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是对广告思想性的要求。由于广告不单纯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特定文化意识的反映,它采用文学、美术、音响、语言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表现和反映出来,在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健康的广告,必然对社会的生产、生活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广告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禁止宣传封建迷信、金钱至上、利已主义等思想和观念。
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
特殊商品广告是指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及其财产安全的商品广告。具体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等商品广告。为了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及其财产安全,加强国家对这些特殊商品广告的管理,我国广告法对这些商品的广告作出了比一般广告标准更为严格的特殊要求。
按照《广告法》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3.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对农药广告的特殊要求:
1.禁止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2.禁止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禁止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烟草广告的特殊要求: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烟草包装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我国《广告法》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有关广告审查的规定
按《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广告审查的范围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必须审查的广告的范围只限于两个方面:一是特殊商品广告。即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因为这些特殊商品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些特殊商品广告进行发布前的审查,主要是为了使这些特殊商品宣传做到真实、合法,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广告审查的对象是由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以及一定语言所反映的广告内容。特殊商品广告内容除应当符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特殊要求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殊商品广告的内容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后,广告主不得擅自更改。
2.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审查机关是指与特殊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对商品生产、销售环节熟悉程度较高的工作。因此,《广告法》规定,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如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药品广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农药、兽药广告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这些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工作,目的是加强对特殊广告的管理,规范特殊广告市场,保证特殊广告的发布质量。
3.广告审查的程序
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指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程序。《广告法》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按照该规定,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申请。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发布前,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审查广告,应当提交有关广告主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还应提交有关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以及广告内容合法性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广告主不提交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审查机关可以不予审查。
(2)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在收到广告主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审查。
(3)决定。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广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出准予发布的决定,反之,作出不准发布广告的决定。广告审查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要制作相应的审查决定文件,并通知广告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是利用露天场地或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户外广告形式多样,主要有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橱窗、灯箱、车体、船体、飞机、飞艇、墙壁绘制、气球等。因为户外广告的设置具有地理上的选择性、时间上的长期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城市的市容、市貌、城市规划、交通安全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必须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实施一定的管理。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5.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违反广告法的行政责任
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规定,该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
根据《广告法》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1)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3)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9条至第12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13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广告法》第14条至第17条、第19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广告法》第31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5)违反《广告法》第18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违反《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1)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