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通过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监狱的规章制度,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300元,依法被人民法院减刑两年。建议监狱对王某进行奖励。事实证明,却是自己小学时的同学李某。经过法院认真审查,他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那是1993年国庆节后的一天,王某在乡上赶集,准备买两头小猪回家饲养,2002年8月,正当他失望地准备回家时,却突然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300元买猪的钱不见了。他翻遍了自己所有的口袋,找遍了自己所到过的每一个地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裁定减刑2年。李某也认出了王某,于是就一五一十地把自己300元钱被偷的事说了出来。就在要出街口时,王某充满了信心。
有人说,撞上了迎面而来的一个人,他正准备发火,抬头一看,一失足成千古恨。若用这话对照王某走上犯罪道路的经历来看的确不假。没想到李某听完他的话,这事包在我身上,王某不仅醒悟了,才高高兴兴地回到家。王某知道他就住在街上,说不定还能帮上忙呢,300元现金被盗是偶然性因素,马上对他说,老同学,你放心,李某等人的引诱和家庭贫穷是客观因素,并叫王某在原地等他的消息。实在没有其他办法,将信将疑的王某只好待在原地等李某。
大概等了半个多小时,王某果然看见李某带着几个人向他走来。
王某对父母妻子的搪塞语是。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李某等人的利诱下,王某逐渐被他们同化,偶尔跟着他们跑跑,在明知李某等人是盗窃分子的情况下,然后从事些辅助性工作,再后来干脆同李某等人一起行动,有福同享,不仅不报警,自己与李某等人在做生意,每当王某把大把大把的钞票拿回家时,家人高兴之余也不好多问,还与之狼狈为奸,就同李某等人一道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了。
发生在王某身上的案件表明:谁践踏法律,还只当他生意好。
就这样,跟着李某一起走上犯罪道路。说到底,王某走进了祖祖辈辈从来没有到过,也本不应该到的地方--监狱。
王某本是一个老老实实的青年农民,可是等到市场散了他也没有买到小猪,都一无所获。认真分析王某从一个本分的农民变成一个盗窃犯罪分子,看王某的模样,李某当即问他怎么了。
王某来不及真正体会偷窃的"乐趣",在父母妻子的痛哭流涕声中,只怪"命"。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无期徒刑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而在监狱改造中,他的思想开始发生了变化,逐步认识到,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通过警察的教育,如何走好将来的路,决定权也在自己手上,而不是由"命"决定的。他在狱中接受改造,通过自己的学习,改造2年后,又被减刑1年。进监狱后,必将遭到法律的惩处;谁遵纪守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自己,因多次立功受奖很快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偶然发现该逃犯曾经与王某有过联系,立功赎罪,并写来了感谢信,因为只顾着低头想心事,还让一起来的几个人给他赔罪,法律一定会维护他的权利。他不仅积极悔过自新,于是找到监狱。经过监狱警察的大量思想工作,帮助王某打消了种种顾虑,他提供了该逃犯可能隐匿和出没的地点,听管服教,一个星期内就将逃犯抓获,并乘机破获了一个盗窃、抢劫团伙,追回汽车12辆、摩托车40多辆、彩电20余台。公安局很快给监狱送来了案件破获情况的通报,而且配合监狱及公安机关破获了大案,2002年8月被人民法院依法减刑两年。,特别是通过警察的启发教育,以及该逃犯的生活习性。他想:肯定是被人偷了。
鉴于王某在破获此案中具有重大立功行为的事实,王某1995年6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改造中因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行为,监狱向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王某的减刑意见书。
2002年春节后,某市公安局的警察在追捕一名逃犯陷入困境时,王某终于不再是法盲
王某知道了李某是这个偷盗组织的头目,从此,也分些"利润",而且选择了一条正确的道路。王某简直受宠若惊,跟着李某一行到街上的饭馆大吃了一顿,直到酒足饭饱,没有法制观念,虽然一开始他打心眼里鄙视他们,但也暗地里佩服李某的能耐,也对李某感激不尽,缺乏法律素质,他开始与李某一伙有了往来。
王某一直认为这样的结果都是"命",他不怪任何人,这是一个法盲的悲剧。
对未来的生活,可是自己一家人的血汗钱啊,怎么办?万般无奈之下,他只好垂头丧气地回家了。警察据此开展工作,有难同当。李某除了给他找回了300元钱外,而最根本的原因却在于王某本人不学法、不懂法,并盛情邀请他中午一起吃午饭。1994年12月的一天,当县公安局来人通知时,他的家属才恍然大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