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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红楼梦》考证(改定稿)(4)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红楼梦》的“本子”问题。现今市上通行的《红楼梦》虽有无数版本,然细细考较去,除了有正书局一本外,都是从一种底本出来的。这种底本是乾隆末年间程伟元的百二十回全本,我们叫他做“程本”。这个程本有两种本子:一种是乾隆五十七年壬子(1792)的第一次活字排本,可叫做“程甲本”。一种也是乾隆五十七年壬子程家排本,是用“程甲本”来校改修正的,这个本子可叫做“程乙本”。“程甲本”我的朋友马幼渔教授藏有一部,“程乙本”我自己藏有一部。乙本远胜于甲本,但我仔细审察,不能不承认“程甲本”为外间各种《红楼梦》的底本。各本的错误矛盾,都是根据于“程甲本”的。这是《红楼梦》版本史上一件最不幸的事。

此外,上海有正书局石印的一部八十回本的《红楼梦》,前面有一篇德清戚蓼生的序,我们可叫他做“戚本”。有正书局的老板在这部书的封面上题着“国初抄本《红楼梦》”,又在首页题着“原本《红楼梦》”。那“国初抄本”四个字自然是大错的。那“原本”两字也不妥当。这本已有总评,有夹评,有韵文的评赞,又往往有“题”诗,有时又将评语抄入正文(如第二回),可见已是很晚的抄本,决不是“原本”了。但自程氏两种百二十回本出版以后,八十回本已不可多见。戚本大概是乾隆时无数展转传抄本之中幸而保存的一种,可以用来参校程本,故自有他的相当价值,正不必假托“国初抄本”。

《红楼梦》最初只有八十回,直至乾隆五十六年以后始有百二十回的《红楼梦》。这是无可疑的。程本有程伟元的序,序中说:

《石头记》是此书原名,……好事者每传抄一部置庙市中,昂其值得数十金,可谓不胫而走者矣。然原本目录一百二十卷,今所藏只八十卷,殊非全本。即间有称全部者,及检阅仍只八十卷,读者颇以为憾。不佞以是书既有百二十卷之目,岂无全璧?爰为竭力搜罗,自藏书家甚至故纸堆中,无不留心。数年以来,仅积有二十余卷。一日,偶于鼓担上得十余卷,遂重价购之,欣然翻阅,见其前后起伏尚属接榫(榫音笋,削木入窍名榫,又名榫头)。然漶漫不可收拾。乃同友人细加厘剔,截长补短,抄成全部,复为镌板,以公同好。《石头记》全书至是始告成矣。……小泉程伟元识。

我自己的程乙本还有高鹗的一篇序,中说:

予闻《红楼梦》脍炙人口者,几廿余年,然无全璧,无定本。……今年春,友人程子小泉过予,以其所购全书见示,且曰:“此仆数年铢积寸累之苦心,将付剞劂,公同好。子闲且惫矣,盍分任之?”予以是书虽俾官野史之流,然尚不谬于名教,欣然拜诺,正以波斯奴见宝为幸,遂襄其役。工既竣,并识端末,以告阅者。时乾隆辛亥(1791)冬至后五日铁岭高鹗叙,并书。

此序所谓“工既竣”,即是程序说的“同友人细加厘剔,截长补短”的整理工夫,并非指刻板的工程。我这部程乙本还有七条“引言”,比两序更重要,今节抄几条于下:

(一)是书前八十回,藏书家抄录传阅,几三十年矣。今得后四十回,合成完璧。缘友人借抄争睹者甚夥,抄录固难,刊板亦需时日,姑集活字刷印。因急欲公诸同好,故初印时不及细校,间有纰缪。今复聚集各原本,详加校阅,改订无讹。惟阅者谅之。

(二)书中前八十回,抄本各家互异。今广集核勘,准情酌理,补遗订讹。其间或有增损数字处,意在便于披阅,非敢争胜前人也。

(三)是书沿传既久,坊间缮本及诸家所藏秘稿,繁简歧出,前后错见。即如六十七回此有彼无,题同文异,燕石莫辨。兹惟择其情理较协者,取为定本。

(四)书中后四十回系就历年所得,集腋成裘,更无他本可考,惟按其前后关照者,略为修辑,使其有应接而无矛盾。至其原文,未敢臆改。俟再得善本,更为厘定,且不欲尽掩其本来面目也。

引言之末,有“壬子花朝后一日,小泉、兰墅又识”一行。兰墅即高鹗。我们看上文引的两序与引言,有应该注意的几点:

