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29800000030

第30章 篇制规(7)

我国的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由《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条确立了合同案件管辖的基本框架,但该条仅仅笼统地规定合同案件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履行地包括约定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以及民法规定的履行地,在这三者一致时,一般并无争议。但在这三者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立法没有明确;并且在合同存在多个义务履行地时,应以哪一义务的履行地确定管辖,立法也未明确。此外,合同案件也容易发生双方当事人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也是实践中遇到的难题。由于对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存在很大的争议,为确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纷繁复杂、前后不一,使得合同履行地规则犹如迷宫般复杂,在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则时很容易迷失方向。正确解读繁杂的合同履行地规则对于了解我国合同履行地规则的优点与不足并重构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至为关键。

合同纠纷一般性管辖规则有以下几种情况:A.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一致;B.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C.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D.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已经实际履行;E.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没有实际履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毫无疑问,情形A是按照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但《民事诉讼法》对后四种情形似乎规定不明确,《民诉意见》对此进行了补充性规定。《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1)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的,则可以按照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未实际履行,只要约定的履行地与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一致,就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3)在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且也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1)和(2)的分析,上述推定可以解决情形C,司法实践也是按照这一理解进行实务操作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九台市华侨开关厂与山东省淄博开关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就是按照上述(1)的推定来确定管辖的。按照推论(3),该条规定可以解决情形E,按照该条规定,只要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就不适用履行地管辖规则。根据上述分析,《民诉意见》第18条尚不能解决B、D两种情形下的管辖。

二、我国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的重构

目前,我国的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存在诸多问题,合同案件的管辖比较混乱,管辖争议相比其他案件多。合同案件管辖问题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1)我国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本身存在内在的缺陷;(2)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幽灵作怪,有些管辖权争议属于明知故犯;(3)有些管辖权争议并非真正的管辖争议,而是诉讼标的的争议以及是否应当合并审理的争议。对后两种管辖争议需要通过完善管辖救济制度、落实管辖刚性原则以及对诉讼标的制度和诉讼合并制度的改善予以解决,并非是合同案件管辖规则本身的问题,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合同履行地规则本身的问题。当然,本书对合同履行地规则的重构也在相当程度上能够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的不当影响。

(一)我国合同履行地规则的缺陷

目前,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存在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成为我国合同履行地规则的主体部分。我国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的基本缺陷是繁杂、不易把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前后存在矛盾,使统一的履行地规则四分五裂,且留有诸多漏洞。

1.立法与司法解释繁杂凌乱、不易把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的司法文件(包括大量的就个案所作的批复意见)至少在200件以上,其中关于合同案件管辖的司法文件有一半以上。这些规定比较凌乱,缺乏内在的连贯性与协调性,很难把握。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未对这些履行地规则作出阐释与归纳,这些未经深入分析以及系统化整理的规则在客观上又加剧了履行地规则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管辖争议的增多与管辖规则的日趋膨胀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管辖规则越复杂,越会导致管辖争议;而管辖争议的增多必然会加剧管辖规则的复杂化,这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一些很简单的管辖争议也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合同履行地规则混乱的状况自试行法颁布以来就未有根本上的改观。

2.规则与规则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不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五种合同管辖标准立法意旨不一,而且其就同一类型合同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之间也经常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如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这与法复[1993]10号、法明传[1998]198号函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按照后两个司法文件的规定,借款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管辖规则尚有立法漏洞。《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可以由履行地法院管辖,这本身就容易产生歧义。单纯从字面解释,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实际履行地都有权管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而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那么实体法规定的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虽然对此予以了限制,但还是留下了很多漏洞。

(1)《民诉意见》第18条虽然基本明确了实际履行地规则,明确了实际履行地与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的关系,但尚有不明确之处(见前述)。

