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与履行义务。如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曾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即私营独资企业作了专门规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区别。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是本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按照鼓励发展、方便设立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的规模、数量等则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的重要文件,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通常据此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能够反映出投资人的基本状况和个人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企业的名称是企业识别的重要标志。企业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资人的姓名主要是用于识别投资人,投资人的姓名通常以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投资人的居所,是指投资人居住的地方,它可以是自然人暂时居住的处所,也可以是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处所。投资人的出资,通常包括投资人的出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等。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出资和专有技术出资等。经营范围是确定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的重要依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条件,是指法律所确定的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营利性是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因此,凡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均不得成为企业的投资人,以防止国家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有:
(1)法官;
(2)检察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2.投资人的权利。
(1)所有权。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而且,有关权利还可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管理权。如果投资人善于管理,可以自己管理独资企业事务;如果投资人太忙或者缺乏管理经验,也可以聘请一位经理作为“管家”,代替投资人管理企业。
(3)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如果投资人想发展壮大自己的独资企业,首先遇到的难题可能会是资金问题。这好解决,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可以以独资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如果投资人的企业越办越大,地盘小了,投资人还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独资企业可以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投资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老板一人说了算”的企业。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为投资人规定了一些义务。这些义务要求投资人在一定的限度内“说了算”。
(1)责任形式。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原投资人仍须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停业限制。投资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独资企业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门营业;同时,开业后,或其他原因不得已要解散的,投资人必须对独资企业进行清算;同时,必须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要他们向您申报债权,如果您无法通知债权人,则应当在报纸或其他地方发布公告,让债权人尽量知道清算的消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必须按照独资企业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一顺序,是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是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债务。另外,投资人在对自己的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期间,不得转移、隐匿企业财产,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章具体规定了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人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什么是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由各合伙人组成。一个合伙企业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至于合伙企业由多少合伙人组成,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限制。
(2)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属于人合性质。就是说,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建立,必须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所谓合伙关系,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尽管不同合伙企业所依赖以成立的合伙协议有很大差别,但是在这四个基本问题上都遵循着共同的准则。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团体人格与合伙人的个人人格紧密联系,合伙企业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的债务。所以,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该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2.什么是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是指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什么是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的形式。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能构成合伙协议。
2.合伙协议的内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必须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另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3.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合伙企业登记。
2.申请人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但是,按照规定,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指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代表的指定或者代理人的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其中,经营范围应载明经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等。
合伙企业如果确定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中还应当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4.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5.登记发照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