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改革者群体辈出鼓与呼
改革需要改革者,改革更需要改革者群体。
中国30多年改革的实践表明,改革是始于一些先驱者的自觉行动,但改革又不能仅仅止于少数人之力。少数人单枪匹马的改革对改革者个体来说是悲剧,对改革来说同样是悲剧。只有形成改革者群体,使得改革行动从一人之倡导变为群体之自觉,改革才能持续深入,才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改革才能由星星之火成为燎原之势,在更广的范围内出现。
那么如何营造改革者群体辈出的生动局面呢?从理论上讲,至少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为改革者行为模式进行理论辩护
在实践中经常困扰改革者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的行为是“人治”。从先前山西的吕日周到今日昆明的仇和,无一不被扣以“人治”的帽子,使得他们的行为受到责难与质疑。
因为,在现代社会发展大背景下,在法治意识越来越成为基本价值判断的前提下,改革者是“人治”的标签不仅让更多想成为改革者的人望而却步,就是支持改革者的领导同志也会在连篇累牍的“人治”传言下,而不好也不便一如既往地对改革者给予支持。所以培育改革者群体,首先要从理论上讲清楚这一问题,说明改革者的行为确实具有鲜明的个性化色彩,但是根本是法治不是人治。
一般来说,对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往往强调其对立的一面甚于同一的一面,似乎法治与人治如水火不能两立,人治现则法治亡,法治存则人治灭。但无论是历史经验还是现实实践都告诉我们并非如此。
一方面,法治不会离开人的主观能动而独然存在,“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不仅是古语,也是现代法学家的共识,法治必须靠人对法律的自觉践履去实现;另一方面,再独裁的领导者,都懂得利用法律和制度来掩护自己的无法无天。现代社会中利用法治名义行使人治之实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曾经有一位腐败官员就讲过一句很有意味的话:我所有卖官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制度支持和完备的程序保障,善于运用制度办事是现在做官的基本功。
那么改革者的行为是什么呢?一句话而言:“通过人治形式实现法治精神”。改革者的行为确实具有鲜明的个性化色彩,但是根本是法治不是人治。之所以做出这一判断理由有三:
一是改革者大都重视制度、法律、规则的制定,并且在制定制度、法律、规则方面有质的突破。改革者往往强调制度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制度法律是规范社会一切行为的主要模式,制度法律受到尊重、遵守乃至信仰。像昆明2008年以来,在仇和担任市委书记的半年内,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例等等近四百多例,几乎超过昆明几十年来历史总和。而对于“人治”来说,制度法律是不重要的,制度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是可有可无的,不仅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二是改革者对既有制度规则特别是一些约定俗成“潜规则”的大胆否定,正是为了开辟新的制度法律建设,更好地实现“法治”而不是相反。法律制度形成以后,就有着相对的稳定性,并且对社会行为具有制约性。可是其赖以产生的社会状况与时代背景却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受其影响的实践也在不断发展演进中。于是,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与时代变化、实践演进之间的矛盾冲突就构成改革的逻辑必然。这种改革不能靠法律制度自身去改,只有人才是制度创新的主体。而这一点往往也正是改革者面临最大非议之处。正如一位著名的改革者吕日周所言:“一般旧体制的弊端有文件、条款的依据,而改革的行为尽管能解决体制内的问题,却没有法律依据,改革者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在没有一定气候的条件下,上级支持这样的改革会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就使支持的力量要滞后一段时间。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改革者的各种遭遇。但是,按旧体制的老框框老规矩绝不是法治,对创新者的成功经验尽快肯定,并形成党的制度性规范,才是真正地走向法治。”所以改革者运用自身的权力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衡情论理,进行适当的调整,合理的解决,这种行为正是法治的必须,也是法治的具体体现。
三是改革者虽然把手中的权力运用到了极大化,但这时的权力却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人治与法治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关系的对立,人治往往着眼于个体与小团体利益,法治则必须关注在某一范围内最大多数的利益。离开利益关系抽象谈人治法治是没有意义的。改革者对权力的运用很可能是最大化的,但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并不是为展现权力,亦不是为自我和小团体利益,而是把权力作为实现其改革目标的工具和手段,由于其目标的公益性使其行为客观具有了法治特性。我们可以退一万步讲,当政治权力被用作来实现最广大群体的利益之时,虽然可能表现为“人治”的形式,但这不正是“法治的”目标所在吗?
