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互联网作为主要信息载体的信息内容安全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在我国,随着网上的各种应用层出不穷,搜索引擎、即时通信、论坛、博客、微博等应用的普及为信息的快速大范围扩散提供了契机。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传播对信息内容的审核机制相对较为薄弱,使得大量虚假失实、欺诈毁誉、色情贩毒、煽动仇恨、宣传暴力、制造恐怖等非法有害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广大用户的权益,扰乱了网络空间的发展秩序,直接危害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尤其对青少年一代的身心健康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保障信息内容安全是我国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前提。我国依法鼓励和保护广大民众信息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政议政的权利,同时也依法和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各种非法有害信息及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
一、当前互联网上非法有害信息的主要类型和表现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以下九类信息属于互联网上的非法有害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主要为以下几类:
(一)“黄赌毒”有害信息。目前,网络色情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公害”。据谷歌旗下广告服务商Doubleclick的数据显示,全球独立访问量排名前500名的网站中,成人网站数量达数十个,据估计色情网站的数据传送量可能占整个互联网的30%。在国内,据《中国青年报》2007年5月报道,原点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调查公布了一组数据,国内参与调查的3000名大学生中,曾经光顾色情网站的占46%,网络色情已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2011年8月,公安部通报了一起中美警方联合摧毁全球最大中文淫秽色情网站联盟“阳光娱乐联盟”的案例。该联盟包括48家用户量最大的中文淫秽色情网站,注册会员达1000多万,90%以上在国内。这些会员通过付费和积累积分两种途径才能浏览色情内容。会员为了赚取积分,就必须上传大量“原创”的淫秽色情图片。这些网站上很多犯罪人员通过网站交流强奸猥亵幼女的作案手法、交换儿童色情图片以及卖淫嫖娼信息,成了名副其实的淫秽色情“集散地”,严重威胁着社会安全。除网络色情以外,包括利用互联网制毒贩毒以及违法贩卖境外“六合彩”和参与境外网络赌球等活动,也对社会稳定和人们的身心健康、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危害。
(二)涉枪涉爆、诈骗传销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2012年1月6日,南京市下关区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受害人程某取款20万元走出银行大门后,被一名犯罪嫌疑人持枪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确认,该案与此前湖南长沙、重庆发生的6起持枪抢劫杀人案系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案件再次引发各界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问题的关注。近年来,我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现象有所抬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制贩枪支弹药,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从2011年11月起,公安机关在全国开展打击互联网涉枪涉爆违法信息的“净网行动”,共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120余万条,21家涉枪涉爆等违法信息较为集中的网站被责令整改。此外,网络传销、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也对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以网络传销为例,目前网络传销主要包括三种:一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第二种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第三种就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利用“拉人头”加入网站缴纳会费的方式取代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由于这类网络传销、欺诈行为具有虚拟性强、跨地域传播和隐秘性强的特点,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和打击行动带来较大的难度。
(三)网络谣言、恶意炒作等有害信息。2007年4月下旬,一条关于“海南香蕉有SARS病毒”的短信在手机上迅速流传,给民众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恐慌,导致海南香蕉价格暴跌,大量香蕉腐烂变质,导致海南全省香蕉种植行业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2011年11月中旬,一些人利用网络和手机短信传播“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谣言,称“最近不要到外面去吃东西,尤其是大盘鸡、烧烤和凉拌菜,因为有新疆籍艾滋病感染者将自己的毒血滴到食物里,此事已被公安部、卫生部证实。”这条消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公众情绪,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恶意编造传播谣言的几名违法分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此外,一些人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网络水军”进行非法炒作,严重损害了社会利益。(“网络水军”是指通过雇佣大批人手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达到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目的。)2010年7月,国内知名乳企蒙牛集团“未来星儿童奶”产品经理安某伙同一家名为博思智奇的网络公关公司副总经理肖某某等人,共同策划利用网络炒作打击其竞争对手“伊利QQ星儿童奶”。他们利用一些媒体有关“深海鱼油存在问题”的报道,在国内各大网站、论坛、博客和百度贴吧大量发帖,有目的地将攻击矛头引向“伊利QQ星儿童奶”,对该产品的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10月16日,犯罪嫌疑人安某等人依法被检察机关批捕。
