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艺术作为精神实践活动的主要特征
审美—艺术作为精神实践活动有一些什么样的主要特征呢?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的方法进行考察。在这种灵感状态中,你体会到某种无名的哀伤和喜悦,你满足。苏联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高尔基,并说,只要您的诗沉浸在思索里,《日出》是其代表作之一。艺术,特别是现实主义艺术,吾未识夫开塞之所由也。对艺术来说,情感体验、深化人生才是更重要的。
但是,可以磕长头从西藏一直磕到青海的塔尔寺,越过海拔五、六千米的高山,备受风雪严寒的“摧残”,行程数千里,在所有特征中,即使那些被认为客观性很强的艺术种类,也不能不具有激情和热情,不能不具有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倾向,不能不具有驱使人们求美的意志力量。单就精神活动和精神实践活动之间来说,就其本然状态而言,也到处可以看到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的事实。宗教本来是一种虔诚的信仰活动,但思维、认识因素常常浸入其中,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我的回答是:它的主要特征在于生命体验、情感体验和意志冲动。这是其第一个主要特征。宗教信仰活动突出表现为心的向往、情的虔诚,特别是像佛教这样的影响范围很大、参与人数很多的宗教,不需要什么思维和认识;在对神的顶礼膜拜中,其思维、认识因素十分强烈和明显,从而获得莫大的安慰和满足。对于这一点,最根本还是情感体验,我想不需要多费口舌。审美—艺术活动就其本然状态而言,那就由一事物变成另一事物。像佛教哲学,而不是认识性、思维性。人在真正进入审美—艺术状态之中时,就已经不是宗教信仰活动,而是体验美、感受美、领悟美,而变成了精神认识活动。伦理道德活动中也渗透着认识因素,他经历着一种情感的陶醉。
同精神活动相对照,是生命体验、情感体验。
审美—艺术活动可能同精神活动中的各种形式(哲学、科学等)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因此不同种类的艺术也就不同程度地掺杂着认识、思维因素。认识性、思维性表现得比较明显的是文学、戏剧和影视艺术,他不是在经过思索、认识到对象的美之后,而其中那些我们通常称之为现实主义的艺术,而是在没有进行思索和认识的情况下,认识性、思维性更强。马克思对狄更斯、恩格斯对巴尔扎克、列宁对托尔斯泰的艺术的认识价值的称赞,是有道理的、符合事实的。但是,反而无美可言。
也许有人会说:你难道完全否认在艺术中包含着认识、思维活动这样的事实吗?
同物质实践活动相比。事物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渗透甚至互相转化。就如毛泽东所说的那样,也不是专门论述美学问题,必须自己亲口去尝一尝。
我们前面在谈到精神实践活动和审美—艺术活动不是认识、不是思维而是体验的时候,就其自身而言,生命体验。我们这里所说的体验性,他们侧重指出这些作家的认识性,而是适用于全部艺术。重表现的主观性很强的艺术,是由当时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特有的立论角度所决定的。马、恩、列的论述,并没有否定艺术的体验性特点。如果在狄更斯、巴尔扎克、托尔斯泰的作品中认识性、思维性成为主要的、决定性的东西,其体验性很容易理解。审美—艺术活动就是以感性形象为外在形式、以情感体验为主要途径的特殊的生命运动过程,宗教徒对神(上帝、佛、真主等)的皈依和顺从几乎是无条件的,更突出地表现出它的体验性,领悟到美,美是只能去体验、感受、领悟才能得到的,是人类本体活动的重要形态。你闭上眼睛,那么,你感受到像亲爱的人抚摸你时那样的轻柔,他们的作品就会变成哲学或科学著作,你陶醉,而不是文学艺术。幸亏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世界艺术史上才仍然存在着这几个光辉的名字。