(二)要构建改革者利益实现的制度安排
中国30多年来在政治领域涌现出来的改革者大多对改革有着坚定的信仰,为了改革无怨无悔、九死一生百折不挠,让我改则义无反顾勇往直前,不让我改则退居幕后默默耕耘,甚至改革突破之日就是他们挂冠退职之时,也毫不气馁。但是,这些改革者固然是我们改革者的楷模、改革者的典范,却没有吸引和带动出大批的改革者群体。原因在于对改革有执著信仰的毕竟是少数,他们不能成为常态,他们的行为不能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模式。
马克思曾经明确讲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的利益有关。”我们的党员干部固然不能把追求金钱权力作为自己奋斗的目标,但把获得为人民服务更大平台、更高台阶作为追求无可厚非。如果改革者的行为不能在党的组织系统内得到切实的认可与鼓励,是不会涌现大批改革者群体的。所以我们需要解决的第二方面的问题就是,通过制度安排,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明确让坚持改革的党员干部走到改革的第一线,让坚持科学发展的党员干部走到发展的第一线。
干部任用客观上是一种导向。干部任用标准,实际上就是干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也是干部建功立业的方向。一个好干部,就是一面旗帜,他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化身”。他的行为对广大干部起到积极的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相反,则会挫伤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甚至对组织失去信任。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用什么样的干部实际上体现的是党组织坚持什么样的政绩观。胡锦涛强调:“要把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予以切实保证。”推进各项制度改革,改进政绩评价和考核方法,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于培育改革者群体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要确立符合改革要求的领导干部考核标准。用什么样的指标考核领导干部,用什么样的标准衡量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就会相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行动。考核制度直接影响着领导干部的行为。我们要积极推进政绩考评机制改革,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领导干部行为考评机制,通过体制机制来引导领导干部坚持改革信念,更新发展观念,规范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使得领导干部以政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而不是搞形象工程和数字游戏。凡是坚持改革、坚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干部,我们就一定要让他们有为有位,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主战场;凡是不会、不能坚持改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干部,就一定要毫不犹豫的撤换下来。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各级领导干部真心实意地坚持改革,走科学发展之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大好局面。
尤其对于改革来说,一些干部的工作业绩和成效可能一时不被人们所认识,甚至不被人们所理解;而一些干部短期行为的危害可能在短期内看不出来,有的问题的暴露需要较长时间。这就需要建立领导干部改革政绩档案制度,动态地记载干部的改革政绩情况。对那些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被实践发展证明确属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必须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而对曾经被视为突出成绩、但被实践发展证明是虚假政绩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加以认定和追究责任,已经因此得到提拔重用的干部,必须坚决撤下来。
(三)要塑造改革者群体涌现的社会环境
为改革者提供施展抱负舞台仅仅是一种政治评价。政治评价固然是一种很重要的评价,但政治评价并不能代表全部。改革者不仅生活在政治领域,更生活在社会领域。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评价对改革者的影响越来越大,改革者也越来越注意自身行为的社会评价。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改革者、保护改革者,允许改革者犯错误、容许改革者自己弥补失误的社会环境。
吕日周有段话很好地描述了改革者在社会中面临着的困惑与悲哀:“与党的第一次革命不同,改革所革命的对象是有着不少禁区的旧体制,是抽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基本制度的组织形式。这对改革者提出的要求不再是战争年代的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而是一不怕吃苦二不怕吃亏。因为,改革中的受伤者深层次的原因是受旧体制的熬煎和折磨,但表现形式却是领导人的批评,同志们的误解和诽谤者的打击,谁是谁非官场上暂时弄不清楚,连是否受到了伤害社会上都看不明白,甚至于还要承受好心人的埋怨和指责。”吕日周此番话固然是一个改革者怀着伤痛的内心独白,又何尝不是众多改革者社会困境的真实写照。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从不明说但确实存在的氛围,就是不鼓励改革,也不敢改革。改革成功了,没人说你好;改革失败了,就是“历史的罪人”,甚至连以往的成绩也全盘否定了。而不改革者,墨守成规者、按部就班者则可以通过过“太平日子”不犯错误而“清清白白”等候机会。社会这种价值评判系统的严重倾斜,使人们感到改革创新的风险太大,因而有些人宁可庸庸碌碌混日子也不愿在改革创新上动脑筋,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宁肯不干事,也千万别出事”的消极态度。
