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开门”。可开门之后,自己会成为获得利益后全身而退的阿里巴巴吗?还是像阿里巴巴的哥哥戈希姆一样被困死在山洞里然后被杀害并肢解?或者像四十大盗被滚油烧死?于小兰不敢继续想下去。
就在唐文福去世一个月后的2006年4月,一清集团、二清集团等4家集团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卫集团,一清集团成为环卫集团下属的一清分公司。
2006年4月,在对一清集团审计过程中,北京市国资委及一清集团共同编制了清产核资管理手册。因为于小兰的隐瞒,这个审计报告和核资手册中没有涉及3600余万元账外资金。
此后,审计组自2006年8月7日至28日对唐文福2002年至2006年4月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2007年1月24日,北京市国资委印发了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中也没有董村公司及其账户内3600余万元资金的内容。
在清产核资和对唐文福任职期间经济情况的两次审计过程中,于小兰对小金库的存在只字未提。加上于小兰担任总会计师,是审计组重要成员之一,所以小金库一直没被发现。
2006年8月,于小兰调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随着北京环卫集团的成立,集团要求一清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清理。于小兰在调离一清集团前,2006年5月26日召开了财务部门工作交接会,公司要求于小兰将财务上所有应交接的账目在这次会议上交接清楚,但于小兰依然说,没有什么可交接的账目和资金。
2006年9月,于小兰让一清公司的财务人员注销了董村公司。注销时于小兰只让手下负责到工商、税务部门去办理注销手续,并没有安排注销银行账号。
于小兰轻易地避开了这几次审计和清理,依然独守着这个3600余万元小金库的惊天秘密。但这笔钱让于小兰辗转难眠,她决定先将这笔钱从董村公司的账上转出去。不久后的一天,于小兰的一位金融界的朋友包先生到兴业银行亚运村支行工作,找到已经调任环卫集团经营发展部部长的于小兰,让她想办法在兴业银行存点资金。此时于小兰正担心那3600万元趴在董村公司账上不安全,于小兰告诉包先生说:“一清分公司下属的董村公司在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还有3000多万元,可以转到兴业银行。”
于是,在于小兰的办公室,她将董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税地税两个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董村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交给包先生,包先生开好了兴业银行的开户手续,于小兰签字并加盖了董村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后,让包先生到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办理了转款3500万元的信汇手续。此后,董村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这个账户和资金,只有于小兰与包先生单线联系。2007年6月,于小兰又通过包先生的朋友,将这笔钱转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高碑店支行。至此,这笔账外资金完全脱离了国家控制。
事实上,如果审计工作能够做到真正的细致入微,这笔巨款不至于失控,于小兰也不至于犯下如此大罪。
早在2006年环卫集团对一清集团进行离任审计时,已经查出一清公司存在公款私存问题,但却没有查出董村公司这个单位,也没有发现董村公司账户内有大量资金的情况。而在2007年上半年,环卫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发现一清集团曾存在过一个董村公司,有关领导询问于小兰董村公司是怎么回事。于小兰搪塞说:“董村公司在环卫集团2006年4月28日成立之前就早已注销了,所以没汇报,注册资金已经退回了投资方。”因为于小兰说把注册资金打回单位了,有关领导认为清户了也就没钱了。只是提醒于小兰说,董村公司注销应该报集团清退小组,也应该报国资委备案。只是“事后”提醒而已,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按照公司注销的程序,应该成立清算小组,制订清算方案,报上级单位审批,还要报国资委批复,然后再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到税务部门审计,再到工商部门注销,最后去开户的银行销户。正因为于小兰在董村公司注销时没走任何程序,也没有对上级单位说过董村公司,所以很少有人知道董村公司的存在,更没有人想到这个空壳公司的账上还“潜伏”着一笔惊天巨款。
直到2008年3月初,因有人举报于小兰的会计证造假,她才进入纪检部门的视线。经过大规模审计,2008年3月3日,于小兰隐匿小金库一事终于浮出水面。面对纪检部门的讯问,于小兰曾解释说,她并不想贪污,一直没说出小金库是因为没人问过她,而且董村公司账户上的3600多万公款她一分未动。
但此时,任于小兰有一百张嘴,也已经说不清楚了。到案发时,3600多万公款于小兰一分未动,已被全部追缴。
2008年4月29日,于小兰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11月1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于小兰在1999年9月至10月间,伙同一清车辆场场长唐文福将本单位申请的购房款和振环公司的公款共计238万余元非法占有,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晨曦园M02号楼的三套住房;于小兰于2006年4月至10月间,在本公司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将北京董村公司账户内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612万余元予以隐匿,并非法占有。
在庭审过程中,于小兰辩称其在购买涉案房产时不知情,没有伙同唐文福贪污指控的238万余元购房款;指控的3600余万元是账外资金,其未汇报是因案发时审计工作还未结束,并没有隐匿的故意。
由于控辩双方分歧严重,于小兰贪污案曾连续三次开庭审理。三次庭审中,于小兰始终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曾为其做无罪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意见称:于小兰贪污购房款主观恶性不深,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董村公司名下的3600余万元不能认定为贪污;于小兰于2008年3月初向单位领导汇报过董村公司账上资金一事,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小兰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经审理认为:于小兰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使用公款为个人购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单位账外资金隐瞒不报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隐瞒并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安全,破坏了国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从法官宣读判决书开始,她的右手一直紧紧捏着衣角。当法官宣读到“被告人于小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时,她的身体晃动了几下,随后仅说了一句“听明白了”。
于小兰被押出法庭的瞬间,参加旁听的于小兰亲友却突然站出来大喊“不服”。如果按照贪污数额来计算,于小兰能够保住脑袋已经很幸运了,于小兰的家属应该知足。而他们之所以喊出了“不服”,应该也是有他们自己的想法的。
这些想法无非有三条:一是于小兰只是替国家暂时保存巨款。于小兰贪了这么多钱,可她自己还未来得及花上一分钱,案发后,所贪款项也是全部交公,只是替国家临时保管一下,没有给国家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二是唐文福因病逝而获得善终,当时组织上或许还给他开了一个隆重的追悼会,那个被视为“盖棺定论”的悼文也一定充满着溢美之词;而于小兰尚在世却被弄得身败名裂,心理失衡在所难免。三是于小兰贪污行为与小金库相关,各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小金库,由会计掌管小金库只不过是遵从于领导指示的职务行为,怎么能算贪污呢?
于小兰从法院回到监狱,一定在思想深处与冥冥之中的唐文福进行了心灵的对话。此时的于小兰也许会埋怨唐文福,将一个天大的炸弹安在自己头上。可是,于小兰更应该自省的是,作为一个下属,作为一个资深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
古人说,施恩勿念,受恩莫忘,知恩图报必大善也。在现实社会中,对于正常的领导关心、帮助,受益者该知恩图报。但是,在恩情与法律之间如果摆不正关系,丧失原则,人情就容易与犯罪相连。从于小兰身上,我们应该汲取的教训是,不要让知恩图报的心理左右工作。掂量掂量于小兰这“感恩”的代价,我们也就清楚了。以坐穿牢底的方式向远在天堂的老板感恩,这“感恩”的代价是多么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