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不超标。领导同志出访代表的是党、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是国家行为、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所以,领导同志外出必须遵循外事工作纪律和要求,在既定的工作生活标准范围内行事,决不允许超标搞一些额外活动。这包括:领导同志何时出访、出访到哪些国家和地区,必须由外交部门依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不能由领导同志自己来“点菜”;领导同志出访的随行人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以内,不能随意扩大随行人员规模;领导同志出访必须按照外交部门的规定及安排来乘坐交通工具,不允许超标准、不服从安排去乘坐交通工具,如果非要那样做,将会带来国际社会、国内群众对我们的领导同志搞特殊化的质疑,也不利于领导同志人身安全的保障。
第三,不追求享乐。领导同志出访是代表国家、代表党进行的对外沟通交流活动,他们在出访国进行的一切参观考察活动,都是外事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因此,领导同志出访不同于出国旅游的享乐放松行为,而是带着责任、使命的外事行为。所以,领导同志出访要力戒享乐思想,要严控将出访搞成跨国旅游、将国家公共外事行为变质为个人游玩行为。这种要求在此次中央政治局的规定中,充分贯穿到字里行间。
(五)改进警卫联群众
我们党的警卫制度建立于大革命失败以后,是在党发展武装力量的过程中形成的。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以后,我们党从血的教训中醒来,通过“八七会议”确立了开展武装斗争的革命总路线。八一南昌起义以后,我们党坚持“枪杆子里出政权”,开始有意识地发展壮大自身的武装力量。与此同时,经历了“四·一二”许多党的高级领导人被屠杀的惨痛教训,我们党也开始有意识地建立自己的警卫制度。建国以后,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起较为健全完备的警卫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出发,我们又开始有意识地关注警卫制度、警卫工作的革新问题。1982年11月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领导同志外出时警卫接待工作的几点意见》,198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对警卫制度的革新都作出了大致类似的规定。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改进警卫形式,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切实做到既保证中央领导同志的安全,又方便中央领导同志联系群众。除特殊需要作专门布置以外,中央领导同志外出时,不用警车开道,不用警笛。现场警卫,要严格限制执勤人数”。就其产生的后续影响力而言,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无疑成为我们党对警卫制度进行革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1.加强领导同志警卫工作的必要性
之所以特别强调对领导同志的警卫工作,是因为这项工作意义重大,一点也马虎不得。
第一,警卫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威严。领导同志既是和你我一样的普通人,又是集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职责、职权于一身的“特殊人”。因此,领导同志及其内含的一体化的职务性规定是党和国家威严的象征。由此观之,领导同志的人身安全受到任何程度、任何形式的威胁,损害的将是党和国家的形象与权威;领导同志的安全受到威胁,也就等同于党和国家的威严正在受到损害与威胁。由此观之,对领导同志的警卫工作是事关党和国家威严的大事情,绝不是我们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安全保卫。
第二,警卫工作关系领导同志安危。从微观层面看,警卫工作是否做得细致到位,这是事关领导同志个人安危的大问题,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当前,在我国的政治领域内存在着疆独势力、藏独势力、台独势力、蒙独势力、法轮功邪教分子、六四民运分子、全能神邪教分子、港独分子等反动性力量;在国际社会中,也存在着国际恐怖主义、国际破坏势力、和平演变中国的势力等国际敌对势力。这些形形色色的反动势力、敌对势力唯恐天下不乱,总想着制造一些事件和事端来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进而抨击和诋毁中国共产党执政、将共产党拉下台。甚至有的反动势力、敌对势力、变态分子将矛头对准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总是力图在领导同志人身安全上制造点事端来,以便搞乱天下、“乘机扬名世界”。在此严峻的形势下,领导同志的自身安危面临的威胁危险系数显然是在不断增大。因此,强化对领导同志的安全警卫工作,这关系到在当今“并不太平”的国内和国际局势下切实保障领导同志人身安全的性命攸关问题。
第三,警卫工作考量警卫水平。警卫水平是一国综合保卫能力的体现,也是向世界展示中国的重要窗口。如果我们的警卫工作状况不断,连领导同志的自身安全都保证不了,就会充分暴露我们在警卫工作方面的漏洞和欠缺,显示我们警卫工作水平的低下。由此,既与我们作为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也很容易刺激不法分子、反动势力对领导同志安全的觊觎企图。
2.防止“警卫过度”,利于领导同志联系群众
我国目前的警卫工作、警卫制度在保护领导同志外出的人身安全方面的确做出了卓越贡献。这是必须值得肯定的。但是,领导同志外出不仅有人身安全方面的要求,更是带着要到基层、群众、实际工作中搞调查研究,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的活动目的。因此,我们的警卫工作必须努力在保护领导同志安全和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方面实现共赢。不过,现实的情况却是,从事警卫工作的部门在面临着反动势力、敌对势力的双重压力之下,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加大了领导同志外出的警卫级别,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频现“警卫过度”。集中表现在:领导同志外出要全程戒备,要交警全出动,多辆警车开道,限时、限区域封路;领导同志所到之地要提前进行安保演练、应急演练,领导同志到来之后要公安、武警齐上阵,全城高度戒备;领导同志到某处去参观考察要提前“踩点”、清场、闭馆;等等。
应该说,为防止领导同志的人身安全遭到别有目的的坏人的威胁,必要的警卫工作是必须的、无可厚非的。但是,警卫过度就成问题了。党的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必须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必须利用一切机会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在警卫过度的情况下,人民群众被拒斥到领导同志的视线之外,与领导同志加强联系与沟通的优质渠道被完全阻隔;领导同志要想接触真正的普通群众,也变得几乎不可能。由此,警卫过度致使领导同志下基层成了一场从真空到真空的游戏,接触不了“地气”,体察不了民情、了解不了民意,失去了联系群众的大好机会。正是基于此,2012年12月4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才作出“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的警卫工作新规定。相信这一新规定的积极推行,一定能够着力改变目前存在的“警卫过度”或“过度警卫”状态,既能够充分保证领导同志在外出调研考察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又能够很好地加强领导同志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六)新闻报道要适中
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自然要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服务。具体说来,就是要深入报道好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同志的活动。但是,新闻报道对于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同志的活动,是不是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呢,是不是非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不分轻重缓急地都去宣传报道呢?这是必须要厘清的原则性问题。
