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国百姓手中光储蓄存款就超过了数十万亿元,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投资理财已成为人们管理财产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精彩纷层,而其中一个亮点就是“信托”,信托计划、信托理财成为人们的关注和谈论的话题,但从众人追捧的“香馍馍”,到只有大户才能参与的“贵族游戏”,再到各式各样的非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究竟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人们应该如何选择和投资呢?
什么是信托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就个人信托而言,发展到现在,其的功能已相当广泛,包含财产移转、资产保全、照顾遗族、税务规划、退休理财、子女教育保障等,我国正处于信托观念启蒙期,推出的信托产品还只局限在投资型信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托这种安全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信托”一词的一般意义,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置,即我们俗称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在我国《信托法》中,将信托的含义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故信托是由财产的被移转或处分,及当事人管理、处分义务的成立等两部分结合而成。这种法律行为与其它法律行为相比较,具有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其信托,也不能处分受益人的权利;其次,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所有人,但并不能以任何名义享受信托利益,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自有财产或于信托财产上设定或取得权利;第三,信托关系除因信托行为所定事由发生或因信托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灭者外,原则上并不因自然人的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法人委托人或受托人解散、合并或撤销设立登记而消灭。
信托理财的优势
信托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其能很好地平衡财产安全性与理财效率两者间的关系,在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方便了受托人管理财产,因而使其在个人理财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的财产管理与灵活的理财规划。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目前所无法提供的。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护家庭财产。世界各国和我国的信托法都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合法设立的信托,其名下的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产、法律诉讼的影响,这三方的债权人均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这就为保护家庭财产,避免因各种原因受损而建立了一道法律屏障。我们常听到一些西方的富豪在自己事业顶峰时将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到独立的法律主体名下,其作用就在于防止因诉讼等意外发生而使自己和后人变得一无所有。我国信托法同样为合法财产提供了这种合法的保护手段。
(3)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就把收益权分离给受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现定,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与公司制相比,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另外,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称号,经营灵活,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又可以从事实业投资,还可以贷款、租赁、同业拆借、项目融资等。这在业务范围上保证了可以实行组合投资、化解金融风险。
(4)合法的节税功能。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信托财产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在时间和空间上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身的收入和利润,这就为合法节税创造了条件。另外,在信托关系中,虽有各项税赋的发生,不过比起单纯的赠予及遗产继承,虽然可能需缴交赠与税,却有助于降低委托人的所得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这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阶层如何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累积下去,保持家族荣耀特别有意义。因此,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国的财产移转大都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实现,但相信不久赠与税或遗产税必将实行,参照国外的类似法律,此二者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考虑税赋,就成为富裕阶层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就成为个人信托财产规划的重心。
关于信托产品
从理论上来讲,信托可以对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财产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又可从事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放、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多方面的业务。因此,信托是一种综合性的理财工具。自我国信托法颁布以来,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成为投资理财市场上的一个亮点,在这些信托产品中,大部分都是投资型自益信托产品(即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主要包括:
1.资金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运用处分的行为。资金信托业务又包括: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即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即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
目前,国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均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这种资金信托的操作流程如下:(1)信托公司(受托人)制定信托计划,并向广大投资者(委托人)发售,汇集信托资金,投资者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2)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入到信托计划描述的项目中,信托财产从现金形态转化为股权(股权投资)或债权(向项目贷款)形态。即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例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将众多个人和机构的闲散资金集合起来,形成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资本形式投资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经营。爱建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的受托人,通过受让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获取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分红,再向收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2.证券投资基金。也称共同基金,就是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由专业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的一种理财方式。基金与其它理财工具相比,最大的特色在于兼具储蓄和投资双重特性。一般来说,投资最大的期望就是财富的累积,最不想发生的情况就是本金的亏损,而基金即是以稳健投资创造获利为原则,专为没钱理财、没空理财的人所设计的金融产品。当然,基金也与其它理财工具一样,存在着风险、获利和变现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素。
3.不动产信托。是以出卖、管理房地产为主的信托,其收益主要来自于房租或地租。投资房地产等不动产已成为老百姓们熟悉的既将钱存银行和买股票之后的第三大块投资领域。新近上海出现的“房屋银行”即为典型的不动产信托业务——将多余的房产“存入银行”,由该机构负责其租赁和日常维护等事务,并向储户支付受益。
4.贵重物品信托。这是一项信托投资公司的附加业务,由于信托公司一般都具备良好的保安措施,具有坚固可靠的金库和保险箱,信托公司可以应要求为客户保管贵重物品。
5.知识产权信托。不仅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信托,预期的财产权也可信托,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委托进行抵押融资等的相关管理和处分活动。
除了以上介绍的个人信托产品外,还有如人寿保险信托、遗嘱信托、子女教育信托、退休保障信托等,这些产品将随着相关条件的成熟而陆续登台,相信将给人们的家庭理财和财产规划带来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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