(1)高序说“闻《红楼梦》脍炙人口者,几廿余年”。引言说“前八十回,藏书家抄录传阅,几三十年”。从乾隆壬子上数三十年,为乾隆二十七年壬午(1762)。今知乾隆三十年间此书已流行,可证我上文推测曹雪芹死于乾隆三十年左右之说大概无大差错。

(2)前八十回,各本互有异同。例如引言第三条说“六十七回此有彼无,题同文异”。我们试用戚本六十七回与程本及市上各本的六十七回互校,果有许多同异之处,程本所改的似胜于戚本。大概程本当日确曾经过一番“广集各本核勘,准情酌理,补遗订讹”的工夫,故程本一出即成为定本,其余各抄本多被淘汰了。

(3)程伟元的序里说,《红楼梦》当日虽只有八十回,但原本却有一百二十卷的目录。这话可惜无从考证(戚本目录并无后四十回)。我从前想当时各抄本中大概有些是有后四十回目录的,但我现在对于这一层很有点怀疑了(说详下)。

(4)八十回以后的四十回,据高、程两人的话,是程伟元历年杂凑起来的——先得二十余卷,又在鼓担上得十余卷,又经高鹗费了几个月整理修辑的工夫,方才有这部百二十回本的《红楼梦》。他们自己说这四十回“更无他本可考”;但他们又说:“至其原文,未敢臆改。”

(5)《红楼梦》直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始有一百二十回的全本出世。

(6)这个百二十回的全本最初用活字版排印,是为乾隆五十七年壬子(1792)的程本。这本又有两种小不同的印本:(一)初印本(即程甲本),“不及细校,间有纰缪”。此本我近来见过,果然有许多纰缪矛盾的地方。(二)校正印本,即我上文说的程乙本。

(7)程伟元的一百二十回本的《红楼梦》,即是这一百三十年来的一切印本《红楼梦》的老祖宗。后来的翻本,多经过南方人的批注,书中京话的特别俗语往往稍有改换;但没有一种翻本(除了戚本)不是从程本出来的。

这是我们现有的一百二十回本《红楼梦》的历史。这段历史里有一个大可研究的问题,就是“后四十回的著者究竟是谁?”

俞樾的《小浮梅闲话》里考证《红楼梦》的一条说:

《船山诗草》有“赠高兰墅鹗同年”一首云:“艳情人自说《红楼》。”注云:“《红楼梦》八十回以后,俱兰墅所补。”然则此书非出一手。按乡会试增五言八韵诗,始乾隆朝。而书中叙科场事已有诗,则其为高君所补,可证矣。

俞氏这一段话极重要。他不但证明了程排本作序的高鹗是实有其人,还使我们知道《红楼梦》后四十回是高鹗补的。船山即是张船山,名问陶,是乾隆、嘉庆时代的一个大诗人。他于乾隆五十三年戊申(1788)中顺天乡试举人;五十五年庚戌(1790)成进士,选庶吉士。他称高鹗为同年,他们不是庚戌同年,便是戊申同年。但高鹗若是庚戌的新进士,次年辛亥他作《〈红楼梦〉序》不会有“闲且惫矣”的话;故我推测他们是戊申乡试的同年。后来我又在《郎潜纪闻二笔》卷一里发现一条关于高鹗的事实:

嘉庆辛酉京师大水,科场改九月,诗题“百川赴巨海”,……闱中罕得解。前十本将进呈,韩城王文端公以通场无知出处为憾。房考高侍读鹗搜遗卷,得定远陈黻卷,亟呈荐,遂得南元。

辛酉(1801)为嘉庆六年。据此,我们可知高鹗后来曾中进士,为侍读,且曾做嘉庆六年顺天乡试的同考官。我想高鹗既中进士,就有法子考查他的籍贯和中进士的年份了。果然我的朋友顾颉刚先生替我在《进士题名录》上查出高鹗是镶黄旗汉军人,乾隆六十年乙卯(1795)科的进士,殿试第三甲第一名。这一件引起我注意《题名录》一类的工具,我就发愤搜求这一类的书。果然我又在清代《御史题名录》里,嘉庆十四年(1809)下,寻得一条:

高鹗,镶黄旗汉军人,乾隆乙卯进士,由内阁侍读考选江南道御史,刑科给事中。

又《八旗文经》二十三有高鹗的《操缦堂诗稿跋》一篇,末署乾隆四十七年壬寅(1782)小阳月。我们可以总合上文所得关于高鹗的材料,作一个简单的《高鹗年谱》如下:

