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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朝廷视野中的“民众”(2)

这种观念不仅为皇帝所秉持,也为大臣所接受。在奏章上书中,大臣们同样视皇帝为民之父母。北魏宣武帝初年,甄琛上表朝廷禁锢河东的盐池并应向百姓征税,他表文的出发点就是“王者道同天壤,施齐造化,济时拯物,为民父母”,并由此引发一场朝臣的博议,最终朝廷还是采纳了他的建议。讨论中持反对意见的官员也承认:“琛之所列,富乎有言,首尾大备,或无可贬”,只是“恐坐谈则理高,行之则事阙”(《魏书》卷六八《甄琛传》。),缺乏可操作性。换言之,他所说的道理,包括皇帝为民父母之类,反对派也都是同意的。正始元年(公元504年),有人向朝廷献四足四翼雉,宣武帝派人问崔光,崔光乘机批评朝政,也搬出了“陛下为民父母,所宜矜恤”来教导皇帝,结果说得皇帝大悦。(参见《魏书》卷六七《崔光传》。)永平元年(公元508年),宣武帝下诏检查法官审讯时所用枷杖的大小,当时的尚书令高肇等官员上奏引用古训来称赞皇帝的仁慈,说“臣等闻王者继天子物,为民父母,导之以德化,齐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云云,大献谀词,其根据就是他们相信皇帝是百姓的“父母”。到了孝明帝时,崔光曾经两度上表分别劝谏灵太后与孝明帝,均强调了皇帝“为民父母”的角色。(参见《魏书》卷六七《崔光传》。)北齐的刘书在《刘子·爱民》中也说“人之于君,犹子之于父母也”。

无论是皇帝的诏令还是大臣的奏章,“为民父母”都是作为进一步论证其他问题的前提或根据出现并使用的,是无须论证的。易言之,这一观念对当时的皇帝臣僚来说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其影响在隋唐以后依然长期存在,直到明清时期,这种说法仍不时出现在诏令奏章中。(参见《明史》卷一八〇《魏元传》,卷一八九《黄巩传》,北京,中华书局,

1974。)皇帝为民父母,这种古老的说法以比喻的方式表达了中国王朝时期最高统治者与广大被统治者间的关系。它将君—民关系比拟为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比喻既简单形象又内涵丰富,可以说实际生活中双方多种复杂关系用这样一句话都包括了。但是正如“为民父母”或“作民父母”一语所暗示的,这种关系是虚拟的,非真实的,

需要不断重复来记忆。首先,这种表达暗示了君—民关系中皇帝处于优先的地位。正如这种比喻所明示的,父母乃是生育子女之人,相对于子女,父母永远是本源的、第一位的,因此,相对于民众,皇帝也是本源的、第一位的。显然,先秦儒家思想传统中的“民本”思想,如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观念,在这里被颠倒过来了,作为“子民”,民众不过是派生的,次要的。这实际上强调了“君本”的理念。

不过,与自然界一般的本源与派生关系不同,由于父母与子女间存在着血缘上割不断的联系,他们之间的关系自有其特殊性:子女年幼时,父母有责任扶养、教育他们,如苏绰所说治国之道,当“爱民如慈父,训民如严师”(《周书》卷二三《苏绰传》。)。而子女成年后,他们则要孝养父母。这两种关系同样被应用到君—民关系中。

北朝皇帝诏令或大臣奏章中提到“为民父母”时往往是与抚恤百姓联系在一起,前引延兴二年(公元472年)献文帝下诏禁止随意兴建福业,造立佛寺,说“朕为民父母,慈养是务,自今一切断之”(《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北魏孝明帝神龟元年(公元518年)十二月的诏令,说到百姓死后找不到安葬之地,“为民父母,尤宜存恤”(《魏书》卷九《肃宗纪》。)。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的一道关于去除齐地的苛政的诏书中也说“朕为民父母,职养黎人”(《周书》卷六下《武帝纪》。)。崔光在北魏正光时的上表中也有“陛下为民父母,抚之如伤”(《魏书》卷六七《崔光传》。)的说法。

