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清算组应当通知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并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清算使用。
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什么是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开始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只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宣告条件,依法宣告其破产时,才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开始:
(1)全民所有制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法院受理后,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整顿申请或虽提出整顿申请,但未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达到破产界限,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未进行和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申请自己破产的,可由法院受理后直接宣告破产。
(4)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因整顿失败或出现整顿、和解终结的法定事由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或和解,宣告企业破产。
2.破产宣告的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律采取裁定的形式。在作出债务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应公开进行,并且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事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使社会、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宣告破产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四项内容:①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②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③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④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3.破产宣告的效力
(1)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效力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即由清算组接管,并由清算组管理及行使处分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效力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前,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法定代表人及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企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破产企业开户银行的效力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只能将该企业的银行账户提供给清算组使用,不得再供破产企业使用。
(4)重新登记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便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的,不必经过和解整顿阶段;虽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未进行和解或未达成和解协议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请破产,没有进行和解或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均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无需重新登记债权。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被申请破产后,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应中止破产程序,进入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阶段。在企业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企业为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也可能会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企业整顿失败或非正常终结时,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所为的部分清偿应从原登记债权中删除,新发生的债务应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的组成和职权
1.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相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者擅离岗位。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2.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依法成立后,便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权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
(2)处理破产企业未了结的事务,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于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应给予赔偿,赔偿金额应作为破产债权。
(3)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和执行。
(4)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和范围
1.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成立的、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构成破产债权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财产上的请求权是指能以金钱或折抵为金钱的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破产财产的分配主要是金钱的分配,如果是不能折算为金钱的请求权,不能列为破产债仅。
(3)破产债权必须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2.破产债权的范围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但利息只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
对于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后计算破产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受担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剩余额。
(4)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对于破产人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因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赔偿金列入破产债权。
(5)合伙人破产时所产生的债权。
(6)保证人的债权。
(7)票据债权。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事实而付款或承兑的,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什么是破产财产
§§§第4节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可以用来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只能把其可以独立支配、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包括破产人在破产清算时取得的其债务人偿还的财产、收回的投资以及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被法院追回的财产。
3.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则该剩余部分的价值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但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原所有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财产的分配
1.分配的原则
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2.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前,清算组必须制定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告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依照方案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分配比例和分配方法。方案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不能在分配上有所偏私。
3.分配的顺序
清算组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应依法定顺序进行,即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对破产财产不足清偿上述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对此,《民事诉讼法》作了专章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仅适用于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包括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破产还债,不适用本章规定。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主要规定:
1.有关企业法人破产的受理和宣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逾期未申请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2.有关企业法人破产的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有关企业法人破产的清算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于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的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在破产清算中,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还具体规定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一是破产违法责任,二是破产责任。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实施为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破产责任,是指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违法责任,主要包括: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未提供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对负有破产违法责任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责任主要包括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领导者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严重渎职或瞎指挥,或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直接导致了企业破产。
对负有主要破产责任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视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