一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的新闻报道中,普遍存在着对主要领导同志的活动“过分报道”的倾向。集中表现在:其一,新闻报道的“长枪短炮”几乎总是集中在主要领导同志身上,对领导班子、领导集体的活动关注较少。其二,新闻媒体对主要领导同志的工作和活动,事无巨细、不分轻重缓急地进行“一揽子”报道,完全没有重点、主题模糊,类似于一盘“杂货菜”。其三,对领导同志个人活动的新闻报道耗时较长,而且总是占据电视黄金时段、报纸头版头条、广播重点波段、网络首页空间。
针对新闻报道中对领导同志“过分报道”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进行改进性探索。198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除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以外,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到各地视察工作,非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中央各新闻单位一律不派人随行。中央领导同志在各地的活动,需要在当地报道的,经省级党委批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报道的,由新华社发通稿;重大活动,须由有关方面提出报道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2001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又明确规定:要“改进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并具体对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中央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需要报道的,须报经参加该会议活动的领导同志同意。中央领导同志观看一般性的文艺演出,不作新闻报道。由中央组织或经中央批准举行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中央领导同志下基层考察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新闻报道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内容要准确、鲜明、生动,播报时间、篇幅要尽量简短,力戒空泛和一般化。”尤其是《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还特别规定:“不要把中央领导同志是否出席作为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这就力图扭转新闻报道的“长枪短炮”不分轻重缓急、事无巨细而一味地跟着中央领导同志走的模式化的报道模式。同时,《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对于地方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也有所涉及,强调指出:“地方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也要参照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原则严格掌握。”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将新闻报道的规则要求推及到全党,明确提出要“改进各级领导干部活动报道”。2012年12月4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更是明确具体地作出了“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的改进新闻报道新规定。
按照中央政治局的这一新规定努力改进新闻报道,必须切实把握以下几个基本的操作性原则。
第一,要划清领导同志公务活动领域与私人活动领域的界线。对领导同志的新闻报道所关注的是他们的公务活动领域,包括他们出席的会议、活动、调查研究、慰问群众,等等。而对于领导同志的私人活动领域,新闻报道是不能介入的。因为领导同志和你我一样是合法的公民,他们都有自己的生活隐私、独立生活空间、个人的喜怒哀乐,他们都有自己的亲友圈、空暇时间的社会交往。这些私人生活领域是不应被打扰的,否则,就有侵犯隐私的嫌疑。因此,对领导同志的活动不是可以不分领域地全覆盖进行报道,而是必须理清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线。
第二,分清主要公务活动与次要公务活动。领导同志的公务活动又分为主要公务活动与次要公务活动,这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区分。一般说来,在新闻报道的时段、版面有限的情况下,新闻报道应集中于领导同志的主要公务活动,简略或忽略其次要公务活动。如果主次不分、轻重不分,势必会扩大新闻报道的数量、增加新闻报道的文字量,人为地延展新闻报道的时长。这样一来:一方面,观众、听众或读者会因新闻报道占用的时间过多而产生厌倦情绪、滋生怨气和不满情绪;另一方面,也会进而使得他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换台、放弃收听收看,彻底关闭接受执政党讯息的心灵门窗。
第三,分清集体公务活动与个人公务活动。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是地方党委的传声筒。新闻媒体服务的是党委领导集体,而不能只专注党委书记个人,不能只是一味地围绕着党委书记个人转。而且,我们党从七届二中全会以来也一直突出强调要“少宣传个人”。因此,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清楚领导班子集体的公务活动与党委书记个人的公务活动,将重心放在对领导班子集体的报道上。
第四,努力缩减新闻报道的时长。新闻报道能不能抓住人心,关键在新闻的价值,关键在新闻报道是否触动民心、引起社会共鸣。一句话,新闻报道关键在质量。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处理好新闻报道中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着力突出质量第一、质量优先,尽可能减少新闻报道的数量、缩短新闻报道的时长。这也是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面。比如,如果每天晚上电视媒体中有关领导人活动的新闻报道太多、太滥、太长,将会把黄金时段基本占据,这就会大大影响群众收看其他电视节目、获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精神文化生活秩序。
(七)文稿发表应慎重
众所周知,《毛泽东选集》、《毛泽东文集》、《邓小平文选》、《江泽民文选》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广为熟知的领导同志文稿集。领导同志发表文稿所产生的影响力、政治后果不同于一般党员和群众发表文稿,所以不能凭一时心血来潮、随心所欲地进行,必须慎重再慎重,必须在中央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基于此,2012年12月4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才明确强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着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深入剖析下来,中央政治局作出这样的新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文稿代表了党的声音。领导同志发表文稿、出版着作、对外发贺信贺电、应邀题词题字,这是他们阐明思想观点、表达理性认识的重要渠道,理应予以充分尊重。但是,领导同志发表文稿不单单是其个人观点的传播、个人意志的体现,更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党的声音、党的意志。因此,领导同志发表文稿就不能像理论工作者、学者那样自由行动,而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服从党的统一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