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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制度规约(2)

(3)对抗婚女子或弃夫逃跑者,土司或总管可加收留,但将其身份由百姓降至俾子,令其扫马粪等。

4.婚姻法

(1)姑舅表可优先择婚;

(2)无子可找女婿入赘;

(3)兄死,嫂子可嫁夫弟;弟亡,兄长不能娶弟媳妇;

(4)妻死,夫可续弦;夫亡,妻不可再嫁;

(5)上下辈之间通奸,族中人每户出一根柴,将通奸者活活烧死;

(6)同辈之间通奸,只要不破坏双方家庭,众人佯装不知。如果一方告发,应对通奸者严加斥责;如果当事人不听教诲出了人命,死者儿女归其抚养;如妻子屡教不改,丈夫可抄岳父母的家,捣毁其锅庄。

5.敬老法

(1)在族内,全体成员必须服从长老的决定;

(2)老人坐首席,其他人按长幼入座;

(3)新年与节日,晚辈必须以好东西孝敬老人;

(4)一日三餐,先老人,后晚辈;

(5)晚辈给老人送茶添饭,必须双手接送。

6.土司法

(1)土地、山河、森林、野兽等均为土司所有;

(2)土司有优先采火草、先打稗子的权利;

(3)百姓见土司必须解开包头巾,并回避或磕头;

(4)百姓不能用瓢、碗等喝水吃饭;

(5)百姓不能穿黄、紫、灰色衣,缎子衣,以及有领衣;

(6)责喀和俄等级的妇女只能穿麻布或白色布裙,百姓不能戴金戒指或耳环。

三、禁忌

各地纳西族中都有许多禁忌,这里,仅就宁蒗县纳日人的禁忌作一些介绍:

1.饮食

(1)禁食狗、猴、马和耕牛肉;

(2)喇嘛与达巴禁吃熊肉和野猪肉;

(3)葱与蜂蜜不能同吃;

(4)烹茶不能以水溅火塘。

2.信仰

(1)三脚架的香灰不能踩踏,三脚架上的五宝不能翻弄;

(2)外人不能看祭三多;

(3)外人不能在祭天场拴马;

(4)不能在灶上走动或跨过灶石;

(5)遇日蚀、月蚀不能吃饭;

(6)焚尸忌再引火;

(7)出猎忌遇仇人;

(8)放骨灰忌遇生人。

3.动物

(1)不准打喜鹊和布谷鸟;

(2)不准打老虎;

(3)朔日、望日不能杀牲;

(4)忌养折角牛;

(5)忌畜错齿马。

4.卫生

(1)锅庄石上不准撒灰,不得吐痰;

(2)傍晚不得扫地;

(3)忌置秽物于灶头;

(4)忌烧朽木于火塘。

5.礼貌

(1)忌寅时接待宾客;

(2)男客不能坐女床;

(3)兄妹在场不能讲与两性有关的事;

(4)老人面前不能翘二郎腿;

(5)公婆与媳妇、岳父母与女婿之间不能讲脏话、丑话、笑话。

6.节日

(1)正月初一至十五日不准带鸡入正房,否则家中将起口舌是非;

(2)腊月二十四日不能动土;

(3)正月初一至十五日不准讲不吉利的话,不准议论家族内部的坏事。

7.岁时

(1)鼠日不能做鬼事;

(2)牛日不能去温泉浴身;

(3)虎日上山放牧不顺;

(4)鬼日不能盖鸡厩;

(5)龙日不能围栅栏;

(6)蛇日不能出远门;

(7)马日不宜挖池塘;

(8)羊日不宜出门、出殡;

(9)猴日不宜去游泳;

(10)鸡日不宜开新米柜;

11.狗日不宜制作脚确;

12.猪日不宜从远方回家。

8.生育

(1)孩子满月,亲友所送之礼应双数,不能重;

(2)妇女不能在正房产婴,只能在侧室产婴;

(3)妇女产后必须请客、洗衣,燎室除秽;

(4)孕妇不能跨马绳;

(5)孕妇不能堵鼠洞。

四、系族

1.支系

纳西族古称“么些”、“么西”或“摩挲”,其下分纳西、纳日、纳恒、阮可、摩里摩挲五个支系。纳西支系分布于丽江、维西、永胜、木里、中甸、宁蒗、德钦、盐井等地;纳日分布于宁蒗县永宁乡;纳恒分布于中甸白地乡;阮可分布于丽江奉科、中甸白地等地;摩里摩挲分布于维西,被视为从木里迁入者,其名亦被释为“木里摩挲”。这五个支系统称为“纳”,都认为自己是人类始祖崇仁利恩与衬红褒白的后代。