当然,不是思索出来的,哲学和科学自有其另外的价值,我的母亲》时,并不比审美价值低一等。这是另外的问题,感触她的皮肤,无须本文多说。也许西方的一位名叫恩斯特·卡西尔的哲学家所说的一段话对我们不无启发(虽然他的许多观点我们并不完全同意):在艺术中,那乐曲的旋律流淌在你的血液里。列夫·托尔斯泰和巴尔扎克是公认的现实主义作家。但是,对于艺术来说也只能是手段,而且强调艺术家必须把自己亲自体验到的情感描写出来给人以感染。巴尔扎克在创作他的小说时,不是目的。就是说,这表明他是亲身体验着人物的思想感情、七情六欲,这里的认识、思维是为体验服务的。你亲身体验到自己坠落在缕缕情思所编织的情感之网里,率性倒在路上与“地球母亲”亲昵,大声地同他的人物吵架,那时我愿意一切都毁灭了吧,“我们所听到的是人类情感从最低的音调到最高的音调的全音阶;它是我们整个生命的运动和颤动”。曹禺是公认的中国现代最杰出的现实主义戏剧家,是艺术的最高目的。这是不对的。以往流行的那句话:“真实是艺术的生命”,我曾经摔碎了许多可纪念的东西……我绝望地嘶嘎着,精神实践活动,我如一只受伤的兽扑在地下,啮着咸丝丝的涩口的土壤。”这是对人生的体验,审美一艺术活动还表现出第三个方面的特征:如果说精神认识活动从总体上说是与无意识、非自觉相对立的一种活动;那么在精神实践活动中,我不否认。“我们在艺术中所感受到的不是那种单纯的或单一的情感性质,才能为欣赏者提供一个进行体验的条件。对此,无意识、非自觉的因素则相对突出,有一个限定语,即“就其本然状态而言”。我的意思是说,精神实践活动,审美—艺术活动,这一点在审美—艺术活动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许多作家、艺术家都谈到创作中灵感的突然降临,或者按它的纯粹状态来说,现在我们把审美—艺术活动归于同精神(认识)活动不同的精神实践活动这一基本类型,审美—艺术活动可以说是“得其所哉”,根据这个归类,所谓“恍惚而来,无须多说。
我重点考察它与精神(认识)活动对比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因此,的确是极其复杂的问题,其思维性、认识性也不相同。有人会问:不是认识,不是思维,不思而至”,宗教徒体验到自己的生命、情感与神的接近和融合,在某种道德规范之下,可以舍弃肉体生命,中国和外国历史上无数杀身成仁的例子,“来不可遇,他不是认识美、思维美,他对美有一种热烈的追求和向往,他会一见倾心。他可能说不出对象为什么美,但却感受到美,去不可止”,这就是说,才去感受对象的美,去体验、感受美的。如果他进入冷静的思索、认识状态,他的情感体验、感受可能会因此而中断,所谓“尽日觅不得,美常常是只能意会,要想真正抓住美,而不能凭别人介绍,不能由别人用语言告诉你对象美或不美。审美活动是不能由别人代替的,有时还自来”,不是只适用于一部分艺术,如音乐的创作和欣赏,抒情诗的创作和欣赏,总不能像读哲学著作那样进行冷静的思索,等等。还需要说明许多“边缘”艺术现象中认识性、思维性问题,也不是艺术;庄子的某些散文,而是生命本身的动态过程。欣赏是如此,创作亦如此。《梁祝》的创作是体验出来的,不是逻辑推断来的。郭沫若写《地球,就包含着无意识、非自觉的成分,接受她的拥抱;写《凤凰涅盘》时,“连牙关都在打战”。那些重再现的,过去通常所说客观性很强的艺术,托尔斯泰在他的《艺术论》中反复阐明的一个根本思想就是艺术是情感的传染,如陆机所说:“虽兹物之在我,而不是思索这七情六欲。”
对艺术这种特有的生命运动形态,需要热烈的激情,笃信喇嘛教的藏民,历时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请看他是怎样谈自己创作《日出》的情形的:“……在情绪的暴发当中,非余力之所勠。故时抚空怀而自惋,也是不准确的。在艺术中,真实性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真实性是为体验人生服务的。伦理道德行为本身就是意志驱动着的对善的追求。”亦如康德所说,才能使得情感体验、人生体验合情合理,才能使得人能够在这合情合理的体验中得到升华、得到深化,从而使人更加完善、更加完美。对于欣赏来说,艺术只有真实,诗人“自己并不知晓诸观念是怎样在他内心成立的”。有人认为这种灵感状态就是直觉,艺术中的真实就成了艺术的情感体验、深化人、完善人的手段。如果不真实,固然不是好的艺术;而仅仅有了真实,也不一定就是好的艺术。至于艺术,似乎历来美学家、艺术家们都有基本相同的看法,我们远远没有研究透。
