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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交通事故法律常识(2)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但是取得驾驶证,必须经过机动车驾驶学习。学习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过考试,合格后进入第二个学习阶段,也就是实际操作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并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滑旱冰过马路撞伤行人的后果

1.案例回放

2009年8月13日,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嘟嘟(11周岁)在完成家庭作业后,换上自己心爱的旱冰鞋来到小区里玩。但是由于小区里玩耍的孩子很多,嘟嘟觉得不够尽兴,于是准备到附近的广场玩。由于距离广场不是很远,嘟嘟既没有要求父母送也没有乘公交车,而是直接滑着旱冰过去。快到广场时需要过马路,嘟嘟想反正一下子就过去了,于是横穿马路。正好赶上骑着自行车回家的王女士,嘟嘟来不及躲避,将王女士撞倒在地。造成王女士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膝盖流血不止。

经市交警队认定,事故是由于嘟嘟横穿马路导致,嘟嘟的家长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律师说法

我们鼓励未成年学生多参加体育活动,促进身心全面发展。但是 未成年学生在运动时,也要选择专门的运动场地,不要在公共活动场所或者人群密集的地方玩耍,否则极易发生危险。

第一,法律允许行人在马路上滑旱冰吗?

滑旱冰是时下一项时尚的运动,很多未成年学生甚至成年人都热衷于滑旱冰。由于旱冰具有速度快、较灵活的特点,应该选择在空旷的场地或广场上来进行。可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未成年学生觉得自己玩得不错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在马路上来回避让车辆行人才够刺激。

于是我们经常看到在马路上有单个甚至成群结队的“刷街”族,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这就说明法律不允许行人在马路上滑旱冰。希望未成年学生牢牢记住,如果看到同学、朋友在马路上滑旱冰,要及时劝告制止。

第二,在马路上滑旱冰造成他人伤害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通俗来讲,未满10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故事会中的嘟嘟11周岁,因此是限制民事行为人。什么是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谓监护人,就是指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因此,如果滑旱冰撞伤他人,自然是由学生的父母来承担责任。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校内被车撞伤是交通事故吗

1.案例回放

2009年5月21日,某小学二年级女生芳芳吃过早饭后由妈妈送到学校上课。到下午放学时,芳芳高高兴兴地穿过校园准备回家。这时悲剧发生了,一名正在校内练车的老师看到有学生过来后慌乱中误将油门当刹车,直接撞向芳芳。芳芳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芳芳的父母得知后悲痛欲绝,并向 交警部门报案,要求严惩撞死人的老师,但交警部门答复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

2.律师说法

由于校园是学生的主要活动范围,车辆数目的增多无疑增加了校园的安全隐患。频频出现学生在校园内被车撞伤的事故,让人担忧。

如果一旦出现此种情形,学校以及学生家长该如何面对?我们在此给出以下解答:

第一,学生在校园内被车撞伤甚至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吗?

校园属于特殊的场所,是供广大学生学习、活动的区域,不属于公共区域。现如今很多中小学更是具备多种功能和设施,学生可以在学校内进行就餐、洗澡、取款、购买日用品等各种活动。因此,某种程度上校园具有封闭性。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很显然,校园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因此,在校内发生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相应地,交警部门也没有权力来处理。

第二,学生在校园内被车撞伤或者死亡该如何处理?

如果不幸发生此类事故,学生家长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做出事故认定。故事会中的老师在放学高峰期,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在校园内练车,导致悲剧的发生。很显然,该老师 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老师在校园练车,学校却未出面予以制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老师和学校的责任。

3.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私了”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当事人都会迅速报案,等待交警处理。但是,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现象严重的情况,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认可“私了”这种经济便捷的处理方式。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交通事故,双方可以“私了”,当场快速处理,以避免因事故造成交通堵塞的现象。

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但并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如果案情简单、责任明确,允许双方当事人“私了”。当事双方对事故发生过程无异议,同意按简单程序快速处理的,可记录下案件相关情况后,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校园内发生车祸谁负责

1.案例回放

暑假期间,某市实验中学组织即将升上初三年级的学生来校进行补课,提前备战来年中考。而该校同时利用暑假期间,请来某建筑施工队对该校的老礼堂进行整修。一日课间,来校补课的学生小林穿过操场前往校内商店买冷饮,恰巧施工队的一辆货车运送建筑材料进校,在操场上车速仍然较快,司机发现小林在车前不远处行走时惊惶失措,欲踩刹车而误踩了油门,小林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祸不单行,小林的同班同学小郑课上掉落的砖块砸中头部,昏迷不醒。

送至医院急救后暂时脱离危险,但有可能造成脑震荡等一系列后遗症。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肇事的司机是施工队的一名工人,本身并无驾驶执照;甚至就连该施工队也没有合间在礼堂附近玩耍,不慎被脚手架 格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该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建筑材料堆放不符合安全标准,周围也没有安全警示。在校的学生经常三三两两经过工地附近,通过对学生的询问发现,学校平时并未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许多学生都表示,没有想到学校里也会发生交通事故。校方坚持认为,小林和小郑出事是由于施工队的过错造成的,学校方面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林和小郑的家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能够胜诉吗?

2.律师说法

在实际生活当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屡见不鲜,学校是否应对这些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亦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对于小林和小郑发生的事故,校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国家教育部门也规定学校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课时与作业负担,不得占用假期进行补课,而该中学为提高中考升学率,在暑假期间进行补习,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此学校有过错。

其次,校内建筑施工,学校应对聘用的施工队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进行检查,对于施工场所,应采取充分的安全隔离措施,防止学生接近危险的工地。而在本案中,不仅施工队不具备合格的资质,而且驾驶车辆的司机没有相应执照;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在学生必经的操场穿行,校方也未进行合理保护,施工场地更是有学生常常经过,这些均应在学校的注意义务范围内,而学校没有采取足够的合理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对事故显然具有过错。

此外,学校的过错还体现在没有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小学管理规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第五章“安全教育”更是对该问题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而在上述的案例中,学校平时并未对学生进行过交通安全教育,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 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小学管理规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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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东文, 70后。1999年开始学习写作,以小说及情感专栏为主,曾在《天涯》《长城》《十月》《西湖》《长江文艺》等杂志发表小说,作品多次被《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读者》等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