(2)对于很多合同的特征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作出界定,实践中很难把握。这些漏洞不得不靠最高人民法院大量的批复来填补。如《民诉意见》虽然对买卖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的特征履行地规定了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票据纠纷、运输合同规定了特别管辖,但其他合同案件则是空白。因此,实践中合同纠纷管辖争议频繁发生,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不得不对借款合同(法复[1993]第10号)、委托贷款合同、证券回购合同等作出规定。

4.以实际履行地与特征履行地确定管辖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司法实践对实际履行地与特征履行地一直情有所钟,但这两种连结点都存在着缺陷。

(二)我国合同履行地规则的修正

制度的重构应当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基本宗旨。鉴于我国管辖制度的主要症状是管辖规则复杂、不明确,重构管辖制度的目标是使之简单、明确,尽量避免管辖争议。重构应当根据合同案件的特殊性和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可以遵循以下思路重构合同履行地规则:依照前章所述,地域管辖制度采取双重标准,两标准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矫正的关系。因此,履行地规则的本旨是给原告以选择权,尽量矫正被告住所地标准对原告的不公正待遇。应当符合管辖确定原则和管辖效益原则。在广泛承认原告选择权的同时,防止原告滥用程序选择权。以下将对合同案件的各种连结因素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提出立法建议。

1.各种履行地标准的评析

(1)实际履行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主要采取实际履行地管辖规则,其合理性颇值探讨。实际履行地的判断依赖于对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在何地实际履行的判断,这就必然需要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实体审理。如果不进行实体审查,难免会发生故意规避管辖的情形,如案件并未实际履行,但原告却以合同在A地实际履行,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实际履行地规则不符合管辖确定原则,容易引发争议。

实际履行地虽然有缺陷,但也有其优点。在多数情况下,实际履行地比约定的履行地与案件联系更为紧密,由实际履行地法院审理更为便利,这也是我国为什么一直坚持实际履行地管辖规则的原因。由于我国法院对实际履行地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对实际履行地发生争议的,所以即使存在确定实际履行地的难题,从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出发,以及考虑到最大限度的扩张管辖规则的矫正功能,实际履行地仍应成为确定管辖的标准之一。国外有学者认为实际履行地是否作为管辖标准应当区别实际情况处理:如果纠纷是起因于被告违反约定的履行地履行义务,而原告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则不以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如果被告的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而原告对此又未表示反对,那么该实际履行地是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变更,从方便诉讼角度出发,实际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这种观点是合理的,也符合管辖公正原则,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2)法定履行地。虽然司法实践并不以法定履行地确定管辖,但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来确定履行地。那么应否以法定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呢?《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的,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首先,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时,法定履行地的确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对是否存在补充协议、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等一系列问题予以严格、复杂的审理,需要提供证据,对证据予以审核认定等,只有经过上述复杂的审查程序后仍不能确定的,才依法律规定确定履行地,这严重背离了管辖确定原则。而在确定管辖的程序审查阶段也不可能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实体审理,如果进行深入的实体审理必然会造成大量的程序耗费。

