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法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兼论特有的法律人德古
张邦铺
内容提要:彝族法文化是彝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彝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事法的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彝族法文化不仅仅是个历史范畴,它也属于现在和未来,它按自己独特的方式传承,仍然是一种"活"的文化,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本文拟从彝族法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两方面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国家法与彝族法文化的调适路径。最后对特有的法律人德古进行论述。
关键词:彝族法文化;保护;调适;传承;德古
解读彝族法文化中的原创性智慧,将帮助我们看清现代法治构建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异化现象,寻找到人类本真和原创的智慧因子,进而思考现代法治进路的多元性和发展方向。任何民族的法律制度都离不开这一民族的文化背景,彝族传统文化皆是彝族行为规范的直接影响源,而具有彝族特色的法文化是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同时也是彝族确立行为规范、习惯法的背景。伯尔曼认为,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需要宗教和法律,因为"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彝族历史上不但存在着丰富多彩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而且这些法律制度和文化还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彝族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并不是滞后或落后的,在历史上它表现出了很强的生命力。这对于思考彝族法律制度和法文化的现代意义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一、彝族法文化
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法文化指人类改造自然及构建社会所依照的方法、惯例、标准、规程等组成的文化的总称。狭义的法文化特指社会强制力量强制执行的标准、规章、制度、法律等及其相关理论、程序、原则、标准、要求、执行组织与规定等共同组成社会管理文化。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构成社会法律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文化基础。彝族法文化是中国法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彝族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法规范、习惯法行为和习惯法的实物形态的总和,反映了彝区法的生活和发展程度。彝族法文化是彝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彝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事法的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它受彝族整体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也是彝族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张晓辉、方慧主编的《彝族法律文化研究》一书中提出,彝族法律文化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呈现一种多元的格局,具体来说体现在内部制度(如本民族的)和外部制度(如国家的等)、法律的多层次性、法律的不平衡性、多元法律之间的互动性等;第二,多元一体性;第三,民族性和地域性;第四,内在性;第五,流变性。同时,彝族法文化又维护着彝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彝族整体利益,促进彝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彝族法文化不仅仅是个历史范畴,它也属于现在和未来。彝族法文化在今天的彝族地区并没有死亡,彝族习惯法观念还深深扎根于民族成员的头脑之中,彝族习惯法规范在当今的彝族地区还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对彝族地区的人们还有较强的约束力。因此,它按自己独特的方式传承,仍然是一种"活"的文化,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二、彝族法文化的保护
为了解决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困难的问题,众多的学者曾设计出较为有效的途径,如加强学校教育,完善国家的法律、政策,援引优秀的少数民族法文化于司法活动,等等。不可否认,上述方法的采用在很大层面上拯救了部分优秀法文化遗产,但要达到全面保护的目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加强彝族法文化保护的观念认识
培养彝族人民群众保护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是对彝族法文化保护的最直接途径。目前在彝族保护与发展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彝族人民对自己的文化价值尚未充分的认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没有主动参与,甚至认为自己的民族文化落后而要放弃之,尤其是青年一代对于传统文化的认识有限,因此必须加强文化宣传,提高彝族人民的认识,逐步认同现代法制,放弃落后的彝族法文化传统,并以科学技术理性和人本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接纳工业文明的新文化,并在这种适应、接纳中重建自己文化的生命力,走向现代文明的社会生活。对彝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如果只是局限在上层的政府部门或社会有识之士中,而得不到下层的、它的原生土壤上的文化创造者或主人翁的支持,要想实现彝族文化保护的目标,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离开了民族传统文化赖以存活的文化生态系统,民族传统文化的内隐因子将失去作用,这就像把鲜花从枝头上剪下来插入瓶中、把鱼从江河中捞出放入鱼缸内,其生命力必定是不能持久的"。
(二)国家法与彝族法文化的调适
国家对民族法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做法是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法文化的价值和功能,对那些体现民族特点的优秀民族法文化,必须采取顺应、提炼、融合的政策,从中吸收能量和支持,逐步把它纳入现代法制的轨道。
首先,积极进行变通立法,以保护彝族法文化。赋予民族自治地区变通立法的权力不失为一项保护少数民族法文化的途径。我国《宪法》第116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和立法权,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和立法权的主要体现,通过它们可以从原则上协调国家法与彝族法的关系。在实践中应当加快对优秀彝族法文化的吸收和借鉴。使之成为国家法的一部分,但是对于现代法制精神相违背的劣习当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为首要,实现法制统一。
其次,通过调解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融合与对接。应当为当地的传统势力家支和"德古"正名,即要重新界定它们的社会角色。尤其是针对"德古",可以考虑承认其在民间调解的作用,对其进行必要的注册登记,组织法制培训,提高思想认识、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通过法定的程序,有必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尝试建立一定的由彝族德古构成或参与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加强对德古的培训和管理。
而家支也应当考虑将其纳入民间团体的范畴,破除其旧有的阶级属性,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其行为,既使其发挥乡民团结互助的积极功能,也能够起到对不法行为的约束作用。在彝族地区中,大部分的"德古"在调解案件时也不再仅仅只是适用习惯法,而是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灵活地运用到实践之中。而村民委员会中部分"德古"的入选,加快了国家法和彝族法相互调适的进程。整合民间调解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民间调解是彝族习惯法的一大特色,具有及时、便民、高效等优点。例如凉山州两级人民法院在如何构建一个包括彝族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及诉讼在内的彝族地区大调解格局方面进行了很好的尝试和探索,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这对于促进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整合,无疑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尝试,也是一种很好的思路。
(三)大力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民间团体的调查研究工作