当然,作为“民”之父母的皇帝抚恤、慈养百姓并不是“泛爱众”式的无条件的给予,也不能与百姓供养皇帝相提并论。它只是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的举措,针对的或是荀子所说的“五疾”之人(具体说法见《荀子·王制》:“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或是出现旱、涝、饥荒等灾情的地区的百姓,或是针对罪犯,而且多数是临时性的,或一次性的。

一旦出现了灾情,皇帝的抚恤除了实物性的救济与赏赐以外,还要进行很多“仪式性”的活动。因此,北魏的甄琛在上表中说:“王者道同天壤,施齐造化,济时拯物,为民父母。故年谷不登,为民祈祀。”(《魏书》卷六八《甄琛传》。)文献中这方面的例子相当多,北魏太延元年(公元435年),立庙于恒岳、华岳、嵩岳上,各置侍祀九十人,“岁时祈祷水旱”。和平元年(公元460年)四月旱,文成帝下诏州郡:“于其界内神无大小,悉洒扫荐以酒脯。年登之后,各随本秩,祭以牲牢。”(《魏书》卷一〇八《礼志一》。)太和四年(公元480年)二月春旱,孝文帝下诏:“祀山川群神及能兴云雨者,修饰祠堂,荐以牲璧。”(《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则是具体一例。遇到水旱不虞,除了祭祀,皇帝自己往往要减膳撤悬,禁断屠杀,并赦免罪犯,太和二十年(公元496年),七月,孝文帝就曾因“久旱不雨,辍膳三旦”,并“咸秩群神”(《魏书》卷六三《王肃传》,卷七下《高祖纪》。),景明四年(公元503年)四月、永平二年(公元509年)五月因旱,皇帝也采取过类似的措施。(参见《魏书》卷八《世宗纪》。)

与此相对,皇帝对子民的教化则是全面和长期的,这源于将“民”视为“智不自周”的假设,也是朝廷关注的一个重点。北魏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也就是立三长的次年,孝文帝下诏在民间推广教化,其文云: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

不论其实际效果如何,这道诏书明确表达了朝廷力图以儒家的德义来引导、要求百姓,规范其行为,希望每个人能够按照儒家的规定在家庭中生活的愿望。它所教化的对象是“诸州”之民,无远弗及,不分远近,充分体现了作为民之父母的皇帝殷殷“轨物”之心。此前太和元年(公元477年)的一道劝农诏书中说:“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刑。”(《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阐述得虽没有几年后那么细致具体,但也明确提出百姓应当服从长者或长官的教导,换言之,民众的行为应处在外在力量的控制之下,这种教导还是强制性的,如不服从,会遭到国法的制裁,他们个人不能也不应该掌握自己的命运。同在这道诏书中皇帝将管理民众的地方官称为“牧民者”,说:“今牧民者,与朕共治天下也。”(《北齐书》卷四《文宣帝纪》。)北齐时的诏书中也有类似的提法。苏绰的六条诏书中则有“天生蒸民,不能自治,故必立君以治之”的说法,更是直白。这实际是皇帝对其存在合理性的解释。《左传》哀公十四年就有这样的说法:“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司”指的是管理,“牧”含有驾驭、引导之意,强调百姓生活需要君主来掌舵,这种说法将百姓比拟为如不加管束则盲目游荡的牛羊,强调需要皇帝或地方官吏等外力的引导与束缚。朝廷的许多措施都与此目的密切相关,如表彰孝义、赐官耆老、选用带儒家色彩的词语作为乡里名称,包括法律上以礼入法等等。

另一方面,百姓作为“子民”,则负担着供养皇帝乃至军国的责任。北魏时甄琛说得很清楚:“天下夫妇岁贡粟帛,四海之有,备奉一人;军国之资,取给百姓。”(《魏书》卷六八《甄琛传》。)百姓通过交纳赋税、从事劳役维持朝廷的运转和皇帝的生活,这正像子女成年后供养父母一样。

