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齐的腐败与北周的改革
北魏分裂为东、西二魏之后,东魏统治集团的中坚由怀朔镇的军人加上六镇的部分流民组成,政权的执掌者是高欢。高欢为了笼络这支起于下层的新的豪强集团,对他们采取纵容的态度。高欢曾经对建议整顿吏治的汉人杜弼坦言:“天下浊乱,习俗已久。今督将家属多在关西,黑獭(指西魏)常相招诱,人情去留未定。江东(指南梁)复有一吴儿老翁萧衍者,专事衣冠礼乐,中原士大夫望之以为正朔所在。我若急作法网,不相饶借,恐督将尽投黑獭,士子悉奔萧衍,则人物流散,何以为国?尔宜少待,吾不忘之。”《北齐书》卷二十四《杜弼传》。在高欢的纵容之下,东魏的豪强新贵大多聚敛无厌。
沙苑之战以后,东、西割据已成定局,高欢也开始建立法制,着手整顿吏治。高欢命封隆之等在麟趾阁制定法律,称为《麟趾格》。高欢还任用较有能力的长子高澄为东魏吏部尚书,改革用人制度,褒扬了一批清官,惩处了一批贪官。《北齐书》卷三十《崔暹传》。史载,“(北)魏自崔亮以后,选人常以年劳为制,文襄(高澄)乃厘改前式,铨擢唯在得人。又沙汰尚书郎,妙选人地以充之。至于才名之士,咸被荐擢,假有未居显位者,皆致之门下,以为宾客”。又载,“自(北魏)正光已后,天下多事,在任群官,廉洁者寡。文襄乃奏吏部郎崔暹为御史中尉,纠劾权豪,无所纵舍,于是风俗更始,私枉路绝。乃榜于街衢,具论经国政术,仍开直言之路,有论事上书苦言切至者,皆优容之”。《北齐书》卷三《文襄帝纪》。
高欢与高澄相继死后,高欢次子高洋于天保元年(550年)取代东魏,建立北齐。北齐帝王个个荒淫无耻,因此吏治大坏。到后主之时,更是重用亲信小人,公然卖官。史载,“(后主)任陆令萱、和士开、高阿那肱、穆提婆、韩长鸾等宰制天下,陈德信、邓长颙、何洪珍参预机权。各引亲党,超居非次,官由财进,狱以贿成,其所以乱政害人,难以备载。诸宫奴婢、阉人、商人、胡户、杂户、歌舞人、见鬼人滥得富贵者将万数。庶姓封王者百数,不复可纪。开府千余,仪同无数。领军一时二十,连判文书,各作依字,不具姓名,莫知谁也。诸贵宠祖祢追赠官,岁一进,位极乃止”。又载,“赋敛日重,徭役日繁,人力既殚,帑藏空竭。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竞为贪纵,人不聊生”。所以,史家论曰:“所谓火既炽矣,更负薪以足之,数既穷矣,又为恶以促之,欲求大厦不燔,延期过历,不亦难乎!由此言之,齐氏之败亡,盖亦由人,匪唯天道也。”《北齐书》卷八《后主纪》。
与东魏—北齐相比,西魏—北周的国力较弱。该统治集团是武川镇的鲜卑族勋贵与汉族世家大族联合组成的关陇集团,利益代表面较宽,矛盾容易协调。执政者宇文泰励精图治,锐意改革,尤其注重吏治建设。宇文泰于大统元年(535年),“命所司斟酌今古,参考变通,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为二十四条新制”;随后,又于大统七年,“奏行十二条制,恐百官不勉于职事,又下令申明之”;最后,于大统十年将前后颁布的二十四和十二条,汇总为三十六条,“命尚书苏绰更损益之,总为五卷,班于天下”。颁布“三十六条”之后,宇文泰便搜简贤才,派往各地做牧守令长,以执行新制条令。其成效显著,“数年之间,百姓便之”。《周书》卷二《文帝纪下》。
宇文泰特别重用关中世族苏绰。苏绰也不负期望,提出了六条诏书,作为施政纲领。六条诏书的内容为:先治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宇文泰不仅自己把六条诏书作为座右铭,而且命牧守令长通习六条诏书,否则不得居官。苏绰的六条诏书均与强化吏治密切相关,起到了廉政教育的作用。西魏—北周统治时期,不乏廉明正直的官员。详见《周书》卷二十七《宇文测传》,卷三十二《申徽传》、《柳敏传》、《唐瑾传》,卷三十三《王悦传》,卷三十五《裴侠传》,卷三十七《韩褒传》,卷三十九《王子直传》、《韦瑱传》等。
宇文泰之后,北周武帝也是一位注重吏治的皇帝。周武帝于建德四年(575年)正月发布诏书,曰:“刺史守令,宜亲劝农,百司分番,躬自率导。事非机要,并停至秋。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所在量加赈恤。逋租悬调,兵役残功,并宜蠲免。”《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这份诏书特别强调地方官员应该严守职分。随后,周武帝又于建德六年颁行《刑书要制》,以强化法制。
西魏—北周的当权者大多节俭勤奋,他们制定的政策不仅有利于政治、经济的发展,而且受到百姓的拥护。西魏—北周的国力由此而增强,于是摧枯拉朽般将北齐击溃,并为隋朝统一奠定了基础。
