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高二的勇勇随出差的父亲到外地去玩。父亲办公事去了,勇勇闲来无事,便在街上闲逛起来,看到一个书店,勇勇决定进去买些学习参考书。
在一大堆书中挑来挑去,勇勇最后买下了一本装帧精美的《历届数学高考题难点解析》,价值32元。
到了下塌的旅店,勇勇急不可待地看起书来,他发现该书第157~170页脱落缺损,就当即决定乘公共汽车到书店要求书店退书并赔偿他为此支付的往返车费两元钱。
服务员接过书一看,书的确缺页,无话可说,同意退书。
服务员叫收款人付给勇勇32元,勇勇坚持应付34元,含两元车费。
服务员恼了:"你这个学生娃,咋这么不讲道理?你自己坐车来,凭啥要找我们要车费钱?"
"就是因为你们卖的书缺页,我才跑了这趟冤枉路,车费当然该你们出。"勇勇不甘示弱。
两人争吵起来。经理闻讯赶来,得知是为了两元钱车费的原因,不禁哑然失笑,他轻蔑地说:"小同学,看样子你是外地人,花两元钱到我们这里多看一眼市容也是值得的啊!如果你实在要这两元钱我个人给你就是了。但请你注意,这两元不是支付给你的交通费,因为本书店开业20多年来,还没有这个先例。"
说罢,经理从口袋里掏出两元钱递给勇勇。
勇勇可不是好惹的,他坚持要经理承认是书店赔他的车费,否则不予接受。
经理大怒,我堂堂经理,岂能任你小小少年摆布。他收回两元钱,拂袖而去。
在众服务员的讥笑声和漠然的目光下,勇勇被迫落荒而逃。
勇勇心里十分恼火,他突然想起在一次学校办的普法讲座中,司法干警曾给他们讲过类似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等渠道加以解决。
他决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与书店掰掰劲,讨说法。
于是,勇勇又马不停蹄地赶到某法律书店,买回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书籍,认真地钻研起来。他发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都对此有明确规定,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勇勇的父亲知道此事后,也支持儿子打这场官司。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勇勇只得到书店所在地去起诉。
勇勇的父亲为他请了一名律师,勇勇在律师的指点下,进步很快。
几个月中,勇勇父子和律师多次到法院去,勇勇为此耽搁了不少功课,只得抽空补上。勇勇家经济不宽裕,来回只好坐火车硬座,吃方便面。律师很理解他们,免费为其代理。
对于这一切困难,勇勇父子都能克服,最大的压力还是人们的不理解。
邻居骂他们:"那父子俩脑壳有毛病,犯得着为了区区两元钱,跑到外地去打官司?"
勇勇的同学劝他:"还是安心念书吧,影响了明年的高考损失就大了。法治不靠你打一场官司就实现了,忍了算了。"
而律师给勇勇父子加油鼓劲。律师说:"每个公民都像享有空气一样共同享有法律。如果权利被侵犯还要忍,那是姑息养奸,亵渎法律。带有普遍意义的谬误之所以能流传得那么广,那么久,就是因为人们不去改变它,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是悲哀的。"
历经曲折,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并把它作为普法教育的生动教材,组织大批群众旁听。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勇勇、法定代理人勇勇的父亲及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书店一次性赔偿原告勇勇经济损失1700元,其中包括两元交通费。
宣判后,勇勇及父亲均表示满意,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勇勇支付32元钱给书店买书,实际上就是与书店签订了一份即时兑现的合同。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勇勇在购书及退书过程中均无过错,其所要求的赔偿往返车费两元钱,系消费者因商品质量不合格退货而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索赔于法有据,于情合理,证据确凿,书店应予赔偿。同时,勇勇自费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对其因此而产生的实际而合理的经济损失,亦应酌情由被告予以赔偿。
勇勇为两元钱打官司、讨说法,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它说明中国实现法治大有希望。同时,还说明了法治实践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至关重要:好的法律条文还需要智慧的头脑、现代的观念去理解,需要人们去使用,否则,也只是一纸空文,不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