其次,在法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或者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法定履行地法院与案件的联系不够紧密。特别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再以法定的履行地作为履行地确定管辖将侵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以与案件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的法定履行地确定管辖是很荒唐的,世界上几乎没有纯粹采取法定履行地原则的立法例。最后,管辖具有程序性、形式性等特征,程序上的概念与实体上的概念应当加以区分。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应当是程序法上的范畴,与实体法无关。实体法关于履行地的规定是确定实体权利义务的依据,与程序法上的履行地并非同一范畴,不能用来确定程序上的法律关系。建立独立的程序概念范畴,可以避免在确定管辖过程中过多地援引实体法上的规定以及由此导致的实体审理,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程序纷争与程序浪费。因此,不宜以法定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以避免确定法定履行地所带来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3)约定的履行地。我国虽然把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但在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或者在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我国一般否认约定的履行地有管辖权(但约定的履行地与一方住所地一致时例外)。国外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其他两个因素:若合同约定在原被告住所地之外的第三地履行,该地与案件没有什么联系或者联系很牵强,因为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履行地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该地作为管辖法院是不合适的。如果该地在原、被告一方住所地,那么该地构成合理的连结因素。不同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的其他义务无关,被告应履行义务的地点是纠纷事实的中心。因此,即使被告未履行该义务,也不影响该义务履行地成为确定管辖的标准。的确,在合同未实际履行或者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约定的履行地与案件的联系并不密切,案件由该地法院审理并不便利,违反诉讼效益原则,这是其致命的缺陷。但是,构建管辖规则不以是否具有密切联系与效益为首要考虑的要素,而以公正为首要的价值考量。就此而言,以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约定的履行地能够增加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机会,从而矫正被告住所地标准对原告的不公正待遇,符合公正管辖原则。特别是在我国地缘因素对案件的审理干扰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增加确定管辖的标准,也就增加了在第三地法院诉讼的机会(因为本书建议异地案件在存在第三地管辖法院时应由第三地法院管辖),这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其次,在合同中当事人一般会对履行地予以明确的约定,因而约定的履行地具有明确、具体的特性,能够有效地避免管辖争议,符合管辖的确定性要求。因此,约定的履行地虽然不符合效率原则,但应该成为确定合同案件管辖的一个标准。

(4)特征义务履行地。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等多种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以何种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管辖根据存在较大的争议。大陆法系区分特征性义务与非特征义务,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以及区域性国际条约对某些合同的特征义务履行地作出规定,并以此来确定管辖,但也有很多国家规定由争议义务的履行地管辖。我国司法实践对特征履行地情有独钟,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种合同特征履行地的界定也乐此不疲。

2.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可作如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可以向争议义务的约定履行地或者实际履行地提起诉讼。如果有多个争议义务,则任一争议义务的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类推荐
  •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明朝长达二百七十六年,其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历经多次变革,相关史料浩繁,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宜有学术上的分工。部分学者侧重史料校注的上游工作,部分学者侧重史料分析的下游工作,相辅相成,法史学才能进步成长,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听律师讲故事

    听律师讲故事

    本书与一般的法律知识读物相比有三个显著特点:贴近生活实际,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本书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合同、房屋买卖、侵权以及行政诉讼等等方面,可以说基本上覆盖了老百姓的吃、穿、住、行为的方方面面,一些日常遇到的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本书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以案说法,举一反三,通俗易懂,即便是没有任保法律基础的普通百姓,也能很容易的读懂。故事性强,趣味性强,有很强的可读性:为了避免枯燥的法律说理,本书选择的都是一些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既注重全面涵盖法律知识,更注重故事情节的引人入胜,使读者在读故事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熏陶,真是一举两得,以逸待劳。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热门推荐
  • 霸气总裁,请矜持!

    霸气总裁,请矜持!

    温沐觉得这辈子最幸福的事,就是和沈非翊在一起的那三年时间。她最后悔的事,却是惹到了沈非翊这个人。身为环宇影视总裁的沈非翊,他英俊潇洒,是城中女人趋之若鹜的对象,却也狠辣无情,能把温沐捧上影后的位置,能极尽温柔地爱她怜惜她,也能残忍地将她拉下来。而他的残忍狠辣,就只是因为她和别的男人躺在同一张床上的照片!在媒体的追问下,他和另一个女人并肩而立,优雅地承认:他爱的人不是她。看见她和另一个男人在一起,他冷漠、狠戾地说道:“全面封杀溫沐和莫白,一天之内,我要她从所有媒体新闻上消失!”既然不信她,为什么还会在她受伤之时心疼她关心她?既然不再爱她,她接吻戏接激情戏和他有任何关系吗?而令温沐最悲哀的是,无论沈非翊如何对她,她心中放不下的始终还是这个男人……
  • 王者之魔戒

