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理性人之间存在着完全以利害为归依的文化,没有其他的“杂念”,而且可以用彼此通晓的话语谈判。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认为,这样纯粹的理性人和理性文化条件是不存在的。真实的合作发生,应该伴随更为复杂的文化条件。
孙中山先生说中国人一盘散沙。一方面是愤激之词,一方面也是从民族国家角度讲的。其实就社区范围而言,传统时代的中国农民是很能合作的,甚至可以说,合作是他们大多数人生存的必要形式。在生产层次上,不要说水利灌溉、房舍的修建,就是一般日常的活动,也经常渗透着合作,比如耕作、收获时的劳力和畜力的互换,看青的协作等等。在生活层次上,合作的几率就更高,别的不说,就说乡间的社火戏乐,拜神祭祀,没有高等级的合作与组织,是根本不可想象的。许多乡间的民间组织,从宗族到乡社,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乡间合作共同体。
毋庸置疑,传统时代农民的合作,是建立在儒家所谓的“亲亲”的理念之上的。也就是说,基本上是按亲缘和地缘规定的亲近程度,规避危害,决定合作的深度。亲近程度高的人,合作的可能性高,反之亦然。显然,对于这种合作的发生,传统时代盛行的儒家伦理和礼仪仪式,构成了相应的文化氛围,诚信建立在彼此“一家人”的前提上,又得到仪式的强化。在这种条件下,沟通自是最便捷的,因为不存在任何话语方面的障碍。尽管如此,合作还是存在规模和农民个体状况上的差异。因为即使在熟人社会“自家人”的范围之内,每个人及其家族的受信任度也是不同的,客观地说是分梯度的,信誉好、能力强的人,发生合作的几率肯定会高一些,反之,则不容易寻求合作者。数个家户之间的小规模合作,实现较易,农户自己就可以操作,而比较大规模的合作,则需精英的参与。一般来说,精英不仅威望高,具有可信性,一是利害,而且拥有话语的解释权,所谓知书达礼(理),可以熟练地运用令农民信服的语言来说服他们。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有天然的谈判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精英出头,群起响应是必然了的,即使那些本不情愿参与合作的人,也会迫于群体的压力,选择从众。晚清时节,信仰基督教的教民,有不拜偶像的借口,按教会的规定,是不许参加村民的戏乐活动的,所以也无须交纳这些活动分摊的费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除非有教会的强力干预,一般的教民还是选择参加活动并交纳戏份的。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体系,因为合作需要信任的起码氛围,需要谈判,有合适的沟通话语。
在传统时代,超越熟人圈的合作可不可以进行?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姑且不论那些逸出村社结构的流民,可以在自己互助团体的帮规和信仰下,自如地运用独特的话语形式(暗语、手势)合作和沟通(比如天地会、洪帮之类),就是一般的正常农民,也完全可以进行跨地域的合作。但是前提是必须存在精英的介入。中国南北都存在因信仰某个神灵而发起的香会。这些香会有的规模能够跨县甚至跨省,减少损失。有条件才能实现合作,每逢神诞日,香会就会一致行动,到神山去上香、做善事功德,其行动之和谐,步调之一致,组织之完备,有如军队行军打仗。这里,统一的信仰和熟悉的话语,肯定是一种合作强有力的背景。了解仪式规矩,而且富有组织能力和威信的专门化的精英,对合作往往起了很关键的作用。事实上,没有这些人的穿针引线,居中调节,香会是不可能活动起来的。
除了信仰活动,其他场合也可以有跨越熟人圈的合作。如山西某些水渠的灌区,曾经出现过渠甲制形式的灌溉合作。在这些地区,水渠灌溉是农业的生命线。但一条水渠,往往是跨越多个村庄的,而且必有上游下游之分。当枯水的时节,如果上下游不能通力合作的话,不可避免要出现纠纷和冲突,在恶化的时候往往会让大家都用不成水,甚至闹出人命。渠甲制就是灌区村庄以上层次的合作机制,降低成本,渠甲机构负责灌区的灌溉安排,既有详细的灌溉规则,又有特殊的灌溉仪式。渠甲体制,通过每年的开闸仪式强化合作意识,通过规则协调灌区的行动,常设的渠甲机构经常调解各村庄的灌溉纠纷。有关的地方志告诉我们,渠甲的建立是各村的乡绅出面合作的结果,先有乡绅之间的协调联合,而后有各村村民之间的合作。
