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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实践篇(1)

(第四章)民事错诉的普遍形态之非效率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民主体地位提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激增,由此造成的法院案件积压、法院负担过重问题突出,诉讼拖延成为一个既普遍又严峻的现象。

(第一节)民事诉讼非效率之诉讼拖延

一、诉讼拖延的概念

诉讼拖延被看作是一种战术或者说诉讼策略,常常被那些明知打不赢官司而又不想马上履行判决规定义务的当事人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加以利用以实现自己的某些目的。

“拖延”与“迟延”的意思是有区别的,“拖延”是指“把时间延长,不迅速办理”之意,而“迟延”则是指“耽搁和拖延”之意。“拖延”所要表达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推迟做事的时间,而“迟延”除了具有拖延之意外,还指结果上所耽搁的时间。

我国有学者将诉公迟延划分为“客观性迟延”和“主观性迟延”,客观性迟延是民事诉讼法规范本身所允许的迟延,亦称制度性迟延,而主观性迟延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出于一定的目的以种种手段拖延诉讼。这里的主观性迟延其实就是诉讼拖延。也就是说,民事拖延属于迟延范畴之列。同样,如果法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实施规定的行为同样也构成诉公拖延。不过,通常人们很少对诉讼拖延和诉讼迟延进行严格区分。以笔者的观察来看,以往我国学理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性迟延方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事实上,客观性迟延与主观性迟延多数情况下是互相牵连的,即诉讼延误既有法律适用方面的原因,也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法院主观方面的原因。比如,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作任何限制,在实践中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延长审理期限规定的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限规定》)虽对延长的时间和批准的时间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但也没有对延长审限的理由作出规定,有的法官延长审限的理由就很随意,遇到对案件法律关系一时把握不准,就暂时将案件搁置,导致了诉讼拖延。

综上分析,民事诉讼拖延可以概括为:指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出于一定的目的,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滥用自身权利或者权力不按期完成诉公行为或者拖延诉讼的进行,使诉讼程序不正常地延展、诉讼期限不合理地延续的一种现象。

实证调查发现,诉讼拖延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诉讼拖延隐蔽性强。近年来各种原因造成的诉讼拖延数量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翻阅许多案件的卷宗,除了极少数诉讼拖延极其明显外,都很难看出有诉讼拖延的痕迹。这是因为要么当事人没有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使得诉讼拖延具有表面的合法性,要么是法院的超审限被技术化处理掉了。

2.诉讼拖延手段多样化。当事人进行诉讼拖延可以钻的法律空子有很多,因而带来诉讼拖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诉讼拖延的手段多样化。例如,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领取法律文书、随时举证、申请鉴定等手段来拖延诉讼,而法官也可以通过延长审限、转化审理程序、组织多次调解、中止诉讼等技术手段来变相延长审限,进行诉讼拖延。

3.诉讼拖延主体多元化。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诉讼拖延的主体多为被告一方当事人和法官,但是诉讼拖延并非只有被告和法官会采取。就当事人而言,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会利用诉讼拖延来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例如,当诉讼的时间成本小于诉讼收益时,或者为了增加被告的额外诉讼负担,或者是原告认为拖延对其来说会明显增加收益时,原告一方也有可能实施诉讼拖延。

4.诉讼拖延时间的全程性。当事人并非只在诉讼进程中某一阶段进行诉讼拖延,往往都是从诉讼开始到审判终结乃至执行阶段都在运用尽可能多的手段来拖延诉讼。可以说,诉讼拖延贯穿诉讼的全过程。

二、诉讼拖延的目的

实施诉讼拖延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目的:争取时间、留出空间、消磨对方意志、转移隐匿财产或者缓解暂时的支付压力、满足调解率及结案率等指标要求。

(一)争取时间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如果认为有足够的时间吃透案情或收集证据进而能够影响胜诉的实现,就会通过诉讼拖延争取时间以达到足够时间来准备进而赢得诉讼。具体地说,当事人通过诉讼拖延技巧达到以下争取时间的目的:(1)给自己熟悉案情足够的时间;(2)为收集证据准备足够的时间;(3)通过拖延更多地了解对方的诉讼实力和人际关系;

(4)通过拖延更好地掌握对方的诉讼准备情况。

(二)留出空间

留出空间,实质上就是一种诉讼的节奏,也是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施展诉讼的各种因素能够达到最佳的配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觉得可能存在规定的时间内难以理清案件关系,或者存在证据方面明显感到不如对方的证明力强或者处于证据劣势时,就可能会考虑采取诉讼拖延技巧,以达到留出空间的目的。而留出空间的目的则是能够主动控制案件的诉讼节奏。

(三)消磨对方意志

当对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蛮横无理,或原告提出过高的诉讼要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诉要求等,一方当事人就会考虑诉讼拖延,以达到消磨对手蛮横意志的目的,从而选择最佳时机与对手达成和解或协定,或者通过诉讼拖延,让对手不再缠诉。例如,被告通过诉讼拖延技巧,达到改变原告对案件的评价,动摇其对案件胜诉的信心,直到原告接受被告开出的和解或调解条件,或者由原告主动提出撤诉。

(四)转移隐匿财产或者缓解暂时的支付压力

在一方当事人,常常是被告觉得自己胜诉无望或者自始就准备逃避履行义务时,就有可能进行诉讼拖延,利用争取到的时间转移、隐匿以及低价转让其财产,即使自己败诉了,另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因执行难而得不到应有的财产,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因为一时的经济流转出现问题,导致暂时欠缺支付能力,在不能取得另一方当事人谅解的时候,通过诉讼拖延来缓解现金流转压力,等待恢复支付能力。

