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跳槽时要注意竞业禁止问题
竞业禁止又叫同业禁止,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设定的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一种游戏规则。主要是针对掌握了公司机密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之后不得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的相关工作,以保护公司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一般来讲离职的员工最高上限为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竞争行业工作。所以作为一个打工者来说这是一个不可小看的问题。
案例故事1:
2000年河南郑州市的一家法院就审理了一件关于竞业禁止问题的案子。有一位员工在郑州一家制漆企业任技术员,进公司前该员工就和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了如果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从事同行业工作。该员工并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他在原单位干了一段时间便离开了,随即到了当地的另一家制漆企业工作。后来被原公司的老板发现,那个老板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致使他不得不败诉并赔偿原公司两万元的罚金,而且还要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啊!
案例故事2:
2004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桩案子。张先生原是一家数码制作公司的副总,离开公司后把很多客户资源及相关技术都带到了另一家电视显像产品生产企业。为此张先生最后被判赔50万元损失费给原单位,同时那家电视显像产品生产企业也承担了250万赔偿金。这些都是有关竞业禁止问题的深刻教训,在职场打拼的人应引起注意。
案例故事3:
小伍在一家民营医药公司工作,在他进入公司的时候就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就有一条约定,离职后三年内不能在当地从事医药行业工作,而小伍也是认可了的。他进入公司后被分配到江苏南京开展OTC业务,他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打拼,拓展了很多客户,业务也开展得非常不错,小伍也赚了一些钱。但是这家公司在管理上不是很规范,对业务员也很苛刻,很多业务员都是来了又走,人才流动性很大,小伍算是能坚持的了。他也多次想过离开,但因为还能赚一些钱也就忍受着过了两年。后来朋友们都劝他别在这家公司干,手里积攒了那么多很好的客户关系,可以找些产品自己做代理。这样一不受人管,二来还能获得更丰厚的利润。于是,小伍就开始了自己的打算,在离职后利用原来的客户关系做起了自己的事业。但是好日子还没过多久,老东家就找上门来了,直接把他交给法院审理。小伍败诉并因此赔偿了5万元,做代理还投入了好几万元也算白扔了。最后小伍不得不从零开始寻找新的工作。
点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所以,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竞业禁止并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老板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如有竞业禁止约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仅约定劳动者有保密或竞业禁止的义务,但并未给予补偿的做法,其实是用人单位利用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优势地位,为自己保持垄断经营、限制竞争而采取的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手段。所以员工在和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条款,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