第四节刘友案与暨艳案
历观魏晋南北朝各个政权的兴衰,大致都符合下述规律:其一,各个政权或快或慢地都经历了先清后浊的过程。其原因在于,各个政权在初建之时,外部承受其他政权的压力,内部需要调整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因此统治集团对于财富的占有欲望比较收敛;一旦政权巩固之后,统治集团便放任地敛取财富,于是腐败丛生,终致亡国。其二,各个政权在前期发生腐败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执政者为了调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而纵容世家大族、豪强地主、少数民族贵族等势力的贪婪行径;各个政权在后期出现大量腐败事件的原因在于,执政者的权力是坐享其成地从前辈手中接过来的,他们不仅难以限制各级官吏们的腐败行径,而且自己更加腐败。
西晋刘友案是侵吞公产案,由当时任司隶校尉的李憙揭发并上书晋武帝。李憙上言:“故立进令刘友、前尚书山涛、中山王睦、故尚书仆射武陔各占官三更稻田,请免涛、睦等官。陔已亡,请贬谥。”李憙的上书,不但揭发了案情,而且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即将山涛和中山王司马睦免职,将武陔贬谥。晋武帝虽然同意处理此案,但是没有接受李憙的处置意见。
晋武帝对于刘友案件的态度,明显地包庇了权贵山涛和司马睦。李憙当时虽然受到了褒扬,事后还被“朝野称之”,但是不久就“以公事免”,后来得了太子太傅的清高职位。《晋书》卷四十一《李憙传》。
对于晋武帝宽纵权贵的事情,史家司马光早有评论:
“政之大本,在于刑赏,刑赏不明,政何以成!晋武帝赦山涛而褒李憙,其于刑赏两失之。使憙所言为是,则涛不可赦;所言为非,则憙不足褒。褒之使言,言而不用,怨结于下,威玩于上,将安用之!且四臣同罪,刘友伏诛而涛等不问,避贵施贱,可谓政乎!创业之初而政本不立,将以垂统后世,不亦难乎!”《资治通鉴》卷七十九《晋纪一》武帝泰始三年。
司马光指责晋武帝处置贪腐“避贵施贱”,是一针见血的。但是,晋武帝政权本来就是依靠世家大族支持而建立的,他当然难以严肃处置山涛和司马睦。既然“威玩于上”,也就必然“怨结于下”了。
其实无独有偶,晋武帝在处理另一起袁毅行贿案的时候,也同样采取了“避贵施贱”的政策。身为鬲县令的袁毅具有通联朝廷的姻亲关系,他的妻子是世家大族曹魏吏部尚书卢毓的女儿,又与西晋光禄大夫华赓为连襟。袁毅曾利用关系贿赂朝廷上下的一大批官员,然而东窗事发,朝廷“大兴刑狱。在朝多见引逮”《晋书》卷四十四《郑默传》。,牵连出来许多达官勋贵,其中有世家大族何遵、何劭、华廙等人。但是,最终只是华廙受到了免官削爵的处理,因为他曾经违拗过晋武帝,有所谓“违忤之咎”《晋书》卷四十四《华廙传》。。于是反贿赂案件变成为权力之争。如同刘友案一样,袁毅行贿案突出地反映了当时腐败之风在官场盛行的状况。而其处理结果则说明,代表世家大族权力的政权不可能触及世家大族的利益。西晋时期的腐败之风也因此不可能刹住。
东吴暨艳案是对勇于反对腐败的官员实行迫害而制造的冤案。史载,“(暨)艳字子休,亦吴郡人也,(张)温引致之,以为选曹郎,至尚书。艳性狷厉,好为清议,见时郎署混浊淆杂,多非其人,欲臧否区别,贤愚异贯。弹射百僚,核选三署,率皆贬高就下,降损数等,其守故者十未能一,其居位贪鄙,志节污卑者,皆以为军吏,置营府以处之”。暨艳看到“郎署混浊淆杂”,就锐意改革,试图大刀阔斧地整顿东吴的吏治。但是,他的改革措施立即引起轩然大波。上引史料又记载,许多权贵“竞言(暨)艳及选曹郎徐彪,专用私情,爱憎不由公理”,结果,暨艳和徐彪都被孙权处死。不仅如此,孙权还利用暨艳案处罚了荐举暨艳的张温,因为孙权早就“阴衔(张)温称美蜀政,又嫌其声名大盛,众庶炫惑,恐终不为己用,思有以中伤之,会暨艳事起,遂因此发举”,将张温“斥还本郡,以给厮吏”。《三国志》卷五十七《吴书·张温传》。
暨艳整顿东吴吏治之所以惨遭失败,时人朱据的见解可作参考:“(朱据)黄武初,征拜五官郎中,补侍御史。是时选曹尚书暨艳,疾贪污在位,欲沙汰之。据以为天下未定,宜以功覆过,弃瑕取用,举清厉浊,足以沮劝,若一时贬黜,惧有后咎。艳不听,卒败。”《三国志》卷五十七《吴书·朱据传》。因为当时三国鼎立,“天下未定”,孙吴统治集团更多地注意的是调整内外政治关系,因此不能容忍像暨艳这样激烈整顿吏治的举动,于是暨艳成了政治斗争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