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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物权法的诞生 (2)

新的草案主要作了十方面的修改完善:增加多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违法拆迁征收应依法承担责任;增加规定了物权保护方式可合并适用的内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将用益物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相衔接;适当扩大了财产担保的范围;删除典权和让与担保两章;对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作了通俗化的修改;对草案一些专业术语在附则中作了名词解释,如用益物权、地役权、孳息等。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许多委员提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建议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2001年1月11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再一次公布的重要法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在短短40天的时间里,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1543件。另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也就草案提出了意见。

法工委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归纳和分析。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包括: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如何完善;如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保护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等等。

随后,法律委、法工委相继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

2005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势必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

2005年10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被第四次提请审议。

法律委在汇报修改情况时提出,为了把物权法草案修改好,需要进一步明确修改的三项原则和思路: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同时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三是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法律委根据上述原则,对草案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进一步体现我国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增加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等。

吴邦国委员长在此次常委会闭幕会上讲话时指出,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正因为这是一部重要法律,更应该重视立法质量,工作要深入进行,但不要赶进度。

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是确保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这一点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召开的各种座谈会就有100多次。

在常委会四审后,为进一步把草案修改好,立法机关开始了又一轮紧锣密鼓的工作:

2006年1月,受吴邦国委员长委托,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4月,法律委、法工委组织调研组,赴上海、江苏、河南、湖南等地,就草案中国有企业财产权、城镇集体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几个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6月,法律委、法工委就是否具体界定"公共利益"、能否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等几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2006年8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法律委在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进一步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特别强调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加关于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的规定;将原草案居住权的内容删去;等等。

八次审议创立法之最,人大会议高票通过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的2006年9月,王兆国、盛华仁两位副委员长受吴邦国委员长委托,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对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10月27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新的草案就是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的。

新的草案将有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写入"总则";进一步体现了对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完善有关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加大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力度;删去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等等。

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新的草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保护公益性基金会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其他法律规定;等等。

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吸收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千锤百炼,日趋成熟。为此,会议高票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2007年1月12日将物权法草案发送给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研读、讨论草案,做好审议准备。根据有些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该草案共五编、19章、247条。

2007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3月8日、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有些代表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1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又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3月12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的《关于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物权法》主要内容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它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

(二)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关于国有财产。《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四)关于集体财产。《物权法》依据宪法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五)关于私有财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六)关于征收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物权法草案还有几项内容:一是关于正确处理相链关系问题,草案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规定,以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相邻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邻里关系和谐。二是关于担保物权问题,草案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用作担保的财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以促进融资,发展经济。三是关于对物权的保护问题,草案对物权的保护途径、保护方法作了全面规定,并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健全了物权保护制度。四是关于占有问题,草案主要规定了对占有的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的通过和有效实施,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国家富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还将使我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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