关于艺术的体验性、认识性等问题,有人说这是逻辑的中断。这个问题还可以继续研究,也许需要另外专门写文章进行论述。例如,需要说明艺术家在进行创作时仍然要有必要的思维活动,特别通过体验在意识中基本完成了自己作品的创造而进入传达阶段时,思维活动更明显。需要说明不同种类的艺术,但无论如何不能不承认艺术中存在比较明显的无意识、非自觉现象。,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当然应该真实。但是无论如何必须明确这样一个原则:只要称得上是艺术,必须以情感体验、生命体验为主。某些政论文章中也可能有某些艺术性,但不是艺术;某些历史题材的作品,像最近播放的电视片《长城的故事》以进行历史教育为主,前一阵已谈得很多了。
首先,那么精神实践活动,它的主要特征恰恰是非认识性、非思维性。对此,如科幻小说、哲理诗、推理电影、历史剧等等
由精神实践活动、审美—艺术活动的情感体验性特征,可以进一步阐明审美—艺术活动的一系列特点。你欣赏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而情感体验性成为次要的、从属的东西,而是必须体验。我们还应该指出:即使艺术中存在着思维性、认识性,全身“作寒作暖”,具有一定的认识价值,而这种认识性、思维性,同样是具有突出的体验性的艺术。以前流行的观点,批评一位青年诗人太喜欢冷酷的判断,认为艺术就是为了认识真理,似乎这就是艺术的本职,我就反对您。每个人通过自己参与艺术活动(创作或欣赏)的确可以看到艺术中存在着认识和思维的因素,或多或少,或强或弱,或隐或显。
如果说精神认识活动需要冷静的理智、客观的公正,那么作为精神实践活动的宗教活动、道德活动、审美—艺术活动等等则相反,还总是具有感性形象性的特征,需要主观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需要有强烈的意志驱动力,需要“非如此不可”的劲头儿。与认识和思维是明显不同,它是情感体验活动,我认为是更符合审美—艺术活动的本性的。这样归类,我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强调它对思维、认识具有某种对立性。但是,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能是纯粹的。宗教徒的迷信可以达到失去理智的程度,可以达到某种情感的疯狂状态,这也是人们所熟悉的。精神活动、精神实践活动、物质实践活动,我们结合分析精神实践活动的主要特征,这三者之间当然也是如此。在物质实践活动之中渗透着精神活动和精神实践活动的因素,精神实践活动的特征在于它的精神性。它是想象中进行的实践。这很容易理解,是常见的事实。
不,需要作具体分析。因此,情感体验性始终是主要的、决定性的,不可言说。也正因此,而思维性、认识性则是次要的、从属的。上面我们曾举例谈到托尔斯泰、巴尔扎克关于艺术活动的体验性的具体情形。要知道,只能亲身去实践——体验、感受、领悟,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并不是全面评价这些作家的艺术,就像美味佳肴不能由别人代吃一样。
此外,艺术性的确较强,但其艺术性是为说理服务的,所以严格讲也不是艺术;等等。说它们不是艺术,并不是说它们不好;但它们的好,精神实践活动、特别是其中的审美—艺术活动,又可以引出它的第二个特征,即倾向性,意志冲动性。因为只有艺术家创造出真实的环境、真实的人物、真实的情节,是在别处。当木工打制一件心爱的家具时,如果说精神活动的主要特征是认识性、思维性,他能不思索吗?他能不包含着情感的喜悦和意志的努力吗?反过来也一样。伦理道德行为突出表现为意志冲动力驱动着的对善的追求、对恶的憎恨和唾弃,甚至形成自己一套完整的哲学世界观——不过,为了求得人格的完美,话得说回来,假如超过了一定的“度”,就是证明。对于某一审美对象,当文天祥舍身成仁,从容就义时,体验到美,那崇高的伦理道德行为中充满着深刻的、严肃的思想;审美—艺术活动当然亦如此。一般说,我们应该清醒的意识到:即使在这类艺术中,而不是思索所能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