    王者之魔戒

    第一次,两个人没能向对方说出自己的心声,也许也是最后一次……
  • 我的城,他的夏

    我的城,他的夏

    然而,在那一座温暖的城市,有着温暖的阳光,现实中的他们却是另外的光景……,自己的名字会与王城这两个字紧紧的联系在一起,有着清爽的夏天。两个人举案齐眉,夏安一直以为,一起“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共同谱写一个美丽得像童话故事一样的传说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毒吻邪王

    毒吻邪王

    六岁的她,轻挑起他冷漠的俊脸,接着吻上他的唇,一瞬的相遇,十年的分别。十年后,霸气外露的唐朝公主挥剑欲统一江湖。那张冷漠邪气的脸出现,她一眼便认出。她的混入,江湖一片混乱。她自傲,也有足够的智谋。他冷洌,只想一世清明,与神秘的她对抗着。看傲女与邪男,谁诱捕谁?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惜缘

    惜缘

    奋斗崎岖路,无奈忽视所爱,未知伊人流泪,仅为爱人营造铜墙铁壁般的避风港。--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倾城王爷的无盐“丑”妃

    倾城王爷的无盐“丑”妃

    大明王爷系列之一内容简介:明朝永乐年间流传着这样一首歌谣,“顾家有女顾倾城,天下无盐丑第一!可怜此生做寡妇,嫁不出去赖家中。”此女名曰顾倾城,是京城富甲一方顾员外的第九个女儿。只因不想被其他人指定婚约,所以无论是被逼着见媒婆;还是走在街上……都会精心的“打扮”一番。她的大名便由此流传在坊间,真的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丑的没话说!滕怀王朱瞻垲,是明仁宗朱高炽庶八子。俊美不凡,堪称“绝色王爷”。只因不满父王安排的政治婚姻便自下决定——“选妃”。要求只有一个,便是两人自愿签订一纸契约,一年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一年内两人不得干涉彼此间的正常生活——就这样,“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两人走到了一起,令举国上下所有的人都唏嘘不已。他是皇太孙朱瞻基,性格孤傲,待人冷淡。原本觉得顾倾城只是个丑的不能再丑的无盐女子,却在那次宫中献舞时的惊鸿一瞥栽下情根——他是明仁宗朱高炽的庶九子,朱瞻垲的同胞弟弟——朱瞻垍。却因一次宫外的邂逅播下情缘……看他们如何演绎一段刻骨铭心的缠绵爱情,当昨日已成往事,他们能否守住属于他们之间那份纯真的诺言?!——————————————————————————————倾城王爷无盐妃,郎有情来妾有情。此生化做比翼鸟,你在前来我相随。梦梦的其他小说链接:http://m.pgsk.com/a/304551/《穿越之冷情皇帝俏皇妃》http://m.pgsk.com/a/293995/《狐仙(上)》《错嫁暴君:弃妃很嚣张》http://m.pgsk.com/m.pgsk.com?m=Book&ampid=1309大明王爷系列之二:《芙蓉帐暖:妖娆王妃不好惹》敬请期待!想知道朱瞻垍的爱情历程吗?!这本书就可以看到喽~温馨小贴士:喜欢文文的鞋童们千万不要忘记收文哦,以便下回的阅读,谢谢啦~梦梦开新坑喽!希望喜欢梦梦的鞋童们一定要收文哦,谢谢大家啦!
  • 嫡女棣王妃

