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实事求是。
第九条、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或者决议、决定的主要内容;(三)与决定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四)重大事项的议案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接到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特殊情况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延期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经审议后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可以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执行,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贯彻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形式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提请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重大事项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报告的内容严重失实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不按规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五)执行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撤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主任会议提名的不是现任副职中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可先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任命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可以在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决定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和离休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写出提请报告。提请任职的,应当说明任职理由,并附被提名人简历、表现、考察情况、法律培训情况(或任职资格证明);提请免职的,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均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逾期不能送达,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不列入议程。
第十一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辞职请求,主管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转告提请人进行考察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免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人应到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到会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命案后,被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到会作就职发言。
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的两个月内,省长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出缺时,省长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项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对拟任免人选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连续两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未通过任命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的方式逐人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由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名单都应载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代理人员、补充任命的人员、决定任免的副省长、接受辞职的人员及被撤职人员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公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的人员名单,由《河北日报》公布。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决定的代理人员、补充任命的人员、决定任命的副省长和批准任命的人员不发任命书。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集中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平时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在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分别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和撤销职务的人员,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不得提前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到职或离职。其中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在批准任命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2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7)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为了保证和规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河北提供保障。
第二条、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活动原则上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积极负责地做好人大工作。
第三条、加强学习,自觉实践,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素质和本领。
第四条、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的,书面报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内容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会议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从大局出发,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议案表决权,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六条、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检查或者调查等活动。
第七条、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所在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克己奉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