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一种契约,契约也就是合同的别称,它的作用是规定订立契约或合同的人相互之间的义务和权利。比如,彼此之间出资的比例、利润的分配方法、不同的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债务份额、各自在企业中的地位等。这样,根据契约人的结成关系,合伙人也可以分成好几种形式:普通合伙人、名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秘密合伙人、匿名合伙人、不参加管理的合伙人等。所以合伙就是几个人或几个组织和企业联合起来做生意,不管他们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也不管他们把自己的企业登记为什么样的法律名称。
合伙不具备法人地位,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企业本身不是民事主体,出资人是民事主体;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经营。上述构成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2.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无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相比有其优越性:首先,合伙企业扩大了集资来源和信用能力;其次是经营风险分散化;最后是合伙人各显其才,提高了合伙企业的竞争能力,增强了企业扩大和发展的可能性。
合伙企业与无限责任公司在外在表现和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相似的或相近之处。第一,在合伙企业中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不足的部分要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在合伙企业的清算中,清算人在未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以前,不得将企业财产分配给合伙人中的任何一方,要保证债权人利益;第三,在对内关系上看,资本或资产的转让及加入、合伙人除名等企业重大事项均要经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均有代表企业的权利、均有执行业务的权利、均有决策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难以果断决策,这是合伙企业中的一个弊端。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较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复杂一些: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及分伙、退伙、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作经营的必要条件。
4.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1)创办容易。
开办费用很低,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建立合伙制企业较之于建立公司要简单、迅速。
(2)直接的回报。
由于合伙人能直接分享利润!因而他们有更大的动力。
(3)有可能加快发展。
合伙制企业在融资方面比独资企业通常要容易得多!因此企业规模扩张也会较快。
(4)灵活性。
由于其决策上以集权为主,合伙人齐心协力,执行决策比公司制企业要容易,但比独资企业要困难。
缺点:
(1)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稳定性。
如果任何一个合伙人决定退出或者死亡,实际上就意味着合伙企业的解体。企业要继续经营下去就必须得到退出者的所有权并创立一个新的合伙制。
(3)获取大笔资金有困难。
寻找到长期资本的支持是非常困难的,在有些情况下,以合伙资产作为附属担保品会比独资企业更易得到一些贷款。
(4)企业受到代理人的行为和判断的制约。
所有合伙人要对合伙制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任何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承担责任。
(5)死板的伙伴关系。
除非在开始合伙之前达成协议,否则要购买某一合伙人的全部产权将是个困难的过程。
1.6私营业主如何创办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将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4)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很多私营公司在申请时由于章程不合格而不能申请,章程的法定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如何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公司在设立时要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订立公司章程,以便于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审批。并非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需审批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才应当在公司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
(3)法人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需要审批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包括以下几层:
(1)股东会。
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负责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工作。
(3)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经营规模不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而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等。主要是防止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
1.7私营公司可采用何神组织结构!
当你认真观察每一家私营公司,你会发现他们客观上说也是一种组织,只不过这种组织由私人拥有,并以盈利为目的。这就涉及一个问题,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可使私营公司的经营更加有序,有效率?
