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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汉代系囚考(1)

宋杰秦、汉时期,我国刚刚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奠立了统一的专制帝国,随着封建经济的迅速发展,官府、私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对抗矛盾日益尖锐起来,社会上的犯罪现象相当严重,被司法拘禁的人数空前高涨。如秦曾出现“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董仲舒语。);汉虽有所缓和,亦俗称“天下千狱,狱中万囚”(黄晖:《论衡校释》卷二四《辨祟篇》,北京,中华书局,1990。)。据史籍所言,两汉监狱里关押的罪犯多称为“系(繫)囚”,例如:《汉书》卷六〇《杜周附业传》:“王氏世权日久,朝无骨鲠之臣,

宗室诸侯微弱,与系囚无异,自佐史以上至于大吏皆权臣之党。”《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建初七年九月,“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文选》卷二九张衡《四愁诗序》:“郡中大治,争讼息,狱无系囚。”徐幹《中论》卷之下:“桓灵之世其甚者也,自公卿大夫州牧郡守,王事不恤……文书委于官曹,系囚积于囹圄,而不遑省也。”另外,被拘押在狱中的囚犯往往称作“系(繫)者”,参见:

《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卜系者出不出。不出,横吉安;若出,足开首仰有外。”“命曰横吉安……系者重罪不出,轻罪环出;过一日不出,久毋伤也。”

《汉书》卷八《宣帝纪》地节四年九月诏:“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

《后汉书》卷四五《袁安传》:“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谋为逆,事下郡覆考……是时英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

上述史料中的“系(繫)”字含义何在?为什么它多与在押犯人的称谓及入狱之事相关?这与汉朝的法律规定和对囚犯的拘禁制度有什么联系?本文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系(繫)”字的含义及其衍变

从先秦到汉代,“系(繫)”字的含义衍生出许多种,其源流演变大致如下:

首先,“繫”字从,本和丝缕有关,在先秦原有缚挂之意,例如《论语·阳货》载孔子曰:“吾岂瓠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又见《荀子·劝学》:“南方有鸟焉,名曰蒙鸠,以羽为巢,而编之以发,系之苇苕,风至苕折,卵破子死。巢非不完也,所系者然也。”

其次,“系(繫)”字也有以索栓缚某种物体的含义。例如《周礼·春官宗伯·肆师》:“以岁时序其祭祀,及其祈珥。大祭祀,展牺牲,系于牢,颁于职人。”就是说肆师在祭祀之前挑选牲畜,栓入圈内,再颁付给有关职能人员。另见:

《左传·成公二年》:“齐高固入晋师,桀石以投人,禽之而乘其车,系桑本焉,以徇齐垒。”杜预注:“将至齐垒,以桑树系车而走,欲自异。”

《公羊传·僖公二年》荀息曰:“马出之内厩,系之外厩尔,君何丧焉。”

《孟子·万章上》:“伊尹耕于有莘之野,而乐尧舜之道焉,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以上所说的“系车”、“系马”都表示用绳子将其栓绑起来。秦、汉时期,被官府逮捕入狱的犯人,为了限制其人身活动,以防止他们逃跑或反抗,一般都要施加绳索、桎梏等刑具的拘束,并非是自由之身。如东汉刘荆所言:“君王无罪,猥被斥废,而兄弟至有束缚入牢狱者。”(《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列传》。)此种拘束亦名之曰“系(繫)”,根据刑具的不同,或称为“缚系”,见《汉书》卷四八《贾谊传》言贵戚大臣被捕,“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或称为“械系”,如《汉书》卷四三《娄敬传》曰:“上怒,骂敬曰:‘齐虏,以舌得官,乃今妄言沮吾军。’械系敬广武。”颜师古注曰:“械,谓桎梏也。”

另外,由于捉拿犯人时必须以各种刑具将其束缚起来,秦、汉时“系”字的含义又引申为逮捕。参见:《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任敖者,故沛狱吏。高祖尝辟吏,吏系吕后,遇之不谨。任敖素善高祖,怒,击伤主吕后吏。”《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恶吏负贼,妄意良民,至亡辜死。或盗贼发,吏不亟追而反系亡家,后不敢复告,以故寖广。”

《后汉书》卷一一《刘玄列传》:“刘玄字圣公,光武族兄也。弟为人所杀,圣公结客欲报之。客犯法,圣公避吏于平林。吏系圣公父子张。”犯人被捕入狱之后,仍然要受刑具的拘束,如司马迁所言:“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所以在狱中囚禁亦称为“系狱”,

例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4·9:“胡甲渠候长唐博叩头死罪,博前为甲渠饼亭候长,今年正月中坐搒卒系狱七月廿日。”《汉书》卷六三《广陵厉王胥传》:“后胥子南利侯宝坐杀人夺爵,还归广陵,与胥姬左修奸。事发觉,系狱,弃市。”

《后汉书》卷五三《申屠蟠列传》:“后蟠友人陈郡冯雍坐事系狱,豫州牧黄琬欲杀之。或劝蟠救雍,蟠不肯行……”

《风俗通义》第五《十反》:“巴郡太守太山但望伯门为司徒掾,同产子作客杀人系狱,望自劾去。”