如果存在特别迫切的利害压力,村际合作的发生要更容易一些。南方的土客籍械斗,经常会出现跨地区的同籍联盟。刘平先生的著作《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研究》告诉我们,在清朝的晚期,广东曾经发生过波及全省的土客大械斗,死伤累万,土客双方都结成跨县的大规模战斗团体,同进共退。进入20世纪以后,尽管农村的传统文化氛围已经开始消解,但在战乱期间,无论是民国时的军阀混战,还是抗日战争初的拉锯时期,华北地区普遍地出现村庄联合自卫的联庄会组织。这样的大规模联合,其出面组织者,二是条件。按经济学所谓的理性人假设,理性人之间的合作是要通过多次博弈才能实现的。有利害才有合作的动机,基本上都是当地的乡绅和少量的其他精英。跨越熟人圈的合作,农民的彼此信任是通过对各种小区域精英的信任实现的。也就是说,在有非常迫切的合作压力的情况下,农民因为对自己熟悉的精英放心,然后通过自己的精英,再建立跟其他村庄产生信任关系。尽管如此,相同的区域性文化背景,彼此熟悉的沟通话语,仍然是村际合作的必要条件。土客各自能结成联盟,前提是因为“同气同声”。北方的联庄会也是如此,一般同一个小文化区的人才会结盟。1920年代左右北方数省为反抗军阀而兴起的红枪会运动,往往形成跨县联盟。其间,大体一致的喝符念咒的“红学”,是共同的“话语”。只有有反抗军阀的共同需要,而没有这种共同话语,红枪会也是闹不起来的。
传统时代的农民,对于合作往往过于依赖彼此的诚信。但是,这种依赖往往会导向它的反面,一旦受骗,就会激烈反弹,表现出强烈的戒心,甚至走向极端,对任何人都不信任。没有走出村庄的农民,谈合作必须考虑两个问题,基本上是小农经济格局,即使是所谓的地主也就是大一点的小农。在经济生活中,他们是经不起风浪,输不起的经济个体。一旦因合作而受骗,往往会因此而沉入深渊。比如几户农民合伙做生意,一旦出现其中一个卷款逃跑的事情,往往导致其他人的家破人亡,因为他们的本钱很可能是借的高利贷。事实上,虽然古代的农村社会也有契约,但农民的合作却往往不通过法律和契约形式加以规范。而民商法大体阙如的王朝政府,也不热心通过法律的调解来处理合作纠纷。当然,在正常情况下,农民一般也不太担心不讲诚信的行为。因为只要还想在自己所属的社区生活下去,几乎没有多少人会敢冒这种“大不韪”,那样做不仅意味着没有面子,而且等于被社区遗弃,道德压力会直接转化为情感和经济的制裁。
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传统文化的破坏过程。虽然农民的意识观念未必随着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一起进化,但不意味着他们以往的文化传统没有受到破坏。以晚清最后几年的废科举为契机,私塾教育的大面积衰落,预示着农民赖以调解人际关系,维持生活秩序的文化网络发生了关键性的断裂,人们通过合作以趋利避害,日常生活层面的合作变得困难,加剧了农民的困境,而利用边缘文化要素(比如喝符念咒)或者外来文化因素组织非常态的反抗倒容易了许多。当农民经历了太多的革命和运动的折腾,再一次被拖入大规模的国家现代化浪潮中的时候,多数人真正进入了“无文”的境地。但即使在这种假设的前提下,依然存在相应的文化条件。以往信赖的东西,经过反复翻烙饼,早就失去了神圣。旧传统早已湮没,而革命形成的新传统也逐渐被抛弃。老精英被打翻在地,不可能再起,而新的革命精英在更新的变化面前,逐渐丧失着原本就不稳固的优势,变得不那么精英,农民于再次进入传统家户农业生产和生活的同时,被抛入一个文化的真空。恰在这时,原来集体化状态下无需考虑的合作问题,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合作的条件却不存在了。在传统小农和合作化时代都不成问题的水利灌溉,现在成了难以处理的大难题。为了避免搭便车,农民宁肯选择放弃。正常的博弈无法完成,事情就已经结束了。因为既没有受人爱戴的精英,也没有可供谈判的话语。整个的环境气氛只是在刺激相互的不信任。为了迅速地发财,农民可以轻而易举地浪费原本跟生命一样宝贵的信用资源,动辄“杀熟”以换取并不值得的好处。背信弃义有时不仅不会受到道义的谴责和经济的制裁,增加收益,反而可以因此获得额外的利益。严酷的现实总是刺激着农民的神经,激化了他们的戒备和猜忌心。农民所处的文化环境变了,话语也丧失了,但他们的文化心理却基本上还是旧的,只是走向了对诚信过分依赖的反面,变得非常的难以合作,甚至无谓地担心别人的算计,担心自己会吃亏,不肯为将来的利益让哪怕一点点的步。因为原来让他们相信的东西全都靠不住了。
在转型时期,不仅农民合作赖以发生的诚信社会制度不存在了,而且值得信赖的精英也不存在了,可供谈判的话语也没有了。旧传统和新传统一起离开了他们,更新的东西离他们还很远。更为扎眼的问题是,虽然早已没有了传统的文化基础,但跟旧基础相配套的文化心理却还在他们身上留存着,只不过以跟传统时代相反的面貌表现出来。这种心理和表现,使他们显得很不能适应时代的“进步”。他们自身和他们的生存的空间,正在起变化,走向衰败和消亡。他们被卷入变化,却不能理解变化。新的合作机制的建立,也许是农民变成市民和公民之后的事情,但是无疑还有很长的一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