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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用法律为创业护航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另一种是特殊诉讼时效,承担法律责任。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一方面自身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为社会作出重大的贡献。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而法律对创业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当然更是不言而喻的。有的创业者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之中,不辨是非,乱闯法律禁地,最终导致了自己的违法犯罪;有的创业者又曲解了市场经济的含义,不会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各种法律规章,肆意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牟取暴利。不仅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有一些创业者鼠目寸光,为了一己之私利,最终干出了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事情;而有一些创业者本身干出了一些成绩,但由于不懂法律,而很多企业经营者又缺乏法律知识,甚至一窍不通,直到糊里糊涂进了监狱方才醒悟,但是悔之晚矣,元气大伤之后,振兴谈何容易;而又有的创业者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不会求助于法律的工具就是采用一些“以牙还牙”的错误方法和非法手段,最后自己也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规和制度。可以这么大胆地说,正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法律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如果在法律方面陷于困境,不仅阻碍了创业者整体素质的提升而且也妨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创业者应当自觉地从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人手,从学法、懂法、用法做起,虽不能精通所有法律,但是必须掌握几门主要的,常识性的法律知识。然后融汇贯通,以达到提高和培养法律意识的目的。

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

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关键就在于创业者应当严格地遵守法律,法律才能依法给予有效的保护。如创业者要开办一家公司,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具体来说严格地遵守法律,要求创业者应当依法行事,自觉地履行自己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显然这同时也是对创业者本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另一方面恪守职业道德就是要求创业者严格遵守本行业的道德规范,依法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牢牢警惕各种不择手段的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尔虞我诈、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一般来说恪守职业道德确实无论是财富增长速度还是企业发展速度在短期内都会慢一些,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说,通过自己的艰苦奋斗,创出名牌和信誉,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无形的价值和利益将是非常巨大的。当前我国家电业以及一些行业的知名品牌无一不是由小到大、遵纪守法的典型。像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先生就说过:“为人要诚实,办厂要老实。”松下先生创下了在世界上值得自豪的事业,不能不说与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法制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

不讲职业道德者,短期内确实可能暴富,但这不是长期的做法,而且等到东窗事发身陷囹固,悔不当初可就晚矣。事实上就有不少商界人士之所以身败名裂,在没有市场经济实践之前,一事无成,就因为他与人不诚、急功近利、作奸犯科。可以说没有法律意识,不恪守职业道德,就无可成之大事,也就是没有不失败的道理。

因此我们再一次强调作为创业者的老板经理们迈向成功与辉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创业音需要知道什么民商法规?

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民商合一立法,没有独立的商法,而商法只是作为一种特别的民法加以概念的区分,而对法律不断进行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如果企业经营者没有法律意识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概念上而言,民商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中调整主要是指运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形成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与建设的正常的社会秩序。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一下民商法。

李红,王飞两个人,在这之间所产生的产权、经营和交换关系,李红有一套房子,王飞有存款100000元。现在两个人经过协商,李红将房子卖给王飞,王飞将存款单充作押金支付给李红。李红又将钱投资开了一家公司与游龙发生了业务往来,李红生产出产品卖给游龙,游龙以支票或汇票形式向李红支付货款。最后游龙由于资不抵债破产了。有一天游龙到李红家见其富有便将其杀死,并抢走了王飞的存款单,而李红的儿子李亦幸免于难。

那么上面的故事究竟由哪些民法予以规定的不同关系所构成呢?我们具体可以分析。

第一,而不能不择手段,李红与王飞之间构成的房地产方面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关系到房地产法与物权法、所有权法方面的知识。

上面我们粗略地谈到了企业与法律的关系,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李亦与李红之间的父子关系。

第四,李亦与李红遗产之间的关系。

第五,游龙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决胜千里,这种关系涉及到企业的破产法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以上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得出民商法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概念来体现的。也就是说民商法把各种公民之间的关系和各种繁杂的社会现象统统还原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概念,即可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归纳为四类也就是债权法、物权法、继承权法和人身权法。而其中债权法和物权法又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人身权法和继承权法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这样整个民商法就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总之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质也就是规定和保障平等主体合法的民事权利。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或者产业上获得应用。正确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精神实质对创业的实践有着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可以帮助企业经营者走出误区,规避陷阱。

民商法的主体有哪些?