这里的“系”字,又是关押监禁的意思。综上所述,“系”字的含义由最初的缚挂、栓绑衍变为束缚、拘捕、关押等等,汉代史籍中“系囚”、“系者”等词,应是表示此人受到刑具的拘束或在狱内监禁。

二、“轻系”与“重囚”

据汉代史籍所载,狱内的“系囚”依其罪行轻重而被分为两大类,前者称为“轻系”,后者称为“重囚”。例如,《后汉书》卷二五《鲁恭列传》载鲁恭上奏曰:

“比年水旱伤稼,人饥流冗。今始夏,百谷权舆,阳气胎养之时。自三月以来,阴寒不暖,物当化变而不被和气。《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谷不熟。’又曰:‘仲夏挺重囚,益其食。行秋令则草木零落,人伤于疫。’夫断薄刑者,谓其轻罪已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李贤注曰:“挺犹宽也。”

又见《淮南子》卷五《时则训》曰:“挺重囚,益其食,存鳏寡,振死事。”

“轻系”和“重囚”的划分是以什么为标准呢?从文献记载来看,“轻系”是指罪行较轻、不够判处死刑的罪犯。“重囚”,即身负重大罪名的囚徒,指的是那些犯有死罪的犯人,关押他们的狱室亦称做“牢”。《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上》记:“是岁,广汉钳子谋攻牢,篡死罪囚郑躬等,盗库兵,劫略吏民,衣绣衣,自号曰山君,党与浸广。”颜师古注曰:“钳子,谓钳徒也。牢,系重囚之处。”在押的“重囚”还有其他称谓,分述如下:

1.重罪死刑犯或称为“重罪”,见《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曰:“军数出定襄,定襄吏民乱败,于是徙(义)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亦二百余人。”所谓“重罪”即指死罪,见《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景帝元年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孟康注曰:“重罪谓死刑。”又见《后汉书》卷四六《陈宠列传》:“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李贤注曰:“报,论也。重,死刑也。”

2.死囚“重囚”因犯有死罪,在当时亦称为“死囚”,见《后汉书》卷三四《梁商传》:“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纤微成大,非所以顺迎和气,平政成化也。”

3.死罪囚“重囚”或称做“死罪囚”,例如:

《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载攸舆侯刘则:“太初元年,坐篡死罪囚,弃市。”

《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载梁王刘立:“上书不拜奏。谋篡死罪囚。有司请诛,上不忍,削立五县。”

《汉书》卷五二《韩安国传》:“聂壹乃诈斩死罪囚,县(悬)其头马邑城下,视单于使者为信。”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九年春三月辛丑,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

“重囚”身犯死罪,躯处深牢,朝廷在赦除方面,对待他们要比普通囚犯严厉得多。由于各种原因,汉代皇帝下诏赦免罪犯相当频繁,甚至“一岁再赦”;在许多情况下,“轻系”会获得赦免,而“重囚”则不在其内。例如,汉代逢到灾害,皇帝在祈祷的同时,往往重新审查和释放“轻系”,企图以此来感动上苍。参见: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十八年四月己未诏曰:“自春已来,时雨不降,宿麦伤旱,秋种未下,政失厥中,忧惧而已……理冤狱,录轻系。二千石分祷五岳四渎,郡界有名山大川能兴云致雨者,长吏各洁斋祷请,冀蒙嘉澍。”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建初五年二月甲申诏曰:“其令二千石理冤狱,录轻系,祷五岳四渎,及名山能兴云致雨者,冀蒙不崇朝遍雨天下之报。务加肃敬焉。”

《后汉书》卷六《顺帝纪》:“(永建三年)六月,旱。遣使者录囚徒,理轻系。”

《后汉书》卷八《灵帝纪》:“(熹平五年夏四月)大雩。使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冤枉,原轻系,休囚徒。”

《后汉书》卷九《献帝纪》:“(兴平元年七月)三辅大旱,自四月至于是月。帝避正殿请雨,遣使者洗囚徒,原轻系。”

另如《后汉书》卷六九《窦武列传》载桓帝临终前:“有诏原李膺、杜密等,自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系囚罪轻者皆出之。”“重囚”通常只是在少数普天同庆的大赦时,才可以获得自由。遇到朝廷赦除时,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受到减刑的待遇,很少被立即释放。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置方法:

1.减死罪一等即将该类罪犯的罪名和处罚减轻一等,参见《后汉书》卷二下《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九年)夏四月乙丑,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各有差。”

2.减罪徙边将死刑罪犯减刑后迁徙到边郡居住,或戍守。参见: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九年春三月辛丑,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建初七年九月辛卯)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元和元年八月癸酉诏曰:“其改建初九年为元和元年。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所。”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

3.处以宫刑男性罪犯所受的宫刑亦称为“腐刑”,或曰“下蚕室”,也是死罪遇赦时的一种常见的减刑处置方法。例如:

《汉书》卷五《景帝纪》:“(中四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孝宣许皇后,元帝母也。父广汉,昌邑人,少时为昌邑王郎。从武帝上甘泉,误取它郎鞍以被其马,发觉,吏劾从行而盗,当死,有诏募下蚕室。后为宦者丞。”注引孟康曰:“死罪囚欲就宫者听之。”