    嫡女棣王妃

    “姨娘,夫人似乎断气了~”“哼!这么一碗药都下去了,难道她还能活着不成?”“那这······”一个年纪稍长的人朝着这位称作姨娘的人示意了一下自己手中的婴儿,似乎有些犹豫,“这好歹是个男孩,现在夫人已经死了,如果姨娘把他占为己有,然后得了这府中的中馈······”“嬷嬷?!”女子也不等她的话说完,就打断了她,“你记住了,我恨死了这个女人,她的儿子,只能随着她去,我就是以后自己生不出儿子,抱养别人的,也不会要她的。把他给我扔马桶里面溺了,对外就说一出生就死了!”猩红的嘴唇,吐出来的话却是格外的渗人。嬷嬷还想说什么,动了动嘴,却是一句话也没有说,转身朝着后面放着马桶的地方走去。却是没有发现旁边地上一个穿着有些破旧的衣服的小女孩此刻正瞪大了眼睛看着她们两。这是什么情况?自己不是被炸死了吗?怎么会······于此同时,脑中不断有记忆闪现出来,她们是自己的母亲和刚出生的弟弟啊?!不行,先救人。转头看见旁边谁绣花留下的针线跟剪刀,想到自己前世的身手,拿起一根绣花针就朝着那个嬷嬷飞了过去,却在半路上掉落下来,暗骂一声,这人是什么破身体。却引得那两个人听见动静看了过来。女人阴狠的盯着她,“你居然没有死?”微微眯起眼睛,自己的前身也是被她们弄死的了,看样子她们谁也不会放过,抓起旁边的剪刀就冲了过去。随着几声惨叫声,从此以后,府中府外都传遍了她的“美名”——凤家大小姐心肠歹毒,刺伤了府中无数的人,宛如一个疯子。
  • 总裁,请克制

    总裁,请克制

    【溺爱】他跟她的相处方式就跟游鱼和水一样,他是游鱼她是水,他离不了她,一时半刻也不行。===========================================一场车祸,一场算计,他以生命做赌注,引她进局他用生命在讨好她,她对他是满满的愧疚,如果婚姻能弥补,那么,她答应。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还是爱情的另一个起点?她是淬了毒的窑栗,沾染上了,一辈子都戒不掉!蓝玉:“我用婚姻困你一辈子!如果注定得不到你的爱,我会带你同赴地狱”这段不公平的感情,何时才到彼岸韩透:“你爱我,为什么不信我,既不信我,为什么不放了我?我想爱你,可是,我怕爱了你,就遗忘了我自己。”他是道上的王,在她面前却是没牙的虎。可即便没牙,他一样将她生吞,完胜入腹。==========================================【孽爱】……待完善……挡不住,爱惨了才酷关不住,全天候的服务藏不住,想霸占你的企图拦不住,中(你的)毒宝贝,是我为你创下了好多新的规则无所谓连自己都快不认得=============小猪“OnlyYou”================================================================主角:韩透,蓝玉,游烨,星辰,韩彻…强推完结文:《狂情哥哥》《哥哥求你放了我》强推新文:《夕钰皇妃》强推新文:《妆·嗜宠》新文稳定更新,简介如下:乔小妆是官家小姐,可认识她的人只知道她是个普通大学生。庄千夜是个手段狠戾的男人,可熟悉他的人都知道只有对乔小妆他才会温柔,甚至百般呵护。她有男朋友,她跟他站在一起,很般配,她自己也这么觉得。可是,遇到他,她开始不幸。他是庄千夜,抢了兄弟的女人,他说:"这女人本来就是我的,从小就烙上了我的痕迹,你拿什么跟我争?"这个男人霸气,阴冷,甚至凶狠。他对她很狠,狠到让她感到绝望。可他对她也很宠,宠到能把世界都搬到她面前。在移动手机阅读平台上使用的名称为《总裁,请克制》
  • 清穿之太子妃

    清穿之太子妃

    简单的说就是穿越太子妃努力培养丈夫,生孩子逗包子的故事!她在一次行动为救人而死去,穿越到了清朝,成为太子妃瓜尔佳氏,她表示压力甚大!成为太子妃好处没有,每天过的比原来还忙还累!上要讨好公公婆婆们,家里要斗丈夫斗小妾逗包子,出门要斗弟弟斗弟媳斗侄儿侄女,岂是一个忙字能诠释的?为了不让丈夫再被废,为了不让自己跟孩子们成为悲剧,势必要培养她家太子爷成为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