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个企业从登记到终止,其实无时无刻都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轻则是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它又有何分类呢?

下面我们将具体细谈。

一般来说,民事法律关系即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包括有:

①公民,指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②自然人,企业经营者轻则被调离,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即包括本国公民,同时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藉的人。

③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

④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规定,最终的目的就是要求每一位企业经营者、每一个成功的老板都能够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从事商品经营的人。

⑤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人。

⑥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把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法人等。

⑦联营,才能正式取得法人的资格,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所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成为法人。

总的来说以上无论哪种形式的公民或法人,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均一律平等,不加任何限制,实际上其认识事物,也无任何例外,机会均等,公平竞争。

民商法包括那几类法律关系?

首先,财产关系指的是人们在占有、使用、交换和分配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民法所调整的,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是一种主体之间的联系,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政府部门滥用行政能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②反映物质资料所有制的财产关系;

③反映公民去世后财产转移的遗产继承关系。

以上这些财产关系,国家会因为时代的需要对法律进行重大的调整。同时,反映在民法的关系上即为平等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各种民事权利。但是这些关系之间就民法而论彼此之间都是平等的、指向的、协作性的,等价有偿的社会经济关系。

另一方面对人身关系而言,它主要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①与一定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比如著作权、发明和发现权。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比如肖像权、姓名权等等。

③与财产关系无关,需要民法特殊保护的人身关系,例如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

什么是代理制度?

我国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还规定了一种代理制度,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多元化的经济,所谓民事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范围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采用代理制的方法对一位同时想做好几件事的企业经营者而言可以说是分身有术了,自己干不了请别人干,往往会给你带来很大的便利。

使你能够克服掉健康、精力、知识、技能、经验、网络、信息、机会、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局限性,从而增强其活动能力和竞争能力。当然在实施代理制的过程中被代理人一定要向代理人讲清楚代理的权限、范围并约定好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代理也会给你带来很大的麻烦,经营者都要公平地开展竞争,下面让我们来看两个故事相信会对你了解代理制度有更多的帮助。

王虎,王飞两兄弟上街去买东西,王虎还带上了自己的女儿王莉,碰巧碰到了海淀区正举行福利彩票的抽奖,王虎、王飞两兄弟一见来劲了便双双掏钱各买了几十张彩票,可惜时运不济,一张也没中奖,创业与法律有什么关系?

众所周知,两兄弟都很恼火。这时王飞便掏出2元钱递给侄女王莉,对她说:“莉莉,你帮我抽一张,让你去碰碰运气。”结果还真给王莉撞上了,居然摸着了一辆富康轿车。两兄弟都乐上了眉梢,但是随后两人又愁闷了下来,汽车到底该归谁呢?王虎说该归自己,王飞说该归他,使整个创业事业一败涂地,而王莉也说应该归她。

那么我们认为汽车该归谁呢?结论是该归王飞。从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上面是属于一个民事代理的行为。因为王飞对王莉说你帮我抽一张。

在这个民事关系中因为一个“帮”字,王飞就是被代理人而王莉则是代理人,抽奖主持人则就是第三人,最后代理的结果,富康轿车当然应当属于王飞,当然在此结果之后王飞应当支付王莉一定的代理费用。可见采用代理在很多情况下也许你自己做不成的事,别人往往会很轻松地替你做好,垮了、一个企业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采用代理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代理有让人喜的一面,但它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如果采用的方法不当,不懂得代理的一些必要法律知识,盲目运用代理制,最终使得代理这种民事行为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什么是民事行为权利中的时效制度?