《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建武二十八年:“冬十月癸酉,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4.充军免除其罪,派往军队参战,这种情况只是在情况危急时采用。如《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载:“而匈奴寇边甚。莽乃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猪突豨勇,以为锐卒。”

5.赎免皇帝下诏赦除时,有时也允许死刑囚犯出钱赎免,但多数情况下只是专对在逃的“亡命”罪犯,因为官府捉获他们难度较大,要花费不少气力;而对已经被捕的囚犯,则很少采取这种做法。参见:

《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闻天汉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豪强吏民请夺假貣,至为盗贼以赎罪”。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十八年春三月丁亥,诏曰:‘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已下赎:死罪缣三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五匹;吏人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诏:“亡命者赎:死罪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七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民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

如上所述,“重囚”,即死刑犯在遇到朝廷赦令时多数是被减刑处理,他们免罪释放、恢复自由的机会要比“轻系”少得多。另外,在汉代的“重囚”当中,犯“殊死”罪者(多为“大逆无道”罪名)和普通的死罪囚犯在获得赦除方面的权利亦有明显区别。因为这个问题较为复杂,笔者准备撰文另行论述。

三、罪犯所受刑具拘系的各种形式

根据汉朝的法律规定,官府捕获罪犯之后,在司法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拘系手段和刑具种类是有明显区别的。在时间顺序上,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三个阶段:甲,逮捕及押送入狱期间;乙,在狱内囚禁待决期间;丙,判决后服刑期间。其中第三个阶段的犯人仅指刑徒(徒刑犯),不包括居赀服役者(《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云:“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樏杕。”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迁徙流放者及受其他刑罚的罪犯。在这三个阶段里,官府对犯人施加束缚的刑具种类有显著的差异。试述如下:

(一)缚系按照

秦、汉王朝的司法制度,不仅政府官吏有逮捕罪犯的权力,普通百姓只要掌握相关证据,也可以自行捉拿犯人,将其送往官府。在抓获罪犯、遣送入狱的过程中,为了预防其逃跑反抗,必须用绳索捆绑,称为“缚系”。见《汉书》卷四八《贾谊传》:“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此外,在当时的历史记载里,还对这种拘系方式有不同的称谓。例如:

1.缚诣《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许多爰书,将捉获犯人绑赴官府的行为称作“缚诣”,也表明在逮捕、押送过程中需要捆绑。参见: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无)它坐。”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镕),来诣之。”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缇覆(複)衣,帛里莽缘领褎(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与此首人强攻群盗人,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见丁与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殹(也)……”

2.收缚逮捕罪犯在两汉史籍中往往称为“收缚”,也说明了捆绑犯人是必经的程序。可见《汉书》卷七六《张敞传》:“小偷悉来贺,且饮醉,偷长以赭污其衣裾。吏坐里闾阅出者,污赭辄收缚之,一日捕得数百人。”又见《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彭修》:“后仕郡为功曹。时西部都尉宰晁行太守事,以微过收吴县狱吏,将杀之,主簿钟离意争谏甚切,晁怒,使收缚意,欲案之,掾史莫敢谏。”

3.自系、自缚因为罪犯就缚是法律规定,所以连那些到官府自首者往往也要捆绑上自己再去投案入狱,史书中称为“自系”或“自缚”。参见:

《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是日移病不听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一县莫知所为,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

《后汉书》卷一一《刘玄传》:“初,侍中刘恭以赤眉立其弟盆子,自系诏狱;闻更始败,乃出,步从至高陵,止传舍。”

《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帝卒以林等言为然,得晖重议,因发怒,切责诸尚书。晖等皆自系狱。三日,诏敕出之。”

《汉书》卷九二《游侠原涉传》:“尹公不听,诸豪则曰:‘原巨先奴犯法不得,使肉袒自缚,箭贯耳,诣廷门谢罪,于君威亦足矣。’尹公许之。”

《后汉书》卷六三《李固列传》:“永和中,荆州盗贼起,弥年不定,乃以固为荆州刺史。固到,遣吏劳问境内,赦寇盗前衅,与之更始。于是贼帅夏密等敛其魁党六百余人,自缚归首。”

4.绳责同样是束缚的原因,汉代对官吏的逮捕又称为“绳责”,见《汉书》卷四六《石庆传》载,武帝曰:“今流民愈多,计文不改,君不绳责长吏,而请以兴徙四十万口,摇荡百姓,孤儿幼年未满十岁,无罪而坐率,朕失望焉。”

5.缧绁官府拘押犯人亦称为“缧绁”,参见:

《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七年而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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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场人脉掌控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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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嗨,我的猫咪

    ①嗨,我的猫咪

    -她是故作乖巧的唐家长女,他是不学无术的傅家大少罹患癌症的老人临行前的安排让他们走到了一起★★【友情提示】★★(此文是我的第二篇文,前四十章节,都是废话,不在状态,不推荐看。文行温馨,女主矫情,慎入啊!!)☆☆【我手写文,你心看文,其实是一种幸福,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