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的根本指导原则,也是各级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了我国必须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首先要真正实行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以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同时,又要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以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保证人民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根本标志,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所在。现行宪法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专列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表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容。在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各项条文中具体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方面,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负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人民的利益制定法律法规和作出决议决定的责任。人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人大代表。这些充分体现出我国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具有高度民主的国家权力机关。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其他国家机关赖以产生、存在和活动的基础。其他国家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它选举或决定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拥有罢免权。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违背或者消极规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这些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和支配地位。
3.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合议制,即在依法召开的会议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又设有合议性质的组织,如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合议制相结合,既发挥了集体智慧和集体领导的作用,又保证了国家机关高效运转。
4.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为:一方面,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命令,全国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另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也要尊重下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听取并考虑下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和要求。中央要照顾地方的合理利益,保证地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地方性事务。在职权划分上,遵循既有利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作用
1.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或统治权。所谓地方权力机关,是指它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全面、独立依法行使地区的统治权。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人民代表大会性质:一方面从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而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对国家的统治权,由它来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直接来源。其他国家机关只是根据它的意志和制定的法律,进行具体行政管理或执法活动。严格地说,其他国家机关不是执掌国家权力,而只是执行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则只是执掌国家权力,而不具体执行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是与外国议会比较而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比“三权分立”体制下的西方国家议会的权力更大。它有广泛的、最高的、几乎不受约束的立法权,制定法律并监督法律的执行,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批准任命、任命和罢免权,有权讨论、决定国家的各项重大事项,宪法还赋予了它行使它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权力。除了少数国家以外,西方国家议会权力主要限于立法,虽然多数国家议会也有监督政府和人事选举弹劾权,但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相比还是范围有限。
2.地位。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要的、核心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1)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领导人员。(2)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国家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和制定国家基本法律,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具有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可以就国家任何重大事项作决定,其他国家机关都要负责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本级其他国家机关也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3)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除此之外,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制约和限制。
3.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是由其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的权力真正归人民所有。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和由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决定国家大事,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保证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是政府权力合法性、权威性的源泉。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政府并依照宪法法律赋予其管理职权,成就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从而保证了政府行为的权威性。
(3)是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人民是政权的基础,民意是政权的支柱。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各政党、各阶级和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个领域及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具有最广泛的人民代表性,而且他们中有许多人直接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本身就是普通群众或与普通群众生活在一起。人民代表大会最能广泛、经常、准确地反映民意,是我国国家机关中联系群众最重要、最有效的渠道。(4)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组织形式。法律规定,全国各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至少有一人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有效反映各民族人民的意志,保证各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具有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功效。(5)是保证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民主和法制是国家实现稳定的两大重要支柱。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的民主制度运转起来,决策的民主化就能实现,各种失误就会减少,政治、经济、社会就会稳定发展。人民代表大会这条最大的民意渠道能够畅通,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就能得到反映和表达,群众的不满情绪就能得到及时排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和法制的健全,使政府有所约束,百姓有所遵循,国家就会有秩序,社会就能走上稳定发展的道路。
人民代表大会与外国议会
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是两种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又称“国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源于英国,由等级会议演变而来,在资产阶级革命中,逐步成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拥有广泛权力的代议机关,后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资本主义议会一般由两院组成,个别只设一院。议会通常拥有立法权、财政监督权、监督政府权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有着本质的区别:
1.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西方国家议会是按分权制衡的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根本区别。西方议会制的核心是分权与制衡,国家权力分由不同机关行使,各自独立、相互制约,没有一个专制的、最高的权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度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些西方国家议会也称国家权力机关,但在法律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比,它们的权力要小得多。在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国外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却并非如此,虽然有些国家的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但没有司法审判机关也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在监督方面,国外议会有对政府的监督权,主要是预算监督和重大国事行为的审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如此,还对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中期、短期的规划、计划实施审查和监督,可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可对它们实施执法检查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力,即它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一项无限权力,国外议会没有这样的权力。以上这些,都是由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性质的不同决定的。
2.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多层次间接选举产生的,除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外议会的下院基本上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优点是议员与选民的关系和利益联系密切,缺陷是议员容易受某种选民利益和某些利益集团操纵。其次,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代表每年开会—次,然后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国外议员是专职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再次,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内部结构分两个层次,代表大会设常设机构。代表大会由数量众多的代表组成,每年开会一次,而且会期较短,主要决定国家和地区最重要的问题。由代表大会产生一个常务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权力的机关,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这种把代表机构分为两个层次权力的组织,也是西方国家议会所没有的。西方国家的议会有两院,它们分别产生,相互之间不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立法方面,它们不能单独行使权力,必须结合起来行使议会权力。所以,西方议会的“两院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院制”根本不同。
3.人大代表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罢免,外国议员独立行使职权,一般不受选民罢免。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罢免,是社会主义代表制与西方国家议员制的一个重要区别。
4.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活动,西方国家政党在议会中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在党领导下行使职权,是我国政治的鲜明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国情。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议员的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组成和活动都受政党操纵。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或者赢得总统职位而负责组织政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为执政党,未参加政府的为在野党。虽然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但目的都是为某个资产阶级集团服务,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制
组织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或者完成一定的任务,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所形成的体系和制度的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制分为纵向组织体系和内部组织结构两个方面。纵向组织体系指的是:从中央到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共分五级,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组织结构指的是:有常委会和专委会两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有常务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