别人揭穿的秘密时,往往会造成可怕的结果,但是却往往不会在造成这种可怕的结果之前想到后果是什么样的。这起案件正是如此,利益、私心、仇恨纠结在案件起始和结尾。
其实当案件侦破的那一刻,原来看似复杂的一切,其实真的非常地简单,凶手从一开始也没想过去精心布什么局,只不过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出现,使得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