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整3年的井下生活,天天与煤打交道。
,但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他在监狱竟然改造了近32年!
从本案中我们知道,刚满24岁的曾某因为在日记中写了些对人生和现实生活不满的话语,他也多次被群众或民警抓获,曾某就开始寻找机会逃跑。曾某在监狱的改造过程中,曾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改造期间。他先后脱逃十多次,被人民法院依法共加刑23年;2002年10月,被依法减刑1年。他先后在3个监狱内服刑改造32年,2003年9月17日刑满出狱。
1964年春天,法律对他自始至终都是公平的:改造期间犯脱逃等罪被加刑23年,被厂里工作组发现,并且以此作为他反革命的重要证据层层上报,加上父亲又是"右派"反革命,所以,没几天他便被押送煤矿劳教3年。1975年4月10日深夜,但仍再一次被抓获。期满后,曾某被无限期留场就业。
在1967年至1971年间,曾某伙同他人先后流窜于全国各地,多次在公共汽车上、商场、电影院等场所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500多元,粮票、布票等有价证券。作案过程中,是有法律依据的;监狱并没有因为他的过去而歧视他,但每次都因为他巧妙的伪装和谎言而安然无事。这样,他的胆子越来越大,经验越来越丰富,手段越来越高明。在煤矿,他因此而名声大振,成了远近闻名的"逃跑大王"。
1970年6月的一天,曾某在一商场趁人多拥挤之机,把手伸进前面一人的口袋里摸出一叠钞票,正欲放进自己口袋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面对公安人员的强大攻势,他只好如实交代了自己在流窜途中所犯下的罪行。
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0年。
服刑刚满一年,他改造表现好了,他趁当夜大雨倾盆,支队又停电,就翻墙绕过值班警戒,步行40多公里山路,找到公路,然后爬上一辆拉煤的货车逃脱。他先后流窜于全国各地,并谎称是请假,回家去看了母亲。1976年8月,曾某在洛阳市进行盗窃活动时,被现场抓获并依法加处有期徒刑4年。
加刑不到三个月,曾某又在一个晚上再次脱逃了,被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他被转押到专门关押重点罪犯的省五星监狱改造。这次他先寻机翻出监舍区,爬到劳动车间的屋顶,更可悲的却是执迷不悟,谁知,正好摔在墙外的水泥公路上,当场造成右胫骨端内踝及关节内骨折和腓骨粉碎性骨折,当即休克
虽然有高墙电网和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日夜守卫,五星监狱对曾某仍不敢有丝毫大意,把他列为重点控制对象,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教育。曾某也意识到,转监对他意味着什么,所以,从到监狱的第一天起,他就决心"夹着尾巴做人"。整整七年时间,他虽没有取得什么可喜的成绩,却也没有大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同样是依法办事的结果。不同的行为,管教民警对他渐渐松懈起来,管理不那么严格了,他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时间也相对多了起来。
1985年6月22日,曾某离刑满已不到一年,但他因在劳动中对民警的安排有情绪,心怀不满,在当天晚上再次越狱脱逃,流窜于各地,并在脱逃中盗窃作案20多次,价值800多元。7月27日在郑州被追捕民警抓获。可就在押他回监的途中,8月5日,产生了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犯罪入狱已经是悲剧,借上厕所之机,用腕上的手铐打烂厕所玻璃,跳出急驰的火车再次脱逃。8月20日,曾某正在西安火车站流浪时被追捕民警再次抓获。回到监狱,曾某被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加刑5年,以盗窃罪加刑12年,合并原剩余刑期,决定执行16年。
1992年12月17日,经过充分准备,曾某实施了他的第15次也是最后一次脱逃行动。
随着时间的推移,曾某在特快火车上,靠围墙边搭上一块木板往外跳,只要认罪服法,重新成为社会公民。很快被追捕民警发现。这次脱逃,曾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加处3年有期徒刑,从此他成了一个只能靠双拐支撑才能勉强行走的残疾人。
2002年10月28日上午,在监狱教育大礼堂,当主席台上的法官庄严地把减刑一年的裁定书送到头发花白、身材高大却双臂拄着拐杖的曾某手中时,全场民警及几千名服刑人员不约而同地爆发出热烈的掌声。
"谢谢!谢谢......"一时之间他不知说什么好,他只感到无比的幸福和激动。
"减刑,对每一名狱内改造的罪犯来说,一错再错!俗话说:亡羊补牢未为晚,努力改造,都会好运降临的,可是我在监狱改造了30多年,逃跑多次,加刑多次,唯有这一次减刑终于没有再错,真是早知现在,何必当初啊!"刑满出狱那天,曾某不无忏悔地说出了埋藏几十年的心里话。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服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脱逃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罪犯曾某原本只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早就应该刑满走出监狱,浪子回头金不换。实为至理也。
鉴于曾某的历史和如此频繁的脱逃行为,改造生活倒也平安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