父母—子女关系所蕴涵的丰富意义能将君—民之间的多重关系表达得相当充分,正因此,皇帝为民父母的观念能够历久不衰,长期为统治者所沿用,至今犹有影响。

四、君—牧守:共治与督责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君—民关系下又产生出君主与地方官,地方官与民众的关系。由于国土疆域广大,皇帝一人无法直接治理,故设百官协助,用孝文帝的话说则是:“朕总摄万机,统临四海……故内委群司,外任方牧。”(《魏书》卷五一《吕罗汉传》。)宇文泰也说:“古之帝王所以外建诸侯,内立百官者,盖以天下至广,非一人所能独治,是以博访贤才,助己为治。”(《周书》卷二《文帝纪下》。)除了少量封国、镇戍,北朝在地方上分州、郡和县三级,长官分别为刺史、郡守与县令,委派他们协助皇帝治民,当时的诏令中则简称为“刺史守令”或“刺史令长”、“守宰”、“牧守”、“方伯”等,他们“荷治民之任”,直接统治各地百姓,只有都城所在的京畿地区地位特殊。

这些牧守在观念上被认为地位重要。上文提到北魏孝文帝诏书中说:“今牧民者,与朕共治天下也。”孝明帝正光元年(公元520年)五月的一道诏书中则谓:“刺史守令与朕共治天下。”(《魏书》卷九《肃宗纪》。)与此前后,辛雄在上疏中也说:“助陛下治天下者,惟在守令。”(《魏书》卷七七《辛雄传》。)此前元晖在上疏中也说:“臣闻治人之本,实委牧守之官。”(《魏书》卷一五《元晖传》。)魏收在分析北魏动乱的原因时说,魏末元叉专政,“政事怠惰,纲纪不举,州镇守宰,多非其人,于是天下遂乱矣”(《魏书》卷一六《京兆王继传附元叉传》。)。这里魏收同样看重地方官员在治国上的作用。

君臣口中说出的这些话都是在强调牧守责任重大,这种看法是汉代以来的传统。不过,在北朝时期,这种表达与实际有关牧守的制度安排,以及时人对地方官的态度都存在着背离。北魏孝明帝正光四年(公元523年),萧宝夤上表指出在对官员的考课上内外相差悬殊,守令之类的外官“厥任非轻,所责实重”,却十二年“始得一阶”,而“东西两省、文武闲职、公府散佐、无事冗官,”四年一考,使得“一纪之中,便登三级”,造成守令“以实劳剧任,而迁贵之途至难”,而“以散位虚名,而升陟之方甚易”(《魏书》卷五九《萧宝夤传》。)的局面。也就是说对于牧守一类的地方官,晋升一级需要六年,朝廷的散官则只要四年,而前者任务繁重,后者闲散无事,两者升级的快慢却正相反,待遇偏向无事的冗散官员。这种局面在太和年间就出现了。(参见《魏书》卷四三《房景伯传》,传说“旧守令六年为限”,此制并非正光时才有。同书卷二一《广陵王羽传》记载,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元羽的上奏:“外考令文,每岁终,州镇列牧守治状。及至再考,随其品第,以彰黜陟。”规定的就是守令六年一黜陟。)此外,在当时人的心目中也看不起“守令”,北魏孝明帝末辛雄上疏说:“郡县选举,由来共轻,贵游俊才,莫肯居此。”“由来共轻”一句告诉我们这种风气存在已久,而且具有普遍性。也正因此,他才要设想出一套办法引导候选官员出任守令,并试图恢复前代故事,“不历郡县不得为内职”。可惜,“书奏,会肃宗崩”,没起到任何作用。(参见《魏书》卷七七《辛雄传》。)这一倾向到了北齐时仍然存在,故有“齐因魏朝,宰县多用厮滥,至于士流耻居百里”(《北齐书》卷三八《元文遥传》;《北史》卷五五史臣曰。)之说。因此,不管君臣在认识上如何重视牧守,实际的制度设计以及时代风尚都轻贱“守令”,两者间存在矛盾,重视也就只能流于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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