乾隆四七(1782),高鹗作《操缦堂诗稿跋》。

乾隆五三(1788),中举人。

乾隆五六—五七(1791—1792),补作《红楼梦》后四十回,并作序例。《红楼梦》百廿回全本排印成。

乾隆六○(1795),中进士,殿试三甲一名。

嘉庆六(1801),高鹗以内阁侍读为顺天乡试的同考官,闱中与张问陶相遇,张作诗送他,有“艳情人自说《红楼》”之句;又有诗注,使后世知《红楼梦》八十回以后是他补的。

嘉庆一四(1809),考选江南道御史,刑科给事中——自乾隆四七至此,凡二十七年。大概他此时已近六十岁了。

后四十回是高鹗补的,这话自无可疑。我们可约举几层证据如下:

第一,张问陶的诗及注,此为最明白的证据。

第二,俞樾举的“乡会试增五言八韵诗始乾隆朝,而书中叙科场事已有诗”一项。这一项不十分可靠,因为乡会试用律诗,起于乾隆二十一二年,也许那时《红楼梦》前八十回还没有做成呢。

第三,程序说先得二十余卷,后又在鼓担上得十余卷。此话便是作伪的铁证,因为世间没有这样奇巧的事!

第四,高鹗自己的序,说的很含糊,字里行间都使人生疑。大概他不愿完全埋没他补作的苦心,故引言第六条说:“是书开卷略志数语,非云弁首,实因残缺有年,一旦颠末毕具,大快人心;欣然题名,聊以记成书之幸。”因为高鹗不讳他补作的事,故张船山赠诗直说他补作后四十回的事。

但这些证据固然重要,总不如内容的研究更可以证明后四十回与前八十回决不是一个人作的。我的朋友俞平伯先生曾举出三个理由来证明后四十回的回目也是高鹗补作的。他的三个理由是:(1)和第一回自叙的话都不合,(2)史湘云的丢开,(3)不合作文时的程序。这三层之中,第三层姑且不论。第一层是很明显的:《红楼梦》的开端明说“一技无成,半生潦倒”;明说“蓬牖茅椽,绳床瓦灶”;岂有到了末尾说宝玉出家成仙之理?第二层也很可注意。第三十一回的回目“因麒麟伏白首双星”确是可怪!依此句看来,史湘云后来似乎应该与宝玉做夫妇,不应该此话全无照应。以此看来,我们可以推想后四十回不是曹雪芹作的了。

其实何止史湘云一个人?即如小红,曹雪芹在前八十回里极力描写这个攀高好胜的丫头;好容易他得着了凤姐的赏识,把他提拔上去了;但这样一个重要人才,岂可没有下场?况且小红同贾芸的感情,前面既经曹雪芹那样郑重描写,岂有完全没有结果之理?又如香菱的结果也决不是曹雪芹的本意。第五回的“十二钗副册”上写香菱结局道:

根并荷花一茎香,平生遭际实堪伤。自从两地生孤木,致使芳魂返故乡。

两地生孤木,合成“桂”字。此明说香菱死于夏金桂之手,故第八十回说香菱“血分中有病,加以气怨伤肝,内外挫折不堪,竟酿成干血之症,日渐羸瘦,饮食懒进,请医服药无效”。可见八十回的作者明明的要香菱被金桂磨折死。后四十回里却是金桂死了,香菱扶正:这岂是作者的本意吗?此外,又如第五回“十二钗”册上说凤姐的结局道:“一从二令三人木,哭向金陵事更哀。”这个谜竟无人猜得出,许多批《红楼梦》的人也都不敢下注解。所以后四十回里写凤姐的下场竟完全与这“二令三人木”无关。这个谜只好等上海灵学会把曹雪芹先生请来降坛时再来解决了!此外,又如写和尚送玉一段,文字的笨拙,令人读了作呕。又如写贾宝玉忽然肯做八股文,忽然肯去考举人,也没有道理。高鹗补《红楼梦》时,正当他中举人之后,还没有中进士。如果他补《红楼梦》在乾隆六十年之后,贾宝玉大概非中进士不可了!