(五)满足调解率及结案率等指标要求

许多法院经常都将调解结案率等作为衡量法院或者说法官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高压调解、强制调解、年底清理积案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习惯,而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都需要时间来操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官拖延诉讼。

(第二节)非效率拖延诉讼的常见类型

因诉讼行为主体的不同,导致不同主体实施的诉讼拖延的类型也不同。通常,诉讼拖延常分为“当事人诉讼拖延类型”和“法官拖延类型”两种。

一、当事人诉讼拖延的类型

当事人诉公拖延的主要表现是在诉讼中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利用法律漏洞,设置障碍、延迟诉讼期限和迟滞诉讼的正常进行。

(一)利用管辖权异议进行诉讼拖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诉讼期间的目的,可以在答辩状提交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管理由是否成立,都可以启动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这样就可以达到诉讼拖延的目的。而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关于管辖异议的裁定还可以提出上诉,一旦进入上诉程序,一审法院要将案件转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要进行审查,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使得案件的审理时间被推迟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说被告之所以利用管辖权异议来进行诉讼拖延,主要是因为:其一,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只对异议不成立的案件交纳50元至100元的受理费。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又可以拖上10天的上诉期,而且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提起管辖权异议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投入少效益高的一个诉讼拖延的手段。其二,由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欠发达,交易秩序较为混乱,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则极不规范,相当多的交易行为是通过口头形式达成的,存在相当的随意性,所以在诉讼发生之后,当事人也可以利用提起管辖异议来延缓诉讼的流程。

(二)利用申请回避和申请延期举证拖延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回避的规定:当程序进行到开庭审理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利用申请回避来拖延诉讼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正常的庭审程序必然受到一定影响,如果法院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决定延期审理,这样诉讼期间就被拖延了几天。在法院审查之后,即便当事人回避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旧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申请复议权把诉讼期间再进行拖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关延期举证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案情发展或证据的收集情况,为争取时间,可以在举证阶段书面向法庭提出证据延期提交申请,从而达到诉讼拖延的目的。

(三)利用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反诉进行诉讼拖延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因病、因事不能出庭,或者提出特别授权代理人因公在外难以赶回参加诉讼等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或者经常以其他理由,要求开庭时间后延,一般说来,承办法官都会答应当事人的请求,这些都可以达到诉讼拖延的目的。如果案件被延期审理,即使恢复庭审的时间能够确定,也一般会拖延较长时间,如果案件被中止审理,由于中止审理造成恢复庭审的时间不确定,当事人诉讼拖延的效果就更加明显。反诉也会引起诉讼拖延,因为反诉一旦提起,法院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当事人便得以拖延本诉的结案时间,从而实现诉讼拖延的目的。

(四)利用上诉、调解进行诉讼拖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见,当事人通过上诉,少则可以把案件拖上十几天,多则拖上3个月。不仅如此,在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利用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方式,使得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进行的协商谈判以及送达调解书所花费的时间白白浪费,这样又可使诉讼进程被拖上一段时间。

(五)利用公告送达进行诉讼拖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则可以通过设置送达障碍,比如“玩失踪”,因当事人的“失踪”造成的下落不明使得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而只能被当事人牵引而走公告送达的程序。国内公告送达期间是60天,涉外案件则需要6个月,加上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时间,如答辩期、上诉期、诉讼期间等,诉讼进程就又被拖上至少几个月的时间。从理论上讲,一般来说一个案件都需要送达几次法律文书,当事人就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进行数次诉讼拖延,使得诉讼进程可以被长期拖延。

(六)利用鉴定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进行诉讼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审限规定》第9条规定了12种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由于这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加之现行法律对不计入审限的情形缺少相应的规制与监督,这就为当事人拖延诉讼期间提供了很多机会,比如,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适时提出相应的鉴定或者评估请求,再通过利用相关机构的有关专业人员,就可以将诉讼拖延至其预期的期限。

(七)利用执行并议、案外人异议和申请执行进行诉讼拖延

当事人利用执行异议故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人员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书面异议,就会使得法院进入异议审查程序,异议被驳回后,又可以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进一步拖延执行的进行而达到诉讼拖延的目的。同样,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与案外人暗中勾结将执行标的“合法转让”后,安排案外人适时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造成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从而达到诉讼拖延的目的。而如果当事人利用执行和解借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整个案件的结案时间就可能被拖得遥遥无期。

当事人诉公拖延的类型多种多样,不局限于上述分析的几种,例如被告故意不提交或者迟延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申请暂缓执行等也都是当事人诉讼拖延的类型,只是因为这些类型与上述几种在原理与操作方法上大同小异。

二、法官诉讼拖延的类型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主要以超审限,尤其是隐形超审限的方式拖延诉讼。

(一)通过延长审限进行诉讼拖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仍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延长审限需要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这就给了法官一个较为自由的适用空间。审判实践中,延长审限自由裁量权过大,报批延长审限采用类似的登记制度,承办法官只要有申请,本院院长一般都批准。上级法院对审限延长的批准同样也存在这一问题。因此,一旦案件在规定审限内无法审结,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法官都可以通过申请延期,这样便造成诉讼拖延的效果,但实际上审限被延长的部分案件并非确需延长。

(二)通过随意转换审理程序达到诉讼拖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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