列宁说过:“永不走路的人,才会永不犯错误。”改革必然是对现有状况的改变,是探索形成新的东西。是在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常常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没有现成的例子可模仿,由于客观原因或经验不足等,难免会出这样那样的失误。同时新事物的发展往往不会一蹴而就,不可能一开始就尽善尽美,可能会有疏漏、会有失误。但只要是真正出于事业心、责任感去改革,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就应该宽以待之。错了改过来就可以了。我们要允许犯错误,允许说错话,不要开始就求全责备。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人人争先改革的生动局面。
当然强调营造良好的改革社会环境并不是说改革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恣意妄行,也不是说改革可以不遵守法律、无视法规、不讲纪律。严守党纪国法既是改革前提和基础,更是坚持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安全保障。如果离开党纪国法来讲改革,就会造成乱作为,不仅个人会犯错误,也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四、我们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
做出今日中国社会进入全面改革时代的判断,既不是一厢情愿,也不是随口之说,而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改革规律的把握,对中国社会改革要求的顺应。
(一)人民群众新期待推动全面改革
改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改革意味着对既有格局的打破与革除,因而在改革起始阶段不可能四处开花,只能选择容易改革的、必须改革的某一节点率先突破,然后以点带面,积累条件,逐步展开。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当年中国社会的改革就是率先从经济领域展开,通过给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利益,来逐渐改变既有的体制模式。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积累了殷实的物质基础,也积累了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新期待,让我们有经验、有条件、有动力、也有压力在更广范围内拓展改革的步伐。
今日的中国社会,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期望已经不再仅仅是物质的温饱。这一任务我们已经完成,而且完成得很漂亮,中国已经摆脱贫困、跨越温饱,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今天的中国老百姓更关心的是经济小康之后的政治小康、文化小康,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大进步,要求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讲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社会。
现在来看,这一新期待,继续单靠经济体制的单兵突进是不可能实现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中国社会状况与人民群众这一新期待之间的差距,正是经济体制与其他体制改革不协调所导致的。
(二)改革的不协调导致对改革的不信任
尽管中国社会从改革之初起,就坚持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进行,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体制方面的一些主动变革,方开启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但纵观30多年改革的实践,客观上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有一定的滞后现象。而且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国社会改革发展已经产生了相当非促进性影响。这种非促进性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及其他领域的改革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我国从1993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经过10年的改革探索,到2003年又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到今天7年多又过去了。但实事求是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很多方面并没有真正得到完善,甚至有些方面还依然在建立的过程中,仍然处在破题阶段。像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等,只能说在不断破题过程中;乃至一些很具体的,比如垄断行业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等都步履维艰。而这一切皆源于政治体制及其他领域体制改革的不到位。
另一个方面是在政治体制层面上的一些弊端甚至扭曲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消解了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绩效,以至于造成经济体制改革的异化。
在经济体制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无疑是一个基本方向,可以极大地调动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我们更是充满期待,认为在市场经济前面加上“社会主义”是画龙点睛,既可以把市场经济的好东西拿过了,又可以避免市场经济的一些固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