2.氏族

东巴经典称,崇仁利恩之子利恩糯于为纳西族的直接祖先,从他传至哥来秋时生四子,他们分别成了叶、束、禾、麦四大氏族的始祖。一般认为,叶氏族与束氏族世居丽江,麦与禾居住在金沙江边及边远山区。在纳日人中,共分牙、西、俄、胡、布、搓六个氏族,纳日语称“尔”,即根骨。另外,丽江、中甸、维西等地纳西族又分古哉、古徐、普笃、古珊、阮可、喜家等六个祭天群,它们的区分当与古代的氏族集团有关。

五、军政

纳西族定居于目前居住地区后,曾建立过独立的地方政权,如南诏时代的越析诏国便是其例。自元军于1253年入滇之后,纳西族便加入到了多元一体的中华多民族大家庭之中。明代,曾出现过盛极一时的木氏土司,其文治武功都名闻遐迩。到清代雍正二年,丽江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与内地实现了一体化。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之中,纳西族的社会组织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发展。在此,就纳西族的村落、等级、土司、军事等制度作一叙述。

1.村落

纳西族的村落分单姓聚居与杂姓聚居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往往以血缘为纽带,具有较悠久的历史。一般有共同的墓地(火葬场)、存偶洞、祭天场、祭村落神坛;第二种形式虽非单一血缘构成聚居集团,但不同的姓氏之间具有较稳定的姻亲关系。因此,虽然各分墓地、祭天坛等,但村落内部的凝聚力仍然很强。在丽江纳西族地区,无论是哪一形式的村落,都拥有共同的山林,并设一山官进行管理,平时不许放火烧荒、不许乱砍滥伐。全村还拥有共同的土地,并分公田、学田两种,它们都租让给他人耕种。公田所收租粮,用于全村的公益性开支,如给山官、水官、苗官支付劳务费,招待行政长官,公共祭祀等。学田收入则用于修缮学校,给先生发薪、资助贫寒或优秀学生等。全村设一积谷公仓,每年秋收之后,各户都要按所耕种土地之面积抽出一部分粮食存于公仓之内,起到互相调剂、防范饥荒的作用。全村共设的水官,负责冬灌、春灌、修理水渠,苗官则负责巡视苗情,对损坏庄稼的畜主进行罚款。如遇旱涝之年或遇病疫流行,要举行全村性的祭龙或消灾道场。

2.等级

在永宁纳日人中,其社会内部分为三个等级。第一个等级为以土司为首的“斯沛”,包括喇嘛。土司由中央王朝任命,斯沛是土司任命的下级行政长官,具体管理某一区域或村落的行政事务;第二个等级是“责喀”,即“百姓”,他们占有份地,具有人身自由。“责喀”中又分成“内责喀”与“外责喀”,前者指斯沛所辖中心地区之百姓,后者指斯沛所辖边缘地区的百姓,他们在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方面没有质的区别;第三个等级为“俄”,即当地汉族所称之“俾子”(农奴),他们与斯沛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世袭地为斯沛服各种劳役,可以被自由赠送、转卖。俄也分两种,一种叫“库俄”,即内奴,另一种叫“比俄”,即外奴,其区分标准仅仅是从事院内劳动还是从事田间劳动。

3.土司

纳西族的土司制开始于元朝,到清雍正二年间,丽江地区已实现改土归流,但在宁浪、盐源、木里等地仍然保持着土司制度。这些土司的前身当是“部落林立”、“互不统摄”时代的酋长、首领。较著名的纳西族土司有:丽江木氏土司、浪渠阿氏土司、永宁阿氏土司、叶枝王氏土司、四川左所土司、右所土司、中所土司、前所土司、后所土司等。一般讲,土司设有衙门、总管衙门等,在土司之下设总管、把事,或叫总把、头人、乡约、火头等。余庆远《维西见闻记》记述曰:“二三百户,或百余户,或数户一头目,建设时,地大户繁者为土千总、把总,为头人。次为乡约,次为火头,皆各子其民,子继弟及,世守莫易”。

4.军事“木瓜”制

历史上,纳西族地区实行一种叫“木瓜”的军事制度。“木瓜”之意为“兵长”。其实应该称此为“聚则为兵、散则为民”的军政组织。这种制度的垂直系统为:土司之下设“大把事”(总司令),大把事下设“木瓜”(将军),木瓜之下设“爪阿”(师、团长),爪阿之下设本孙(营、连长),“本”即“村”,“孙”即“官”。可见,木瓜制度是以村落为基本单位的。

据历史资料可知,明清时代纳西族地区所设“木瓜”有以下几处:(1)“地木瓜”,设于今丽江坝黄山乡东干河附近;(2)“石鼓木瓜”,设于今丽江县石鼓镇;(3)“金庄木瓜”,设于今丽江县金庄乡,此地至今有一个村落称“木瓜寨”;(4)“维西木瓜”,设于今维西县境内;(5)“俄亚木瓜”,设于今四川省木里县俄亚乡;(6)“永宁木瓜”,设于今宁蒗县永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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