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档案工作的特点包括:1.严密性。立法档案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记录。在立法档案的收集中,从每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起,每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到每个法律、法规起草、审议、公布的全过程,特别是审议过程中的各种意见和表决情况都应有翔实的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不得有丝毫差错。2.完整性。召开会议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中,要特别突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会议是法定的,各种会议资料必须齐全、完整。会议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包括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3.次序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在人大档案的收集整理过程中,要十分注意原发事件的前后次序,保持历史的本来面目,每个法定程序必须清楚、有档为证。
人大档案内容与分类
人大档案主要包括:会议档案、立法档案、监督档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档案、人事任免档案、工作报告档案、视察档案、执法检查档案、调研档案、人大机关工作形成的档案、重大活动档案、外事活动档案、人大机关刊物档案,以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制度、人事、行政事务审批档案等。
人大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会议类。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或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形成的档案资料。2.法律法规类。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3.专题类。主要指各种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4.机关工作类。人大常委会机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5.其他类。能反映人大工作特点和情况的领导题词、印章等文字、实物档案资料。
档案保管与处理
档案的保管是指保持档案良好的存放秩序,加强档案库房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档案的损毁,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保证档案的安全。具体工作有:集中保存,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同门类和载体分别编号,综合管理。档案保管场所要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光、防尘、防盗。在档案流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档案的自然和人为损害。
人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永久保存的期限为五十年以上,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1.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永久保管的档案,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委员长或主任会议的全部材料;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作出重要决议、决定的全部有关材料;重要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报告等。2.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机关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长期保管的档案,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一般会议和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情况的材料,机关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以及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言论、文章等。3.在一定时间内对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短期保管的档案,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机关一般事务性工作的有关材料等。
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机关办公厅(室)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是经过鉴定对失去价值的档案作毁灭性处置的过程。销毁档案首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并上报审批。待销毁的档案应单独保管,未批准的档案要及时拣出保存,应在销毁清册上适当说明。经批准可以销毁的档案严禁出卖或移作他用,只能化为纸浆或焚烧。销毁执行中应指派两名以上专人监督执行,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档案销毁后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时间,并由监销人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档案利用
档案提供利用工作是直接传递档案信息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服务的环节,简称为“档案利用工作”或“提供利用”。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目的和出发点,档案价值的实现关键在于积极、主动、及时地提供利用。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并注意提高档案的利用效果。
档案提供利用基本内容包括:1.了解和熟悉馆(室)藏档案信息的内容和成分、各种档案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2.分析和预测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特点,把握档案利用需求的发展规律。3.向档案用户介绍和报道馆(室)藏中相关的档案信息线索,积极开展档案咨询服务。4.向档案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档案文献。
档案利用服务方式包括:1.档案原件提供服务(阅览、外借)。2.档案复制件提供服务(提供档案复制本,档案展览与陈列,提供档案文集,提供档案参考资料)。3.档案信息内容提供服务(出具档案证明、开展咨询服务)。开放档案,就是将一般可以公开的和保密期满的档案,解除“封闭”,向社会开放,允许档案用户在履行简便的手续后,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
档案利用的要求是:依据档案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及时地开展利用工作。档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随意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机关档案部门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机关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本机关工作人员借阅、利用档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阅查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已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利用效果。完善档案服务方式和手段,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利用的现代化。掌握本单位近期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据此开展档案利用。
档案编辑与研究
是档案工作人员以馆(室)藏档案为基础所进行的编辑和研究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档案馆(室)主动地、系统地、广泛地提供利用服务的一种有效方式,是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提高档案馆(室)工作水平,保护档案原件和流传档案史料。
档案编研工作主要包括:1.编辑档案史料和现行文件汇编(即档案文献汇编)。这项工作通常称为档案文献编纂,即按照一定的作者、专题、时间或文种等特征,把档案文件选编成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或公开出版。如人大的法律法规汇编、会议文件汇编、调查研究文件汇编等。其未改变档案原文,属于一次文献。2.编辑档案文摘汇编。档案文摘汇编是对档案原文的缩写,它以简练的文字概要地揭示档案原文的主要内容,是一种二次文献,可以作为一种检索工具编制和使用。档案文摘汇编的主要特点是:信息密度高、容量大,利用者可用较短时间获得大量信息;有引导利用的作用,利用者可借助档案文摘汇编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档案文摘汇编编辑出版形式多样,可及时报道各种文件中的最新信息。3.编写档案参考资料。档案参考资料是档案馆(室)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出来的一种材料,是按照一定的选题,根据档案内容编写的文字材料,属于档案提供利用的一种方式。如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会议简介、统计数字汇集等。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其内容来源于档案又与档案原文不同。它是根据一定的专题对有关档案材料的内容加工编写而成的系统材料,具有问题集中、内容系统、概括性强的特点。二是编写出来的“产品”,是一种介乎档案文献与学术论著之间的“半成品”,是一种“三次文献”。三是其内容具有实际参考作用,但不具体指明内容的出处。4.编史修志。以馆(室)藏档案为基础,参加历史研究和编史修志。如协助或参与编修工作,进行与馆(室)藏内容相关题目的历史研究,撰写专门文章和著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