(四)垃圾邮件等各类骚扰信息。垃圾邮件的英文是“Spam”,国外有专家将“Spam”界定为“在未经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给收件人的不请自来的、并且是收件人不愿意收到的信息”。垃圾邮件一般具有批量发送的特征,可以分为良性和恶性的。良性垃圾邮件是各种宣传广告等对收件人影响不大的信息邮件;恶性垃圾邮件是指具有破坏性的电子邮件,如有的邮件内含木马等恶意代码,用于窃取用户个人信息。我国曾是垃圾邮件泛滥的大国,2005年第四季度中国垃圾邮件发送量在全球所占的比例曾高达22.30%,在全球垃圾邮件发送量排名中列第二位,仅次于美国。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近年来我国垃圾邮件泛滥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2010年我国在垃圾邮件源发国中的排名已列前12名之外,但垃圾邮件的危害仍不容忽视。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2010年第二季度,我国网民收到的邮件中有超过1/3为垃圾邮件;我国电子邮箱用户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数量为11.8封,用户平均每周要耗费7.4分钟处理垃圾邮件;以当年中国4亿多网民计算,我国网民每年要为垃圾邮件浪费25亿小时。除垃圾邮件意外,一些网民在网上恶意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开展所谓的“人肉搜索”活动,给受害人带来很大困扰。2007年12月,13岁的北京小学生张殊凡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关于清理互联网不良信息的采访时,说自己曾在网上发现“很黄很暴力”的不良信息。这句话引起一些网民不满,有网民在网上进行“人肉搜索”,公布了张殊凡的详细个人信息,引发众多网民在网上对其进行“恶搞”,对张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
(五)境内外敌对势力煽动颠覆类有害信息。目前,境外“藏独”、“疆独”、“法轮功”等敌对势力都把互联网作为进行造谣污蔑、反动宣传和对境内进行煽动颠覆活动的重要工具。此外,具有西方国家政府背景的国外网站也在为各类敌对分裂势力提供反动宣传和煽动破坏活动的舞台。例如,2009年6月25日广东东莞旭日玩具厂发生维汉员工斗殴事件后,境外一些“疆独”分裂势力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等向境内尤其是新疆地区大量散布谣言,煽动所谓的“报复”行动,最终导致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的爆发。“7·5事件”后,美国政府下属的某网站立即专门开设“维文版网页”为“世维会”、热比亚等“疆独”势力造势,并大量刊载对新疆情况和中国民族政策的歪曲报道,使得该网站的维文版成为境外“疆独”势力最为重要的网络宣传平台。
二、网上有害信息的治理思路
为解决网络虚拟世界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问题,当前世界各国从立法、政府管制、行业自律以及技术手段等方面入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但是由于互联网所固有的特点,使得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面临许多困难:第一,非法有害信息的散布者具有隐蔽性,互联网上信息的发布往往是匿名的,难以对其进行追踪定位;第二,信息发布具有不确定性,事先很难预见何时、何地、何人、会发布何种信息;第三,非法有害信息散布者具有高技术性,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手段可以很容易地躲避或绕开国家对于信息内容安全的管理;第四,司法管辖具有模糊性,尤其是对于国外所发布的各种不良信息,各国的司法手段难以延伸到国外;第五,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一个国家认为是违法的信息,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是法律允许的;第六,政策法规的滞后性,现有的政策法规很多已不适应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需要。[ 《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云晓春著,《中国信息年鉴2006》。]
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有害信息的治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
(一)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禁止含有特定内容的“非法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一方面,各国都通过修改现行法律,对宪法、刑法、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适用于惩罚信息犯罪。另一方面,很多国家也在制定新的信息犯罪法规,通过单独立法来集中打击信息犯罪活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法律共有20多件,行政法规共有10多件,部门规章共有5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共有20多件。
(二)通过政府管制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从国际比较通行的做法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对国内的网络信息提供者进行管制,对国际的网络信息提供者进行管制,对网络信息使用者进行管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进行管制,对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进行管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分工配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机制。为净化网络环境,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后依法开展了多次净化网络空间的专项行动,有力地遏制了网上非法有害信息的制作和传播,净化了网络环境,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三)通过行业自律对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管理。网上行为的开放性和相当程度的不可监督性使得行为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的自律成为解决信息内容安全问题的关键,因此行业自律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提倡的一种做法,包括澳大利亚、英国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在这方面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在我国,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互联网行业的行业性组织,近几年来大力推行各种反非法有害信息的举措,通过行业自律起到净化网络空间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采用技术手段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为保证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时效性,避免互联网上各类非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应对可能的信息内容安全问题,很多国家研制了各种技术手段,安装在用户终端或网络服务供应商一端,对违法的网络信息进行过滤,以支撑国家对于信息内容安全的管理。为加强我国信息安全管理,今后国内的电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供应商在利用技术手段控制非法有害信息传播方面还需要继续加大投入,做好对网络非法有害信息的技术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