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实施。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推动我国经济、科技体制的完善和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具有重大作用。
2.专利法的适用范围
专利法适用于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保护。我国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指创制或者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具体地说,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技术发明两种,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有形物品的发明,方法发明是关于把一种物质或者物品改变成另一种物质或者物品的手段。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符合了这些条件的发明,不一定能取得专利权,专利法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妨害社会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办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等也不授予专利权。所以,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除了要符合专利性要求外,还要适应专利法规定的技术领域。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实际用途的产品。实用新型和发明相比,其创造性水平低些,所以把它称为“小发明”,把取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称之为“小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且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因此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附图。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低些,只要求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较之发明专利申请程序要简便,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专业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较发明专利为短。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
(3)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行之有效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即它必须要同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工业产品结合在一起。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者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在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形状和图案往往结合在一起,而色彩和图案更常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开的。这三者使人对产品有一种美感或者快感。外观设计专利就是保护这种富有美感的外表。
什么是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于什么是发明,采用的是定义和排除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我国《专利法》第25条采用列举法,规定了五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又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正确理解我国专利权所保护的发明的范围,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
1.发明的种类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状况不同,技术发展水平各异,因而作为其专利保护对象的发明的范围也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分为三类:
(1)产品发明。指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如机器、设备、装置、工具材料等多种多样的制品的发明。
(2)方法发明。是指人们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某一物品或者物质,致使其发生新的部分质变或成为另一种新的物品或者物质的方法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制造方法、化学方法、加工方法、生物方法以及其他方法。
(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知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所提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新的技术方案。改进发明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新的产品的创制和新的方法的创造,而是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重大改进,它虽然对已有的产品和方法进行了改进,但并未从根本上突破原产品和方法的实质。
2.发明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为专利权保护对象的发明,应当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1)技术性条件。作为专利权保护对象的发明,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性条件。这种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含着三层含义;①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上的创造和革新,而不是认识自然规律的理论创新。②发明应为解决特定技术课题的新技术方案,而不是单纯地提出课题。③作为发明的技术方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而不单是存在于头脑中的一种构思。
(2)法律性条件。作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发明,除应按技术条件属于发明的范畴外,还必须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条件。法律性条件主要包括: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项发明,只有依照专利法所规定的程序,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我国《专利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③必须不是国家明文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某些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如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即使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和发现有什么区别
在专利法上,发明和发现有严格的区别并居于截然不同的法律地位中,发明是各国专利法所共同保护的最主要的对象,而发现则大都不能得到各国专利法的保护,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对象以外。具体地看,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现,即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现象、物质或规律的发现或者认识。
两者的区别在于,发现的对象是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发明的对象则是技术方案。如果说,发现的过程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那么发明就是人类改造世界的过程;发现针对的是自然界天生的、原有的事物和规律,发明针对的则是一切人造的、人类自己制造的而非自然界天生的事物。正因为发现针对的自然界原有的事物和规律,是客观世界本身就存在的自然现象,或者自然规律,因此如果授予发现以专利权的保护,赋予发现人以垄断利用发现成果的权利,既不符合法律中公平原则的精神和要求,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什么是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与发明有什么不同?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品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
实用新型是我国三大保护对象中的一类。与发明作为专利保护对象相比,实用新型作为专利的保护对象,在世界各国并不非常普遍。在对实用新型给予法律保护的国家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实用新型,有的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合并立法,也有的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法的组成部分。我国就是将实用新型和发明、外观设计一起规定在专利法中。
实用新型和发明一样,都属于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为目的。但实用新型和发明也具有诸多差异之处:
1.创造性要求不同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所以人们将其称之为“小发明”,将取得专利的实用新型称之为“小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则仅要求其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保护范围不同
发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即除专利法的限制性规定外,任何发明均可获得专利权;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但不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和没有固定形状和构造的物质。
3.授权审批程序不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手续比较简便,申请人的申请经主管机关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就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主管机关可直接作出授权决定;而对发明专利申请要经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等程序后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程序较为复杂。
4.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均由申请日起计算。
什么是外观设计?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中,有一种叫做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也称作工业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作为一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和发明、实用新型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发明和实用新型体现了对实用功能的关注,都是对技术方案提供法律保护的方式,追求的是对现实的技术问题的克服和解决,对技术方案的美感、满足人们审美需要的因素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外观设计则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在概念中就强调了对设计方案的美感的特别要求,并不追求设计方案的实用效果。
在识别一项设计是否是工业品外观设计时,需要借助于对外观设计特征的分析,符合这些特征要求的,构成外观设计,不符合特征要求的,则不能作为外观设计得到法律的保护: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外观设计是对产品自身的设计,离开产品即不存在外观设计。以此为标准,可以区别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产品的装饰装潢。有关产品自身必备的图形、色彩等的设计,构成外观设计;能够与产品相分离、用于对产品的装饰,则构成产品的装潢。
2.外观设计必须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具有美感的设计。实用新型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作为构成要素,追求的是设计方案的视觉美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可能保护对产品形状的新设计,但要想保护实现新设计实用目的的技术特征,当事人需要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想要保护的是新设计中具有美感的造型,则当事人需要申请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3.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上应用,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其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下面是一则有关外观设计侵权的案例:1991年原告W电器有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收录机外观设计专利,1992年12月23日获得专利权。原告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收录机投放市场后,销路很好。1993年原告发现该收录机销量锐减,经过调查,发现被告X无线电厂生产、销售的Y-6600型收录机的外型和原告取得专利权的收录机外型一样,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原告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X无线电厂告上了法院。在诉讼期间,原告还查明,被告X无线电厂所使用的与原告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收录机外壳是由被告S电器塑料厂提供15700套。此外,被告S电器塑料厂还向被告L录音机变压器厂提供该收录机外壳500套,由被告L录音机变压器厂生产收录机出售。原告在查实上述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将S电器塑料厂、L录音机变压器厂也列为本案被告。
法院接受了原告要求追加两名被告的申请。该案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X无线电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被告录音机变压器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这个案件中原告受到侵害的就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所保护的是针对收录机的形状等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一设计,以产品为依托,依附于收录机这种特定种类的产品,针对的是收录机产品本身的形状等要素,追求的是设计方案的美感效应,符合社会公众的审美需求,从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同时,这一设计方案可以通过工业手段批量复制,适于工业上的应用。从各方面考虑,该设计方案都符合外观设计的特征并受到专利的保护。
专利申请的原则
1.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即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先申请原则
即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人的原则。《专利法》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少数国家则采用先发明原则,即对先发明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3.优先权原则
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主张的重要原则。是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一个国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在特定期限内又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来的申请日。意义在于:申请人有权要求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外国申请人可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受优先权;并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优选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