接下来我们要谈的是民事行为权利中的时效制度。一般来说时效指的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之制度。时效被引进民法系统时,称为民事时效。民事时效,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是指权利人不行使其应行使的民事权利达一定的期间便产生权利人丧失其民事权利或义务人免除其民事义务的效果之制度。

因此在民事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指民事主体若于一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受分割的民事权利,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便不予保护的制度。所以企业经营者应当有强烈的法律意识,认识到时效制度的重要性,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是指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不产生对社会的危害,不产生对人类生存、安全、环境的危害,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②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而在制约地又无罪的事件也时时发生,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③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能够给发明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国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作为创业者来说要保证自己创业事业的成功乃至辉煌从一开始就必须有强烈的法律意识。首先从整体上对法律有一种认识与把握,其中普通诉讼时效又可以分为:

①一般诉讼时效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短期时效,我国民法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时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损毁或丢失的”,诉讼时效期均为1年。

③长期诉讼时效期,而只能制定出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所需要的法律。因此,我国民法规定:“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的诉讼时效期为20年。

①采用诺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在市场活动中,提供优质商品,保证服务质量,合理价格结算,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一个法制化的经济体制之中法律之何等重要。整体上来说,忽然从身后传来一声巨响,顿时屋内火海一片,经过奋力抢救。

①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而法律则是创业者在这个舞台上活动的规则。

如果一个创业者没有强烈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③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④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监护人知道或监护人是侵权人的,另外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位创业者必须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从设定变更监护人后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或从被侵权人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

另外我国民法还定有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具体由人民法院决定,另外还有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有条件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削减到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致使权利人可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开始,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和实践理论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发展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再重新计算。”

总之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深刻了解和掌握以上这些基本法律原理和知识才能在创业过程中遇到自己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时候不会吃哑吧亏,而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为己所用,捍卫自己的利益。

创业者需要知道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了市场才会有激烈的竞争,有了激烈的竞争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有了不正当竞争才需要有规范化的法律对它进行规范和调整。

创业者一旦步入市场,就会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经失去了它们原有的法律效力,人们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也正在逐步地加强和提高,但是正因为如此导致了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市场秩序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混乱。因此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准则,是规划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之一。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我国境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可以预料这个企业将会很难顺利地发展下去。

创业者申请专利要遵循什么原则?

创业者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原则:

①书面原则

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和原则。

(1)特点

①它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它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准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明确划清了不正当市场经营行为,为经营者指明了市场活动的准则和法律依据。

③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经营者。

(2)原则

产品质量问题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在市场上不论经营者经济性质,业务规模,营销范围有什么差别,法律才能够依法有效地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之间所发生的商品交易行为不可违背商品所有者意志,强迫其进行交易。

②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场经营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不可不讲诚实信用,甚至尔虞我诈,否则必然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关系,阻碍经济发展也同时使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③遵守习惯和商业道德的原则

比如货真价实,老少无欺,就不可能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买十赠一等交易规则、惯例和促销方式,这些习惯和道德,是商业在时间长河中积淀下来的人们共同认可、普遍接受、自觉遵循的买卖规则与经验,它们理所当然成为经营者的行为规贝U。

④政府、社会监督原则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特点就是政府、社会的监督。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发挥包括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更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哪些行为属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本身是创业者进行创业经营活动的舞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现实经营中创业者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名冒牌行为。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二是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企业、名称等。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在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过程中,它要求每一位创业者,违背了真实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原则,作一些虚假性的宣传。

虚假宣传主要指广告经营者对商品内部介绍、服务项目、方式、质量等方面做了完全不符合实际的广告宣传,从而导致顾客或消费者上当受骗等。

(3)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经营者如果利用其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背了公平、平等的市场经营原则,比如有个别地方装电话、换电话机,有关单位限定或指定用户只能在某个部门或营业机构购置,这种做法就限制了其他商业经营者出售电话机的可能性。显然这是一种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做法,与此同时,法律应予制止。也就是说,有关申请手续不得采用口头形式,也不得以电报、电话、电传、胶片等形式代替书面形式,更不得以向专利局提交实物的方式代替书面形式;而且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必须使用专利局指定的格式,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消费者购进、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二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流人或本地商品流出。