所谓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Structure)就是表现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它是一种执行管理和经营任务的体制。
1.影响私营公司组织结构的因素
(1)组织规模。当私营公司组织规模较小时可以采用简单的组织结构;当私营公司组织规模较大时,简单的组织结构就不适应管理的需要,而要采用更为高级的组织结构。
(2)企业家的管理哲学。对于管理哲学,一般存在两种极端,一种是机械式(Mechanism)组织结构,主要强调理性与逻辑性因素,强调运用正式的程序、职权、规章等等方法来规范组织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行为。另一种是有机式(Organic)结构,它较多地从社会学意义上考虑问题,强调非理性因素,及灵活性,强调人员行为自我调节和非正式的关系。
纯粹的机械式或有机式结构是不存在的,私营公司在经营中是介于二者之间。
2.直线型组织结构
直线型组织是最早、最简单的一种组织结构形式,其特点是:
(1)组织中各种职务按垂直系统直接排列。
(2)各级主管人员对所属下级拥有直接的一切职权。
(3)组织中每个人只能向一个直接的上级报告。
对私营公司来说这种组织结构的有利之处在于其结构比较简单,权利集中,责任分明,命令统一,系统中各部门联系也较为简捷。当然,这种组织结构的缺点是组织规模较大时,所有的职能都由私营公司经营者一个人承担,由于每一个人管理的宽度(即一次管理人和事的多少)是受到自身条件限制的,经营者往往容易顾此而失彼,难于应付。
一般这种组织结构形式适用于那些没有必要按职能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小型私营公司,或是现场的作业管理。
3.职能型组织结构
选择该种组织结构的私营公司,除直线主管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组织机构,分担某些职能管理的业务。这些职能机构如财务部有权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向下级单位下达命令和指示。
对私营公司而言,其优点是:能够适应现代公司组织技术比较复杂和管理分工较细的特点,能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减轻上层主管人员的负担。
当然,这种组织结构也具有一定的局限,例如销售部经理执行一项促销计划而财务部经理则认为该计划影响公司当年利润而不批准资金,这样的结果是缺乏必要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易形成多头领导,而“上边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无所适从。
4.直线参谋型组织结构
为了避免以上两种组织结构的缺点,现代公司在此基础上演化出直线参谋型的组织结构,其特点是设置了两套系统。一套是按命令统一原则组织指挥系统;另一套按专业化原则组织的管理职能系统。直线部门和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决定权,对其所属下级的工作实行指挥和命令,并负有全部的责任,而职能部门和人员仅是其主管的参谋,只能对下级机构提供建议和业务指导,设有指挥和命令的权力。简单描述如下:
(1)职能部门只参谋而无决策权。
(2)主管人员负责决策。
采取这种形式的私营公司,其优点是:
(1)领导集中,职责清楚。
(2)工作秩序井然,工作效率高。
(3)组织有较高的稳定性。
当然,这种形式也有一定的缺点:
(1)下级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发挥上受到限制。
(2)部门之间互相通报较少,不能集思广益作出决策,当职能部门和直线部门之间目标不一致时,很容易产生矛盾,致使上层主管协调工作量增大。
(3)难于从组织内部培养熟悉情况的管理人才。
(4)整个组织系统的适应性较差。
因此这种组织结构对中小型私营公司比较适用,但对于规模较大、决策时需要考虑较多因素的组织,则不太适用。
5.直线职能参谋型组织结构
该种组织结构结合了直线参谋型组织结构和职能型组织结构的优点,是在坚持直线指挥的前提下,为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直线主管,如私营公司的总经理在某些特殊的任务上授予某些职能部门一定的权力,如决策权、协调权、控制权等等。
这种类型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企业中,用得比较多,例如协调生产调度部门,控制经营销售部门以及技术检验部门等。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
最先采用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该公司在本世纪20年代首先采用该组织结构。
其主要特征是:在总公司领导下设立多个事业部,各事业部有各自独立的产品和市场,实行独立核算。例如现在宝洁公司、IBM等都广泛采用该模式。
事业部在经营管理上拥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其最突出的特点是“集中决策,分散经营”,即由总公司集中决策,由各事业部独立经营,可以说这是在组织领导方式上由集权制向分权制的一次变革。
这种组织结构的优点如上:
(1)有利于集中精力作好战略决策和长远规划,提高了管理灵活性和适。
(2)有利于培养和训练管理人才。
其缺点也是客观存在的:
(1)机构重复设置,造成管理人员浪费,并需为此而支付大量的薪水。
(2)各事业部独立经营,各事业部之间进行人员互换就比较困难,相互支援较差。
(3)各事业部主管人员考虑问题往往从本部门出发而忽视了整个组织的利益。
因此,该种类型的组织结构,多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一些私营公司。
7.矩阵型组织结构
该结构又被称为规划——目标结构。其主要原理是:
将职能部门划分的部门和按产品(或项目、服务)划分的部门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矩阵,使同一名员工既同原职能部门保持组织与业务上的联系,又参加产品或项目小组的工作,一般适合新产品开发。
该种结构的优点是:
(1)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
(2)实行了集权与分权较优的结合;
(3)有利于发挥专业人员的潜力;
(4)有利于各种人才培养。
其缺点是容易形成扯皮与矛盾,公司的组织关系较复杂,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较高。由于适应于项目开发,一般长中短期行为,容易造成人心不稳。因此,中小型私营公司不适合此种组织结构。
1.8私营公司有哪些保障政策!可享受国家哪些优惠!
有人将私营公司比做“没娘养的孩子”,认为私营公司经营全靠自己,得不到国家的一点帮助,这种提法显得有些偏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