以上所说,只是要证明《红楼梦》的后四十回确然不是曹雪芹作的。但我们平心而论,高鹗补的四十回,虽然比不上前八十回,也确然有不可埋没的好处。他写司棋之死,写鸳鸯之死,写妙玉的遭劫,写凤姐的死,写袭人的嫁,都是很有精采的小品文字。最可注意的是这些人都写作悲剧的下场。还有那最重要的“木石前盟”一件公案,高鹗居然忍心害理的教黛玉病死,教宝玉出家,作一个大悲剧的结束,打破中国小说的团圆迷信。这一点悲剧的眼光,不能不令人佩服。我们试看高鹗以后,那许多《续红楼梦》和《补红楼梦》的人,那一人不是想把黛玉、晴雯都从棺材里扶出来,重新配给宝玉?那一个不是想作一部“团圆”的《红楼梦》的?我们这样退一步想,就不能不佩服高鹗的补本了。我们不但佩服,还应该感谢他,因为他这部悲剧的补本,靠着那个“鼓担”的神话,居然打倒了后来无数的团圆《红楼梦》,居然替中国文学保存了一部有悲剧下场的小说!

以上是我对于《红楼梦》的“著者”和“本子”两个问题的答案。我觉得我们做《红楼梦》的考证,只能在这两个问题上着手;只能运用我们力所能搜集的材料,参考互证,然后抽出一些比较的最近情理的结论。这是考证学的方法。我在这篇文章里,处处想撇开一切先入的成见;处处存一个搜求证据的目的;处处尊重证据,让证据做向导,引我到相当的结论上去。我的许多结论也许有错误的——自从我第一次发表这篇《考证》以来,我已经改正了无数大错误了——也许有将来发现新证据后即须改正的。但我自信:这种考证的方法,除了《董小宛考》之外,是向来研究《红楼梦》的人不曾用过的。我希望我这一点小贡献,能引起大家研究《红楼梦》的兴趣,能把将来的《红楼梦》研究引上正当的轨道去:打破从前种种穿凿附会的“红学”,创造科学方法的《红楼梦》研究!

十,三,二七初稿

十,十一,十二改定稿

(附记)初稿曾附录《寄蜗残赘》一则:

《红楼梦》一书,始于乾隆年间。……相传其书出汉军曹雪芹之手。嘉庆年间,逆犯曹纶即其孙也。灭族之祸,实基于此。

这话如果确实,自然是一段很重要的材料。因此我就去查这一桩案子的事实。

嘉庆十八年癸酉(1813),天理教的信徒林清等勾通宫里的小太监,约定于九月十五日起事,乘嘉庆帝不在京城的时候,攻入禁城,占据皇宫。但他们的区区两百个乌合之众,如何能干这种大事?所以他们全失败了,林清被捕,后来被磔死。

林清的同党之中,有一个独石口都司曹纶和他的儿子曹幅昌都是很重要的同谋犯。那年十月己未的上谕说:

前因正黄旗汉军兵丁曹幅昌从习邪教,与知逆谋。……兹据讯明,曹幅昌之父曹纶听从林清入教,经刘四等告知逆谋,允为收众接应。曹纶身为都司,以四品职官习教从逆,实属猪狗不如,罪大恶极!

那年十一月中,曹纶等都被磔死。

清礼亲王昭梿是当日在紫禁城里的一个人,他的《啸亭杂录》卷六记此事有一段说:

有汉军独石口都司曹纶者,侍郎曹瑛后也(瑛字一本或作寅),家素贫,尝得林清佽助,遂入贼党。适之任所,乃命其子曹福昌勾结不轨之徒,许为城中内应。……曹福昌临刑时,告刽子手曰:“我是可交之人,至死不卖友以求生也!”

《寄蜗残赘》说曹纶是曹雪芹之孙,不知是否根据《啸亭杂录》说的。我当初已疑心此曹瑛不是曹寅,况且官书明说曹瑛是正黄旗汉军,与曹寅不同旗。前天承陈筱庄先生(宝泉)借我一部《靖逆记》(兰簃外史纂,嘉庆庚辰刻),此书记林清之变很详细。其第六卷有《曹纶传》,记他家世系如下:

曹纶,汉军正黄旗人。曾祖金铎,官骁骑校;伯祖瑛,历官工部侍郎;祖,云南顺宁府知府;父廷奎,贵州安顺府同知。……廷奎三子,长绅,早卒;次维,武备院工匠;次纶,充整仪卫,擢治仪正,兼公中佐领,升独石口都司。

此可证《寄蜗残赘》之说完全是无稽之谈。

十,十一,十二

(收入曹雪芹著,汪原放标点:《红楼梦》,1921年5月亚东图书馆初版。收入《胡适文存》时作者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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