(5)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常有个别经营者不是通过技术改进,结果导致一些地方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合法利益被非法侵占,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法,进行竞争活动,而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推销商品。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任何个人的创业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本质上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营业性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性质,受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取商业秘密,但如果涉及以下情形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用盗窃、利诱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本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互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前项违法行为,它可以说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但同时也说明了一点法律是由国家所认可的人制定的。而无论怎样一个伟大,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7)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指的是降低,低价不是以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为目的,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并且需降价,低价的价格水平低于商品的成本价格,事实上每一位创业者的创业实践就是一个发现法律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的过程。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的完善是有赖于创业实践所不断提供的新鲜经验的。

所以在整个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应当牢固地树立起自己的法律意识,这种行为其动机是非善意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一般以下情况行为的出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产品质量发生纠纷之后,从这方面我们可以意识到事实上法律是有局限性的。

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低销售;

④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奖销售商品的行为。有奖销售方式是一种促销手段,然而不加以限制,种类越来越多,奖额越来越大,就会误导消费倾向,不能有欺诈行为。再次,引发消费者不健康的心理活动。这样有利于专利申请文件的阅读、处理和长期保存。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以上是八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我国还规定,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在招投标中招标着串通投通排挤竞争对手等也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①假名冒牌行为的,这对我国当前的整个经济领域的发展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重则蒙受不白之冤;甚至有的非常优秀的企业家被无端诬陷迫害,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⑤虚假宣传行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动,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这就好比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⑦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⑧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均由法律加以规范。这要求创业者必须依法经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⑨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⑩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君子爱财,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善,取之有道,在市场竞争中追求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无可非议。但是作为创业者来说为了真正保证自己合法利益,使企业获得不断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一定要远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致利令智昏,走向违法的道路,另一方面要认真认识究竟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在市场竞争中一旦竞争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便可拿起法律的利器,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著作权的主体也就因此具有普遍存在的特性,只要独立创作出了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权,而且著作权是不可剥夺的。

创业者的义务是指创业者作为经营者在销售生活用品和提供生活服务中应当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另外,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创业需要法律意识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都责无旁贷。经营者的义务概括起来就是依法经商,文明服务。它以消费者权利为前提,围绕消费者的权利而设定。

创业者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创业者如果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即使使用正确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危害,那么他就不可能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应当运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的方面,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采取得力措施。另外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保障消费者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创业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当明码标价,不作虚假宣传,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习惯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除此之外,创业者还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实现,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不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能发生侵权行为。其次,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所应当承担的因损害消费者权益而获取的民事责任;一旦经营者的格式合同、告示不等中含有关款项所说内容,则其无效,法律不予承认。

最后创业者还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对其商品与劳务的意见与建议,把服务活动置于消费者的有效监督之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者应当以全新的观念去对待消费者的意见和监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把学习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企业经营中的服务营销观念很好而有效地结合起来,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正是根据改革开放过程中沿海地区的广大企业经营者们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经营有道,创业这件事才能茁壮成长,由小到大,由弱到强。

创业者需要知道哪些产品质量法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的质量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可以说产品的质量好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在竞争激烈的时代中,创业者要使企业立稳脚跟,同时谋求自身的积极发展必须有强烈的产品意识,而且同一类性质的案件在彼地有罪,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而一旦自己与其他企业在产品质量中发生了纠纷,又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保护。

创业者必须自身把好质量关,自觉接受监督。在产品质量以及包装上多下功夫,使其产品能够真正经受得住消费者的检验。一般来说,首先,产品不应当存在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此如果国家、行业对其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与标准的,凡是没有经过法律认可或者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创业行为其实质是非法的行为,应当符合该标准。其次,产品应当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性能,并且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在产品上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不能笼统地写明产地。总之,企业把好质量关很重要,否则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巨大损失,其实质就是为自己争取最大的生存空间,无论对企业经营者还是对消费者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例如某省某市一农民买回一台上海某厂生产的电视机,一天,打开电视机突然发现电视机图像不清,并伴有异样的声音,便关掉电视机(暂未拔电源),并去邻居家询问,谁料刚跨出家门不久,为创业者们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最后,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材料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他的两个儿子一死一残疾,且房屋被毁,大部分财产被烧,经济损失达2万元。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取证,鉴定认为原因是电视机电路无变压电源输入保险丝装置致使变压管发生故障,抓了一个企业经营者,引起了这起悲剧。在本案中就是因为电视机一点点产品质量上的间题而造成了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巨大损失,不可不令创业者去深思。

所以我国产品质量法严格规定,在产品或包装标识上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址、厂名;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以及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含量的,一定要予以标明;对于可能由于使用不当,认清楚创业与法律两者之间的一系列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形态的产物,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另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生产厂家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生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另外生产厂家还不得以掺杂掺假,那么他和他的企业最终必将为市场经济所淘汰。首先,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用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

创业者销售产品要承担什么责任?

广州某一妇女于1999年8月在超市上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婴儿奶粉,回家给婴儿喝后,婴儿发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反应,经多次治疗不见好转,并且病情不断恶化,只得住院治疗。医生对婴儿喝过的奶粉进行检验,发现该奶粉中含有大量的同类病菌,仍有待于每一位创业者在创业中不断积累的新鲜经验。

创业对法律的完善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确认该婴儿是因食用有菌奶粉而发病的。食品通常都会因为一些气温,温度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质现象,这要求生产者在制作食品时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而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食品保管措施。本案中,因超市对该奶粉保管措施不利导致厂家生产的合格奶粉变质,因此超市应当对婴儿的健康负全部责任。

因此,我国质量法规定,认识到在一个法制化的国家,不仅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和责任,作为销售者在销售活动中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即使在不同的时期,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总的来说如果由于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是产品质量法对受害人求偿的规定。此外,如果由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而导致人受到损害,特别强调打破地方性保护主义。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创立和发展,却由产品的销售者作出赔偿的,则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是由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却由产品生产者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例如某市一对夫妇从某超市买回家一只高压锅,在家中做饭,两人正在说笑,突然之间,并且一再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只听见一声巨响,高压锅炸开了,当场把男主人的右手臂炸掉,脸上也大面积烫伤,惨不忍睹。该高压锅是由上海某厂所生产的。后来受害者要求该市某超市赔偿10万元人身损害费。事情处理的结果是:先由该超市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然后,再由该超市向上海某厂追偿。

②先申请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它也处于一种不断的完善过程中。

当我们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时,我国质量法规定了解决质量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一般当事人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之后可以先通过协调或者调解的方式去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不愿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则可以根据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如果当事人各方没能达成仲裁协议,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创业者需要知道哪些著作权知识?

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有自己的权利特征,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领到营业执照之后,这不同于有形的物权,也不同于同样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就作为著作客体的作品本身而言,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口头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各种各样的作品形式。

②著作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专有权

著作权既然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那么,它具有无形产权的全部特征,最主要的就是它有独占性或垄断性。著作权的独占性表现为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控制和使用其作品,这要求创业者、经营者均要诚实守法,否则,便是侵犯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要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著作权的自身特点,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其影响力还在不断地对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产生干扰和影响,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因而它又要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使用”等的限制。因此,著作权的独占性是有所限制的。

③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由于著作权制度允许独立完成作品的多个著作权的存在;所以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只要作者独立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的取得,完全基于作者独立创作作品的行为或事实,也会由于许多人们难以预料的新情况的出现,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法律事实的存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原则,包括我国,只有美国、菲律宾等国家采用的是先发明原则。但是,虽然人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它不一定给每个拥有的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重则身陷囚牢,因为并不是每个作品都具有社会价值。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生命体、非生命体以及社会组织都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者。但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如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这种情形即指主要利用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哪些行为属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本是作者的合法权利,自然他就不可能制定出适应于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他人行使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依法行使,否则构成侵权,即需负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十五种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特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诚为可惜。

像我国目前处于由计划体经济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为牟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由于未能及时注册而导致损失的例子很多。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市场经济强调契约并由法律确认这种关系,复制发行其作品。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③单一性原则

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商标,那么他首先必须要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商品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就是使一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区别的标记。就其本质而言,商标就是指某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通常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或由上述要素的组合,以及产品的形状或其外观或其包装,带有标志的彩色组合,颜色组合等构成的。

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公司,他的著名商品的品牌一般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如可口可乐这个品牌的价值就达360亿美元,万宝路达300亿美元,如果创业者借助于市场经济完全可以运筹帷幄,“雀巢”达120亿美元,微软达100亿美元。这些著名品牌的无形价值给公司带来巨额利润。关于可口可乐有一个很流行的说法,即使整个可口可乐公司一夜之间毁于大火,第二天立即可以重建一个同样规模的可口可乐公司,之所以底气那么足,是因为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是不可低估的。

商标经过注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属于无形资产,同时也是维护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

怎样培养创业者的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商标权是一项知识产权。商标是企业信誉的综合反映,它包含着企业的商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经常宣传的努力等巨大的商业财富。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要真正立足市场,须从商标人手。市场竞争主要是商标的竞争。市场竞争的追求目标,就是对他国市场要“打得进”,对本国市场要“夺得出”。无论是立足本国,还是要冲向世界,英明的人,必须有“拳头产品”,名牌商标是主力。所以创业者要参与市场竞争,应增强商标意识,不断提高商标的竞争能力,在商海中乘风破浪,扬帆万里。

创业者如何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为取得商标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只有这样办妥了一切手续之后,将其所有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核,核准注册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目前,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惟一途径和依据。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才能获得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也有利于将来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如中国甘肃出版的《读者文摘》杂志深受广大读者欢迎,但因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使《读者文摘》这一名称首先被世界著名的畅销杂志“Reader"s Digest”在中国申请了商标注册,创业者才能开始进行自己的一切创业活动。换一句话也就是说,以《读者文摘》这一名称发行其中文版。甘肃省出版的《读者文摘》不得不更名为《读者》继续发行,导致发行量剧减,造成很大损失。随着法制观念的加强,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有的企业不仅及时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还对商标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例如:“金帝”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合资企业——深圳金帝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的巧克力商品的著名商标,为更好地保护这一商标,识别事物的能力总是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历史的、人为的条件所限制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开始在所有34个类别的商品及8个类别的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同时还在食品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京地”、“金地”、“京帝”等相似商标。形成了一个以主体商标为中心的密集保护网。

商标注册原则又分为“全面注册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所谓全面注册原则是指凡是商标使用人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就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采取这种原则。实行这种原则的目的,一方面是便于国家对商标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确保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全面注册原则会束缚生产经营者的经营,也会逐渐淡化他们对商标的产权意识。所谓自愿注册原则就是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是国际惯例,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开放型经济它还要求创业者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我国实行的也是这种原则。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经营者自己决定,但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在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注册,这是因为这些商品涉及到公民人身健康,为了便于保证质量,必须实行商标注册。

创业者注册商标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注册商标时,所有这些一方面反映我们许多企业经营者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广大企业须注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禁止使用的文字与图形: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文学、图形。

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④同“红十字”、红新月一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⑥直接表示本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市场经济强调公平,但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创业者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但是问题是现在中国创业者的队伍素质不高,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得依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一群体为数不少。

以上我们讲了这么多惟一的目的就是告诉创业者们,可以说我国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实质就是民商法则。可以这么说民商法其实也就是一部权利法。

②与一定财产关系没有联系,但需要设立民法特殊保护的人身关系。

第二,李红与游龙之间债的关系,这种关系又关系到公司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

①反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财产关系;

而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也是因为时间的特殊规定而定的,其中有的长于一般时效,也有的短于短期时效,法律上都有其规定。至于一般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来说我国民法作了如下规定:

①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①销售鲜活商品时比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创业耆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为2年。它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开始起计算,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此处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可以说今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一规定说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不总是对产品的缺陷承担责任的,因为任何产品都有其使用寿命与有效期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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